摘要:由于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配合补充的密切关系,消费税改革应与“营改增”相协调,在取消部分消费税税目和增加对奢侈品、污染产品的征收时,应进一步将征税范围扩大至高档劳务及高档不动产,强化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同时缓解增值税扩围改革中要求增设税率档次的压力。
关键词:经济学期刊投稿,劳务和不动产,奢侈品,污染产品
一、文献回顾
国内学者关于消费税征税范围改革的观点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凸显绿色环保,强化消费税调整消费结构的功能。孙开、金哲[1]认为现行消费税“绿色税目” 少,应将征税范围扩展至高档实木家具、一次性产品等。李小珍[2]33认为消费税税目中,应增设一次性消费品税目,将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竹制一次性筷子,一次性杯子,一次性泡沫塑料饭盒,一次性电池等均作为子目来设置。杨志银[3]认为应该逐步扩大生态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一次性用品,不可回收和不可再利用物品纳入征税范围。任俊杰[4]认为现行消费税应逐步扩大与生态环保有关的征税范围,并提高污染产品的税率,可以促使企业积极采用防止或处理污染的设备,另外,税收的增加会使有关产品价格提高,还能抑制居民对污染产品的消费。二是对奢侈品征税,强化消费税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李小珍[2]33认为应新增奢侈品税目、高级消费行为税目和豪宅税税目,以此更好地对奢侈性消费进行调节,有利于引导消费方向。詹奎芳[5]认为应该将更多的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及奢侈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实现从商品和服务两个方面达到“劫富济贫”的目的。徐晓旭[6]建议增加部分奢侈品税目,如高档住宅、高档家具、名牌服饰、高级娱乐等,实现限制消费规模,引导消费方向,并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三是取消对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征税。陈玉婷[7]指出,随着经济的发展,摩托车已经成为很多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必需品,对其征税体现不出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韦姿百、区呈程[8]指出,黄酒、啤酒、化妆品已不再属于限制性消费品的范围,对其征税不符合国际惯例。另外,对工业酒精等生产资料征税,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应取消对这些消费品的征税。陈浩、曾翠萍[9]指出,对工业酒精和医用酒精课征消费税,会增加基本生产资料的税收负担,不符合我国社会生产发展的要求;而对载重车、公交车、无轨电车、矿山、建筑等车辆用轮胎、工程车轮胎课征消费税,会增加公交运输、矿山采掘等行业的税负,不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可以考虑出台有关政策对其不再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需要进行调整,一方面对一次性产品、污染产品、高档消费品和高级消费行为征税,强化消费税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另一方面取消对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的征税,扩大消费需求和促进生产发展。但是,由于消费税属于选择性流转税,是在“中性”增值税普遍课征的基础上,选择一些特殊征税对象进行加征,进而实现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因此,在探讨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改革时,还应考虑消费税与增值税之间的密切联系,随着增值税的扩围,适时将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扩展到劳务和不动产。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改革的必要性
(一)增值税扩围的需要
在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中,有些行业在“营改增”后税负变化较大甚至加重,为了缩小这些行业的税负变化,贯彻结构性减税的政策目标,税务机关不得不增设6%和11%两档税率。众所周知,增值税的税率档次少,可以体现税收“中性”,减少对经济的干扰,提高征管效率,在税款抵扣时也能避免出现销项金额适用税率过低,进项金额适用税率过高而导致不足抵扣的现象。虽然税率档次少会使税收调节功能受到限制,但作为一个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要目标,对社会经济起普遍调节作用,广税基、多环节课征的“中性”税收,增值税应该维持较少税率档次。2011年在征收增值税的166个国家中,实行单一税率(不包括零税率,下同)和实行多档税率的国家各占一半,都是83个,其中实行2档税率的38个,3档税率的34个,4档以上税率的只有11个,且大多属于增值税制度不很规范的国家。随着我国“营改增”范围的继续扩大,对娱乐业、豪华旅游、别墅豪宅等征税对象若按增值税原定税率征税,必将有违税收公平,无法体现量能负担,若新增更高税率征税,又会引发征管效率下降。而维护征管效率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在维持增值税较少档次的前提下,实现消费税扩围,消费税要涵盖劳务及不动产,充分发挥消费税在增值税普遍调节基础上的特殊调节作用。
(二)强化消费税特殊调节功能的需要
消费税条例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1995年对金银首饰变生产环节为零售环节征税,2001年对白酒和卷烟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2002年对钻石及其饰品变生产和进口环节为零售环节征税,2006年变消费税11个税目为14个税目,2009年修订成品油的单位税额,但上述调整措施仍然未能满足社会对强化消费税功能的期待。一方面,消费税未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之外的奢侈品以及奢侈行为征税,弱化了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另一方面,消费税未对鞭炮、焰火、摩托车、小汽车、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之外的污染产品和资源征税,弱化了引导消费方向和调节消费结构的功能。由于增值税是中性税收,对商品实行普遍调节,无法对上述未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奢侈品、污染品及资源进行进一步的调节,所以,消费税应该结合经济现状,通过改革其征税范围,充分实现其调整消费结构、调节收入分配的特殊功能。
(三)与房产税改革配套衔接的需要
从 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和重庆正式启动了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工作,其出台的有关征收方案均是针对高端住房。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种,其功能应该是以筹集财政收入为主,调节收入分配为辅,过分强调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有可能引发纳税人税收逃亡,使地方利益受损。而通过消费税调节高档房地产,可在国家层面上由中央政府调节贫富差距,有利于房产税改革的推进,并使房产税有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缓解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 (四)实现结构性减税的需要
现行消费税将一些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列入征税范围,存在“越位”的问题。其中,对普通化妆品、黄酒、啤酒、摩托车等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费税,违背了消费税调节消费结构,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初衷,也不利于消费需求的扩大;对酒精、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课征消费税,加重了企业的成本负担,对生产发展造成影响。在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背景下,应该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进行调整,将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从征税范围剔除。
三、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未涵盖劳务范畴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奢侈消费已经成为高收入群体满足自我实现,追求愉悦快乐等心理享受的重要方式。其消费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奢侈品,还包括各种高档劳务,如豪华旅游、高端家政劳务、高端人士保险、高档教育、高档娱乐活动。由于消费税目前只对有形商品征税,征税范围不包括劳务,这就弱化了其调节功能,造成了不同消费水平的消费者之间税收负担不公平。设想购买了相同一套高尔夫球具的两位消费者,一位消费能力强,每天打一次高尔夫球,而另一位消费能力弱,每月打一次高尔夫球,对高尔夫球具本身征消费税的结果是造成了不同消费能力的两人负担了相同的税负。高尔夫球俱乐部的收费,不论是按次收费,还是按计次卡、年卡收费,基本都体现了消费次数越多收费越多的原则。如果变对高尔夫球具课税为对高尔夫球俱乐部营业收入课税,可以使税负更加公平,做到消费者多消费多缴税,少消费少缴税。同理,在调节游艇消费时,对游艇俱乐部营业收入征税也要好于对游艇本身征税。
(二)未涵盖不动产范畴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房价不断攀升,住房的资本品属性已严重超过其消费品属性。别墅、豪宅也逐渐具备了奢侈品功能,既可以用来作为贮藏财富的有效工具,又可以用来彰显拥有者个人品位和生活品质的高贵,而且这种对豪宅的消费,也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土地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因此国家有必要对别墅、豪宅的消费行为进行引导,对别墅、豪宅拥有者的收入进行调节,但由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并未涵盖不动产范畴,这就制约了消费税引导消费方向和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的发挥。
(三)未涵盖其它奢侈品
近年来,我国奢侈品消费快速增长,2011年我国奢侈品消费总额达到了126亿美元(不含私人飞机和豪华车),占全球奢侈品消费总额的28%,成为世界第一大奢侈品消费国 。对于当前巨额的奢侈品消费现象,个人所得税因仅占税收总额的7%左右,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小,而消费税又没有进一步扩大对奢侈品的征收,扩大了贫富差距。另外,在奢侈品消费的群体中,有一部分是20岁到30岁的年轻人,他们对奢侈品的认知不充分,成为“透支”消费者。如果对其他奢侈品也征收消费税,将有利于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和引导消费方向的功能,缩小贫富差距,树立理性消费的观念。
(四)未涵盖其他资源和污染产品
面对当前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在独立环境税还没有开征的情况下,应该通过税收激励等手段把环境保护理念融入现有税种,使整体税制体系更加绿色化。但是,现行消费税的绿色税目偏少,只有成品油等不可再生资源和鞭炮、焰火、小汽车等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费品,不包括水、煤炭、森林等不可再生或再生周期很长的资源和一次性饭盒、塑料包装袋、含磷洗涤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电池以及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等污染环境的消费品。消费税没有及时增加绿色税目,弱化了其调节消费结构和引导消费方向的功能,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消费行为,使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对人类的居住环境和健康产生了威胁,也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五)涵盖了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具有时限性,同一物品在某时期被认定为奢侈品,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又会成为必需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普通化妆品、啤酒、黄酒、摩托车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而不再属于限制性消费品的范围,对其继续征收消费税,只会加重居民的生活负担,应当取消征税。另外,对工业酒精、医用酒精、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增加了基本生产资料的成本,使企业的负担加重,这样一方面不利于企业的生产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发展,应该及时取消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征税。
四、国际借鉴
目前世界上已有120多个国家(地区)开征消费税,许多国家(地区)将消费税征税范围扩展至劳务和不动产。通过对劳务和不动产征收消费税,可以充分发挥消费税的各项调节功能,如调节消费方向,引导消费行为,缓解收入分配不公。这有助于国家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见表1至表4。
五、关于完善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建议
(一)涵盖劳务和不动产
借鉴国际征收经验,在增值税扩围趋势下实现消费税扩围,涵盖劳务和不动产,一方面有利于配合增值税的扩围改革,缓解增值税改革中要求增加税率档次的压力,保持其“中性”特征,维护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对劳务和不动产进行有效的调节,加强对奢侈性行为消费的调节,充分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
1. 增设劳务税目。
增设豪华旅游、高端家政劳务、高端人士保险、高档教育、高档娱乐活动等税目。通过征税,一方面使高消费人群为国家财政多作贡献,进而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改善中低收入群体福利状况,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使消费税对有形消费品消费的单次调节变为对高端劳务消费的多次调节,调节功能得到强化,调节效果也会更好。
2. 增设不动产税目。
增设别墅、豪宅、豪华公寓等税目。通过征税,一方面强化了消费税收入分配的功能,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方向的功能,降低购房者对别墅、豪宅等不动产的需求,有利于调整国家住房的供给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二)涵盖其他奢侈品
我国一方面是世界第一大奢侈品消费国,一方面是世界上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将其他奢侈品纳入征税范围,增加奢侈品消费者的税负,一方面有利于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实现理性消费;另一方面可以筹集到大量的税收收入,再将其中一部分收入用于对中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则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另外,针对不同奢侈品选择不同的环节征收,有利于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比如,高尔夫球和游艇等适合在劳务发生时征收的,选择在劳务提供环节征收,而高档服装和私人飞机等适合在商品交易时征收的,选择在商品销售环节征收。
(三)涵盖其他资源和污染产品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趋于多样化,随之而来的负面效应是环境污染品、一次性产品日益增多,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将水资源、煤炭资源、森林资源、一次性饭盒、含磷洗涤用品、建筑装饰材料、塑料包装袋、电池及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可以实现外部成本内在化,增加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和消费者的消费支出,有利于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构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取消部分消费税税目
现行消费税的部分税目已经失去了征税的意义,应该在结构性减税的背景下,取消对这些税目的征税。如,取消对普通化妆品、黄酒、啤酒、摩托车等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费税,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取消对酒精、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可以减轻生产企业的负担,有利于扩大再生产,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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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杨志银.新的经济背景下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选择问题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2(20):142-143.
[4] 任俊杰.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探讨[J].China's Foreign Trade, 2011(6):1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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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徐晓旭.基于经济学分析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建议[J].时代金融,2011(2):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