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有限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煤炭资源整合势在必行。煤炭企业作为重要的能源部门,对国家税收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不规范的小煤矿,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的不健全,致使大量税收流失。
【摘 要】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是淘汰落后产能,推进煤炭工业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重大决策。自开展煤炭资源整合这一重要举措以来,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同时也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对资源整合新成立的煤炭企业财务及相关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文章就煤炭资源整合日常工作中所遇的财税及相关问题作简单阐述,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财税论文投稿,煤炭资源整合,财税问题,管理措施
从长远发展看,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符合世界煤炭工业发展的大方向,是实现我国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举措。煤炭资源整合可以提高煤炭开发利用集约化和规模化程度,切实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到目前为止,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多小散乱”的煤炭产业格局将发生根本性变革。在整合过程中,煤炭资源整合企业要注意整合过程中存在的财务、税收及其他相关问题,确保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煤炭资源整合所遇财税及相关问题
(一)资源整合主体问题
以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为例,煤炭资源整合主体为集团公司及太原公司等15家公司,负责相关区域内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投资和控股资源整合煤矿。在集团资源整合工作中,由于当时新的煤矿经营公司尚未注册成立,资产转让协议的签订主体分别为各整合主体(如:太原公司)与原矿方。同时,根据协议要求,各整合主体随后向原矿方支付了相关款项。如此,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的约定,资源整合煤矿资产的所有权人为各整合主体和原矿方(按股比分配),待整合后的新煤矿经营公司成立后,双方将各自持有的资产投入到新公司。然而,资源整合过程中的此项资产收购行为,本质上是将原矿方的资产整合到新的煤矿经营公司当中,资源整合资产的实际接收者是新的煤矿经营公司,这就造成资源整合资产的实际接管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煤矿财务人员对接管资产的入账问题无所适从。如果由各整合主体和原矿方再将其持有的资产转让给新的煤矿经营公司,则涉及二次纳税的问题。因此,如何确定资源整合主体,理顺资产收购行为,并能合理规避税费,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问题,之后一切相关的财务工作都需要以此为前提。
(二)接管人员引起的问题
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政府对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中关于职工安置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被兼并企业职工,由新成立的煤矿经营公司接管原矿方人员。就笔者所在的矿而言,原被整合煤矿为当地县国有煤矿,原矿人员年龄结构偏大,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专业技术能力相对较差,人员综合素质也不高,因此,会给新的煤矿公司带来一定的负担,在人员管理上也会有一定难度,各项管理制度推行起来比较困难。部分人员情绪难以安抚,动不动就去政府部门进行上访等活动,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三)所得税归属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文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资源整合后成立的新公司,以货币出资新注册成立的,国税部门认为,整合后的煤矿都是新成立的企业,其主体税种又是增值税,其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部门管理。而地税部门则认为,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都是以原来的煤矿为主体整合而来,经营地址和煤矿实体均无实质性变更,所以属于旧管户,企业所得税原矿由地税部门管理新煤矿就应该还归地税部门管理。国地税双方各持己见,企业左右为难,只能等待相关管理部门出面协调,使得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四)基建矿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资源整合后的新煤矿目前仍处于基建期,如果将该基建矿整体视为一项大的在建工程,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此处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照这种观点,煤矿购进的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因为在会计上都计入“在建工程――待摊基建支出”科目,所以全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也有税务人员认为,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是直接用于形成企业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煤矿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购买材料、配件用于机器设备安装或维修等用途的,应该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对此,大多税务人员表示认可。同理,修理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发生的修理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笔者认为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上对这些支出也是计入“在建工程――待摊基建支出”科目核算的。
对于基建矿井这个特殊的纳税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地方税务人员也说法不一,见仁见智,这样会让企业的财务人员不好把握,增大了财务和税务风险。
(五)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后的煤矿经营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主体,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来看,其法人治理结构并不是很完善。按照资产转让协议,新公司成立后,股东应按股比进行投资,但是好多资源整合矿井都存在私人股东对煤矿的基本建设支出不愿出资,暂时全部由国有控股股东垫资的现象。这样会造成股东之间的相互推诿,难以协调,对新公司的建设进展形成一定的制约。
二、对煤炭资源整合所遇财税及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煤炭资源整合涉及的协议签订工作
涉及资产收购行为的各整合主体应分别与原矿方、新公司签订资产转让补充协议,协议中明确原煤矿的资产转让给注册成立的新公司。相关的票据应由原矿方出具给新公司。各整合主体前期支付给原矿方的资金系整合主体为新公司垫付的款项,即明确真正的收购主体是新公司。这样资源整合资产直接转让给真正的接管者,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一致,同时也避免了上文中提到的因资源整合主体不同引起的二次转让重复涉税的问题。
(二)以人为本,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对不管是被兼并重组煤矿的职工还是集团招聘的职工要一视同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鼓励职工积极参加素质提升教育,为职工安排合适的岗位,让其发挥自己的优势,不断培养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由于煤炭企业集团与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和经营管理理念不同,企业文化也存在较大差异。新公司要结合实际,找到两者的切入点和融合点,取长补短,加强交流,创新企业管理水平,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制度管理人,文化引领人。
(三)加强税收政策学习,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首先,财务人员自身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只有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各项税收政策,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搞好税收筹划,既可以给企业带来合理避税得到的收益,又不会产生税务风险。其次,集团应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加强对涉及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聘请专业人士,对财务人员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税收政策的培训,以及兼并重组后煤矿企业在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和财务政策的培训。最后,企业财务人员要在日常工作中,保持与税务部门的密切联系和沟通,这是至关重要的。对税法上规定不是很明确或对某些新生事物的处理,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来认定是否应该纳税。企业财务人员在对税收政策掌握不是很透彻的时候,一定要及时与税务部门沟通,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后,再进行具体的行为。同时,经常联系和沟通,还可以从税务部门获取到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最新信息,弥补自己学习的不足。
(四)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和整个功能的发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对煤炭资源整合企业而言,目前仍处于基建期,股东之间应协商一致,依照约定及时出资,保证煤矿基本建设资金到位,加快推进资源整合煤矿建设步伐,争取早日投产,进入实质性生产经营阶段,这样才能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煤炭资源整合的目的也才能得以实现。
总之,煤炭资源整合过程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笔者在文中未提到而实际存在的问题还很多,需要各资源整合主体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前进,深入探索和解决其中遇到的问题,使得煤炭资源整合的目的得以实现,从而促进煤炭经济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薛晓华.煤炭资源整合企业的财务与税费探讨[J].会计之友,2011(11).
[2] 雷东升.煤炭企业集团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对财务管理的挑战[J]中国外资,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