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及年数总和法四种,国际会计准则仅包含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单位合计法( 类似工作量法),可见对我国企业而言,可以根据自身的性质和经营要求来选择更为广泛的折旧方法。(2)ISA16对固定资产使用期满, 发生重大安装成本的处理、折旧费用的变化等方面的会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而我国未涉及。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会计作为一种通用的商业语言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英国、澳洲等西方国家的国际会计制度在全世界有着很高的认可度,因此我国财政部也一直致力于制定与国际会计准则(IAS)相协调的我国会计准则。但由于历史、文化、政治、法律等因素的差异,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必然存在。本文以固定资产为例,比较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的差异。
【关键字】职称论文,中国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比较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根据2004年最新修订的IAS16-Property,Plant and Equipment,指出固定资产的定义为:(1)企业为了生产或供应商品或劳务时使用、出租给其他人,或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2)预期能在不止一个的期间内使用。我国会计准则: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它是指(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很明显,国际会计对使用时间的规定比较宽泛,留给企业更多的空间, 利于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区分标准。
二、关于固定资产确认的比较
我国固定资产准则和第16号国际会计准则都规定固定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1)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企业可以可靠地计量该项资产的成本。其中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这个可能的概率规定为50%,即只有可能性大于等于50%时,才能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我国准则和第16号国际会计准则还另外规定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的购置,虽不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是此种购置能使企业从有关资产中获得超过它们没有购置时所能获得的未来经济利益,对于这类设备,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比较
ISA16中规定: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可折旧额应在其使用年限内,按系统的基础进行分配,在决定意向资产的使用年限时,应考虑(1)预计物理磨损;(2)企业的资产预期用途;(3)由生产的变化或改进,或者由市场对该资产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莱芜需求时的变化而引起的技术陈旧;(4)对资产使用的法律或类似的限制。我国会计准则中对折旧的描述与ISA16中一样,但是在考虑资产折旧年限时,我国将因技术革新而带来的折旧变化等统称为无形损耗,无形损耗也与折旧年限的确定息息相关。另外我国还明确规定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不需要计提折旧。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对使用对象的界定比较概括和笼统,而国际会计准则比较具体,有利于对准则使用对象的界定。
四、固定资产计量的比较
在期初固定资产计量时,我国会计准则和ISA16号国际会计准则都提到固定资产应当按入账成本进行计量,但是两者在不同取得方式下如何确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有不同的规定:(1)在成本构成上,第16号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对于购入的固定资产,在其成本构成上包含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估计拆卸、搬移费及场地使用费。而我国固定资产准则未涉及。(2)对非同类固定资产交换产生的固定资产,我国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不确认利得或损失,而国际会计准则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确认利得或损失。(3)对于所有者作为投资投入的固定资产,我国是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在后续计量方面,国际会计准则提出了两种处理方法。我国会计对重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对于重估后的折旧等如何处理未做规定,而国际会计的处理则是提出两种模式:成本模式和重估值模式。由此可以发现,我国的会计准则规定相对粗浅,没有国际准则的详细。
五、关于固定资产的披露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有关固定资产内容有:(1)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3)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包括期初和期末各类固定资产账面总金额及累计折旧额,以及各类扩建、处置及其他调节项目的金额;(4)当期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及当期转回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5)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数额及增减变动情况;(6)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7)己承诺将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金额;(8)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9)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已退废和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而国际会计则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1)主体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披露当期或者预期对以后期间产生影响的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和影响;(2)如果按重估金额列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的,还应披露有效重估价值相关的信息及其会计报表的影响;(3)采用成本模式时,如果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账面金额相差较大的话,还应披露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公允价值,并鼓励主体披露这些金额等。显然,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比我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广泛,更详细,我国准则也应该向此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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