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关系的日趋复杂,财会实践中的非理性行为越来越多,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财会信息失真。主要表现有:乱挤乱摊成本、费用,虚假发票和原始凭证,截留或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设置多套账,编造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财会信息失真,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最近发生的“银广夏”事件,在社会上尤其是股市上引起轩然大波就是一个例证。这些问题的产生与财会职业道德密切相关。但我们都很清楚,类似事件的发生绝不仅仅是某个财会师事务所或个别财会师的职业道德问题,对他们的惩治固然重要,但最严厉的处罚应当给予那些“始作俑者”。要保证财会信息的真实可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但要形成良好的财会职业道德,除了通过科学的财会信息标准来引导和规范外,改善财会工作的外部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
2.财会外部行为环境与财会职业道德建设论文
2.1当前财会职业道德建设的误区
目前,一谈到加强财会职业道德建设,可能许多人都认为,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对财会人员自身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教育他们“出污泥而不染”,这固然有一定的作用,但往往流于形式,缺乏说服力,成为枯燥的说教。因为,职业道德不能等同于思想道德。同思想道德相比,职业道德更具有其社会性,它是指人们从事正当的社会职业,并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在思想和行为上应遵循的原则和规范。职业道德的遵守虽然具有自觉的性质,但相当多的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所以,建设良好的财会职业道德,必须从减少外部不良环境影响,净化财会外部行为环境着手论文。
2.2影响财会职业道德建设的因素论文
财会人员不仅工作在财会领域,更生活在社会大环境中,其职业道德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当然,这种影响有消极的,也有积极的。本文将从消极方面谈财会外部行为环境对财会职业道德的影响。这些消极的影响和干扰,主要来自于法律的不健全,制度的不完善和与财会人员相关的其他人员的职业道德。一家财会公司曾对美国经济、教育和政府等多个部门1000名著名人物进行的调查显示:在美国,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之高,仅次于神职人员。美国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就真的比中国财会人员的道德水平高吗?当然不是。原因就在于美国有一套完整的财会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和相对规范的外部环境。美国财会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由注册财会师协会道德规范、管理财会师职业道德准则、财务经理协会道德法规等构成,甚至财会学术界、财会教师的职业道德也在研究之列。我们可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可操作的财会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以减少消极的外部环境对财会职业道德的影响。相信大家都知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这句话,我们没理由要求每个财会人员都具有超强的分辨能力和与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但我们可以多花些力气去铲除污泥,铲除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滋生的土壤。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财会职业道德氛围。
3.如何减少外部行为环境对财会职业道德的影响论文
减少外部环境对财会职业道德的影响,提高财会职业道德水平,应当依托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尤其应当与法律、与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同步,才能建设好财会职业道德。
3.1新财会法的制定已意识到财会外部行为环境对财会职业道德的影响,给予财会职业道德建设以有力的法律支持。
3.1.1从新旧《财会法》看法律对财会职业道德的支持论文。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任何个人及经济组织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各种经济行为更是如此。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实现其职能,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改善财会行为环境,就要给予财会工作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例如:我国在2000年7月1日之前执行的《财会法》第4条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财会机构、财会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可见,财会人员是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的。一般情况下,财会人员不得不服从于领导的意图。而某些企事业单位领导人钻法律的空子,为了追求小团体利益,粉饰业绩、谋取私利等等。财会人员对这种事情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我们不能因此就认定财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因为他们的权力被“领导”了,被“限制”了。可喜的是,我国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财会法》第5条规定:“财会机构、财会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财会核算,实行财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机构、财会人员伪造、变造财会凭证、财会账簿和其他财会资料,提供虚假财务财会报告”。第46条还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财会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财会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这两项法律条款有力地保证了财会机构、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使财会机构、财会人员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单位负责人的非正常干预,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3.1.2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论文。
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中国几千年遗留下来的“官官相互”的劣根性和官僚主义作风,不可能在短期内消失,再加上一些人“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作为下属的财会人员即使不认同上级的某些做法,也往往是敢怒而不敢言,致使法律形同虚设。还有就是独立执业的财会师事务所不断增多,同业之间的竞争也很激烈。他们要寻求发展,首先面对的是生存问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只好退居其次。更何况一旦出现问题,财会师事务所和财会师本人也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想必他们本意是不愿造假的,罪魁祸首应当是授意造假者。我们也不否认有个别“勇士”仗义直言,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尊严,但多半会落得个“遍体鳞伤”,有的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这些勇士的行为是令人敬佩的,但本人认为这是一种“超职业道德”的行为,与我们通常所说的财会职业道德不是一个概念。我们所说的财会职业道德,应该是指绝大多数财会人员都能够接受并以此作为自己行为准则的“常规性”的财会职业道德。我们已经有法可依了,关键问题是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由于我国用人制度的缺陷以及渗透到各行各业甚至司法部门的腐败等等,都会使法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遭遇阻力而不能充分发挥其效力。这更加说明外部环境的净化对于财会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为此,我们应当打破财会行业中任人唯亲的传统观念,加强廉政建设,尤其是司法部门的廉政建设,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治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3.2继续推行并不断改进和完善财会委派制。
3.2.1财会委派制的作用
财会人员委派制度的实行,较好地解决了财会信息失真问题,增强了企业领导和财会人员的法纪观念,维护了财经纪律,促进了单位的廉政建设,尤其是提高了财会人员地位,使他们从以前的既代表国家又代表企业的双重身份的夹缝中解脱出来,更好地执行其反映和监督职能。财会委派制是尽可能避免财会外部行为环境影响的一项较好的措施。
3.2.2继续推行并不断改进和完善财会委派制。
由于财会委派制自身的不完善,使其也很容易受外部环境影响。首先,现在的财会委派只是对一个单位派出一名财会主管或财务负责人,而不是对单位的全部财会人员实行委派。派去的财会人员主要代表国家利益,而其他多数财会人员则代表企业利益。长此下去,两者之间无论在业务上还是在领导关系上必定会发生矛盾。
其次,委派的财会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有的由派出的财政门发放,而多数由被派往的单位发放。笔者认为,统一由财政部门发放较为合理。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以及“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理应由派出财会人员的财政部门发放。这样做一是可以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二是减轻企业负担,消除向企业进行摊派之嫌;三是避免被委派的财会人员和被派往的单位产生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有利于其客观、公正地进行工作。但这样一来,又会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论文。
总之,财会委派制取得的成绩是显而易见的,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有关部门应当进行这方面的研究,使财会委派制更加完善和可行。
3.3大多数不能实行财会委派制的企业,如何减少外部环境对财会职业道德的影响。
现行财会委派制只能在少部分国家拥有所有权的国有企业或国家股占控股地位的企业中实行。对于其他中小国有企业,国家没有那么多的财力和人力。对于近几年来蓬勃发展的私营企业,国家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控股权,因此没理由委派财会人员。那么怎样保证这些企业财会信息的可靠性呢?笔者认为,如果有条件,可以成立由财会行业统一管理的“财会公司”,将一部分财会人员从企业中分离出来,进入财会公司。财会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委托财会公司定期(半年或一年)对企业进行强制性审计。企业可以自主使用财会人员,也可以向财会公司提出申请并支付一定的费用,由财会公司依据一定的程序和企业的需要派遣财会人员。但不管怎样,都要无条件接受并配合定期审计工作。财会公司要对其提供的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责。这样就可以较大幅度地减少外部环境对财会职业道德的影响,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业自律论文。
3.4厂长(经理)的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财会职业道德状况
3.4.1厂长的行为是财会外部行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成立财会公司只是笔者的一己之见,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事,因此,目前还有一些很现实的问题需要解决。有这样一个小故事:某公司招聘财会,经理亲自担任考官,他向所有应聘者只提一个问题,即“1+1=?”。应聘者一个接一个地进来,有的说等于1,有的说等于2,也有的说等于3……经理都摇头表示不满意。只有一位应聘者听过经理的问题后,转身将门关好,然后走到经理近前,附在经理耳边问“您说等于几”?经理满意地点点头,结果此人被录用了。这虽是一个笑谈,却反映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可以想见,企业如果真有这么一位为所欲为的经理,再有这么一位惟命是从的财会,其财会信息的真实程度就可想而知了。长此下去,一是会造成国有企业中腐败滋生,经营者为了追求小团体利益、粉饰业绩、谋求私利、虚报浮夸等;二是会造成私营企业隐瞒收入,逃避税收。
3.4.2规范厂长(经理)的行为论文
可以说财会信息失真的“源泉”很大程度上就是企业的厂长(经理)。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源头”抓起。笔者认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加财会工作的透明度,实行财务公开(当然不能包括商业机密),不但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开,更要向职工群众公开,使大家对企业和财务状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有这样一个谜语:当左手被什么东西抓住后,就抓不住右手了?谜底是:右手。在企业中,行政管理好比右手,财会监督有如左手,当财会人员以既代表国家又效力企业的“双重身份”进行财会监督时,一遇到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冲突时,也就进入了一个“自相缠绕”的怪圈。因此,我们可以把职工群众的利益加进这个利益圈,使三者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现在确实也有一些企业实行了所谓的“厂务公开”,但公开的程度和真实程度就不那么令人满意了。职工群众作为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主体,应该是有知情权的。群众的力量也是不可低估的,群众一旦加入监督的行列,有利于形成“财会机构、财会人员不敢造假,厂长(经理)不敢要求造假”的良好风气。
3.5提高财会人员整体素质,合理配置各层次财会人才。
3.5.1对高层次高素质财会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人们对财会行为的评价标准也随之起了很大的变化。“老实型”、“听话型”的财会行为逐渐失去其道德价值,“创新型”的财会行为逐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赞扬。这是因为,财会人员参与企业管理与决策,担当企业的参谋和监督者,其“管理”、“监督”职能逐渐取代“记账”职能而成为其主要职能。但“创新”并不是每个财会人员都能做到的。这是由于我国财会人员数量虽多,总体素质却偏低,经过正规的、系统的财会学教育的人数太少。社会上似乎有一个误解,认为只要识字、会算账就能当财会。我们可以看一看某财会培训单位的招生简章: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待业青年、准备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及未取得财会上岗证的在职财会均可报名……招生范围之广,生源学历层次之参差不齐是显而易见的。这些经过短期“填鸭式”培训的学员多数对财会业务一知半解,将来走上财会岗位能够应付工作已经不易,哪里还谈得上开拓创新?当然不否认某些人对业务会越来越熟练,但仅仅是熟练,只能是原地踏步走,充当记账工具而已。要想在熟练的基础上向前迈进一步,必须要有足够的知识积累,要经过系统的、专业的训练。提高财会人员整体素质势在必行。但遗憾的是,我国的财会聘任制度与干部任用制度颇为相似,都是能上不能下,除非严重违法乱纪。正是这种缺乏竞争的机制,造成财会行业鱼龙混杂,庸者自甘其庸,不用担心被淘汰。优秀的人才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很难脱颖而出论文。
3.5.2当然,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个财会人员都有高学历、高职称,但学历、职称的高低一般同业务水平成正比。我国财会行业当前的现状是低层次人才占多数,而高、中层次人才偏少。问题的关键是调整好高、中、低各层次财会人才的比例。目前,我国一些大机关财会人才积压严重,造成很大的人才浪费;另一方面许多基层单位财会人才匮乏,形成人才饥渴。对此,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加以引导,切实加强机关的精减工作,增强基层单位的活力,促进财会人才的合理流动,使高、中、低层次财会人才的配置更趋合理。
4.总结
净化财会行为环境和财会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财会行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财会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在一个法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道德意识淡泊,公共意识低下,自我中心突出的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味的财会职业道德。净化财会行为环境,不是光靠财会职业界的努力能做得到的,而要有赖于社会各方面的变革与协调。财会职业道德建设实际上是向社会提出了提高道德觉悟、重视道德修养、净化环境的基本要求,各行各业都应提高职业道德意识,从而营造出建设财会职业道德的和谐环境。当然,我们也不能坐等外部环境净化之后,再来谈财会职业道德问题,财会人员也绝不应因环境差而放弃道德修养。“出污泥而不染”仍应是财会职业界的一种高尚追求,这也是最终赢得社会尊重,提高行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财会制度2001》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E.约翰.拉森,[美]《现代高级财会》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