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机理包括内在动因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财会信息生产者与财会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是产生虚假财会信息的内在动因;一定时期的法律环境、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和财会人员业务、道德水平等因素,构成了虚假财会信息产生的外部条件。上述两方面共同作用,才会导致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因而治理虚假财会信息,既需要努力消除和改变易于导致其产生的内部动因和外部环境,也需要多种治理措施的综合运用。
关键词:虚假财会信息论文,产生机理论文,治理措施中图分类号论文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会法》(以下简称新《财会法》),为我国21世纪促进经济发展的财会工作管理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新《财会法》同原《财会法》比较,进一步突出了《财会法》的可操作性,针对现实生活中财会信息失真问题较为突出的实际情况,把“保证财会资料真实、完整”列为财会法的立法宗旨,并制定了相应的条款,以期遏制财会信息严重失真的局面。由于财会信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作用日益重要,我国出台的新《财会法》是否能切中财会信息失真的要害,并进行切实有效的治理,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本文试图从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机理出发,探讨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一、虚假财会信息产生的内部动因论文
以往人们谈论财会信息失真,往往只关注财会人员制造虚假财会信息的主观故意性,这样就很容易把财会信息失真问题归结为个别财会人员自身的道德修养或思想品质问题,在此认识基础上所制定的治理方法如隔靴搔痒,难于切中要害,也就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表面看来,多数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都具有主观故意性,但如果不搞清楚财会人员制造虚假财会信息的主观动因,也就很难正确评价虚假财会信息的性质,无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财会信息质量。因此,探讨财会信息失真的治理手段,应首先从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机理入手。
一般来说,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与财会信息的生成过程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机理包括内在(主观)动因和外部(客观)环境两个方面。就财会信息失真而言,内在动因是其主观基础,外部环境是其客观条件,只有这两方面共同发挥作用,才会导致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
(一)财会信息生产者(包括财会人员、企业负责人及其他可以对财会信息施加影响的人员)与财会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是产生虚假财会信息的内在动因
这里所讲的“利益”,既包括企业利益,也包括企业负责人、财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利益;既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在与财会信息相关的利益中,处在首位的是企业利益。企业通过提供虚假财会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其次,是个人利益。企业负责人作为企业管理的最高首长,他们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财会人员,通过制造虚假财会信息,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职务、薪金、股票升值等方面的利益;财会人员作为财会信息的直接生产者,他们对财会信息质量的影响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他们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避免因违及法规而影响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他们必须接受企业负责人领导,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要求完成财会工作,并由此获得薪金、升迁、奖励等利益。与财会信息有关的利益中有些是直接利益,即相关人员可直接通过制造和提供虚假财会信息所获得的好处,如通过虚计利润骗取奖励等;也有些是间接利益,如企业负责人通过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并因此获得相应的好处,财会人员为讨好企业负责人,按其授意制造虚假财会信息并因此获得好处等。虽然与财会信息相关的利益极为复杂,但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财会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并非完全拒绝真实财会信息而单纯制造虚假财会信息,因为真实财会信息对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企业所必需。众所周知,经济越发展,财会越重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财会信息已逐步成为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为了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管理者也要求生产真实财会信息。这就足以说明,在实际工作中,为什么有的企业会设置真假两套帐,以分别满足企业利益的不同需要。从这种看似矛盾的做法中,我们更应看到其中一致的地方,即对利益的追逐。如果不制定良好的制约机制,限制和杜绝企业通过财会信息去追逐非法经济利益的行为,财会信息失真的现象就会愈演愈烈。曾有报道反映某企业居然设置了七套不同的帐簿,以分别应付各部门的检查,这一典型事例将利用财会信息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推向了极点。
(二)财会工作中的某些工作内容需要凭财会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进行,这为财会人员制造虚假财会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方便论文
财会核算工作就其内容而言,虽然具有客观的一面,但也不能完全脱离财会人员的主观判断。在日趋复杂的经济活动中,财会核算方法、财会核算程序的选择及财产价值的评估等,都需要财会人员客观、公正的主观判断。如果财会人员不能完全排除利益的干扰,其主观判断就会失去客观和公正,这就为财会人员制造虚假财会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便利。在已查处的财会信息失真案例中,有许多是在折旧的计算、费用的摊销、各项准备金的计提等方面,通过核算方法舞弊造成的。这样形成的虚假财会信息往往非常隐蔽。
(三)财会信息生产过程的内部操作性,进一步强化了虚假财会信息产生的内部动因
我国财会法规规定,企业应设置财会机构并配备财会人员。现实生活中除了部分小企业采用代理记帐外,多数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财会机构,并配备了相应的财会人员,这样就把整个财会信息的生产过程置于企业内部,由企业控制财会信息的整个生产过程。当财会信息的整个生产过程完全由财会信息的生产者控制时,就为财会人员制造虚假财会信息提供了方便条件。如果企业负责人主观上想通过制造虚假财会信息获取相应的利益,就可以充分利用全部财会工作被企业控制的有利条件有针对性地制造虚假财会信息。这也是虚假财会信息难于发现和治理的根本原因。
二、虚假财会信息产生的外部条件论文
虚假财会信息产生的内部动因是造成财会信息失真的决定因素,但有了内部动因,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产生虚假财会信息,而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还有赖于一定的外部条件。归纳起来,虚假财会信息产生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法律环境、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环境和财会人员平均业务、道德水平等因素。
(一)法律环境的缺陷是虚假财会信息得以产生的关键因素
一般来说,要想通过法律手段治理财会信息失真,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虚假财会信息的非法性。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时期法律环境的具体情况。首先,是受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制约。财会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有其自身的工作规律。财会法规的制定应符合财会工作客观规律的要求,尤其是关于财会信息质量的规定,必须符合财会科学的一般规律。如果财会法规缺乏科学性,就会为财会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带来困难,从而影响财会法规的贯彻执行,会给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制造虚假财会信息留有余地。其次,是受财会法规的可操作性制约。财会法规中关于财会信息质量方面的判定方法和判定标准要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便于执法部门对虚假财会信息认定和管理。这就要求制定财会法规不仅要有原则要求,还要制定体现各种原则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为财会法规的贯彻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如果财会法规模棱两可,操作性不强,其贯彻执行就会大打折扣,虚假财会信息就会乘虚而入。第三,是受人们的法律意识制约。一定时期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如果人们能自觉遵守财会法规的有关规定,虚假财会信息产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幅度下降。第四,是受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执行情况制约。对财会法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处罚的执行情况是影响财会信息质量的关键。我们虽然制定了各种相关的财会法规,但如果对违反财会法规的行为处罚不力,或疏于对财会法规违法行为的检查,客观上就会形成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导致虚假财会信息的日益泛滥。
(二)政治经济环境中的问题也是促使虚假财会信息产生的重要条件论文
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经济管理工作还必须依靠各种行政手段。如果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工作职能,甚至袒护和纵容各种财会工作中的不法行为,就会提供虚假财会信息产生的温床。比如,我国的个别地区或部门,由于某些领导功利思想严重,为了突出自己的“政绩”,明确要求所属企业必须上报夸大的工作业绩,迫使企业制造虚假财会信息;也有些管理部门严重失职,对企业的财会工作管理不严,对财会信息造假现象更是不闻不问,从而使财会信息失真现象越来越严重;也有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财会工作无法发挥其应有职能,财会信息失真自然不可避免;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也是财会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如果社会上的各种造假行为都极为严重,虚假财会信息泛滥成灾也就不足为怪了。若从反腐倡廉角度来说,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与腐败现象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如果不根除腐败现象,虚假财会信息也就难以彻底治理。
(三)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还与财会人员的业务、道德素质有密切关系论文
一般而言,财会人员是虚假财会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如果财会人员具备了较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就能够自觉抵制来自于各方面的诱惑和压力,拒绝制造虚假财会信息。但是,治理财会信息失真不能完全依赖财会人员道德素质的提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经济秩序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作后盾,财会人员的作用就很难发挥。单纯依靠财会人员的个人素质,有时可以解决个别企业的问题,但无法解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财会信息失真问题。
三、虚假财会信息的治理
(一)治理虚假财会信息,应根据其形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
从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机理看,其治理应从两大方面入手:一是消除虚假财会信息赖以产生的内部动因,二是改变有助于虚假财会信息产生的外部环境。消除虚假财会信息产生的内部动因,就是割断财会信息与财会信息产生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财会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来看,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目前有的国家为了保证企业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允许企业按财产的市场价格进行帐项调整,当有关管理部门需要企业的财会信息时,尽量不直接采用企业提供的财会信息,而是由管理部门按一定的要求对企业的帐簿记录进行调整。这种做法相当于管理部门成为财会信息的部分生产者,并以此割断财会信息与企业内部有关人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虽然这种做法并不能完全避免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虚假财会信息所造成的危害。改变有助于虚假财会信息产生的外部环境,主要是加强财会法制建设、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和道德素质及规范和治理经济秩序。虽然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杜绝财会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但可以对财会信息失真现象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降低虚假财会信息造成的损失。
(二)治理虚假财会信息,应采取过硬的具体措施论文
1.加强法制建设。这是治理财会信息失真的主要措施。在财会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与财会信息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员对财会信息的影响,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行为加以限制。如现在试行中的财会人员委派制,就是降低这种影响的尝试。在确认制造虚假财会信息的主要责任者时,应将考虑的重点集中在虚假财会信息的利益获得者身上,从根源上防止有关人员通过虚假财会信息谋取利益。我国原《财会法》由于将财会信息失真的主要责任归咎于财会人员,没有找准财会信息失真的主要根源,治理效果并不理想。新《财会法》在这方面则有了很大改进,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对财会信息失真所承担的责任,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企业负责人对财会信息质量的不利影响,并促使其加强企业财会工作的管理。
此外,在制定违反财会法规的法律责任时,加大对财会信息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充分发挥财会法规作用的关键。由于制造虚假财会信息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如果处罚力度过低,甚至低于虚假财会信息制造者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就无法发挥财会法规对虚假财会信息的处罚作用。以形成恶劣影响的“琼民源”虚假财会信息案为例,虽然所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但对有关人员的处罚却比其他犯罪活动轻得多,这就更使得财会信息的造假者有恃无恐。笔者认为,对财会信息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应数倍于其获得的经济利益和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使造假者无经济利益可图,还会因造假行为倾家荡产,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律对财会信息造假行为的震慑作用。
2.加大执法力度。我国虚假财会信息现象普遍存在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有关部门执法不力。一方面我国现有财会法规对财会信息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偏弱,另一方面,已有财会法规也未能得到充分贯彻,影响了财会法规在治理财会信息失真中的作用。由于有些部门对财会信息失真问题检查不够,处罚不力,致使许多虚假财会信息既未能充分暴露,造假者也未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导致财会信息造假行为愈演愈烈。只有加大财会法规的执法力度,才能有效地发挥财会法规在治理财会信息失真中的作用,减少财会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
3.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财会人员是财会信息的直接制造者,虽然他们也要服从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但对于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他们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和财会工作管理部门,应不断加强对财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素质的检查,促进财会人员思想水平不断提高,使其能自觉抵制财会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以不断提高我国财会信息的可信程度。
4.加强对财会工作的管理。既然财会信息与财会信息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难于完全分离,为了减少和防止虚假财会信息的产生,财会工作管理部门就应将管理工作深入到财会信息的生产过程,有效地监督和指导有关单位的财会工作。虽然我国目前财会信息失真问题较为普遍,但多数企业的虚假财会信息仅仅在于骗取投资者、债权人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信任,并未给他人造成直接损失,或者损失不明显。人们对这类虚假财会信息缺乏足够的警惕,在财会法规中,也常常是规定不得如何如何,对违反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恰当的行政管理手段是非常必要的。连云港市采取的建帐监管制度和呼和浩特市采取的财会帐簿统一管理制度,都是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减少财会信息失真的有益尝试论文。
财会信息失真,虚假财会信息产生,其具体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极为复杂,要治理,就不能单纯靠一种措施,而必须注意对多种治理措施的综合运用。为此,应以财会法制建设为核心,辅以深入细致的行政管理,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规范经济秩序,结合加强惩治腐败,以促进财会信息质量的好转。总之,虚假财会信息的治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相互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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