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的财会信息披露行为往往是信息需求和信息供给共同作用的结果。影响企业财会信息披露行为的供给方面的主要因素包括披露成本的影响、财会理论的完善程度等。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的权利不断弱化,而经营者的地位日益上升。作为企业财会信息的唯一提供方,经营者对企业财会信息披露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一定的信息披露规范框架下,企业应该或可以披露什么内容,以什么样的方式披露以及何时披露等,供给方都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从监管的角度看,监管方为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制定企业财会信息披露的规范时,除了考虑信息需求方的决策需要外,还应当考虑影响财会供给的因素,如披露财会信息的成本等,以引导财会信息披露向良性循环的轨道发展。
本文在目前一些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影响企业财会信息供给的因素主要分为经济性的因素和非经济性的因素,前者主要是指企业财会信息披露的成本,包括可以计量的和不便精确计量的;后者主要是指财会理论的完善程度、政府监管的态度等其他一些影响企业财会信息披露的因素。
一、影响财会信息供给行为的成本因素论文
当我们把企业看作“经济人”时,根据经济学原理,只有当企业从财会信息披露行为中所获取的收益大于其披露成本时,企业才会主动进行财会信息披露。因此,财会信息披露成本常成为制约财会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论文。
财会信息的披露成本是指企业为进行财会信息披露而可能发生的一切支出项目,以及由于某一披露行为可能为企业带来的损失(机会成本)。主要由以下几种成本项目构成。
1.提供信息的成本(S)提供信息的成本是指从建立财务信息系统到财会信息的披露完成所花费的一切支出,按成本项目支出的性质分为初始成本(S1)———即为建立财会信息系统而发生的成本支出和维持成本(S2)———即为维持财会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转而发生的费用。一般说,初始成本要高一些,而维持成本则随企业经营规模的变化有所不同。多种经营的公司由于其业务复杂,财会处理相对麻烦,维持成本也较高。当财会制度发生变化时,对财会人员进行培训要发生相应支出,也会增加维持成本论文。
维持成本(S2)又可分为财会信息的获取与加工成本(S21),即搜集、处理、审计、装订、传递以及发布信息的成本的总和,和对已披露财会信息的质询进行处理和答复的成本(S22)。此外,为企业内部管理提供信息的成本(S3)应当从我们所讨论的S中剔除出去,因为无论这类信息是否对外披露,企业都会要承担S3。故,如果用一个简单的数学公式表示,则企业提供财会信息的成本可表示为:
S=S1+S2-S3
S最终将由企业的所有者承担,而其他信息使用者则不必负担,这便是所谓的“自由骑士”或“搭便车者”(Freerider)。因此,大部分的信息使用者总是期望企业披露的信息能够越多越具体越好论文。
2.竞争劣势成本(R)竞争劣势成本是指竞争对手或合作单位利用企业披露的财会信息,调整其经营策略或谈判策略,从而使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引起的成本。可能导致竞争劣势的财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1)有关技术和管理创新的信息。如生产过程、更为有效的质量改进技术、营销技巧等。(2)有关企业未来发展的信息。如企业发展的战略、计划和策略、研究与开发的项目、新的市场目标等。(3)有关经营的信息。如分部门(地区)的销售和生产成本数字、市场开拓费用与营销预算、产品成本结构、人力资源开发与开支等。
这些信息的披露越是充分详细,就越有可能导致竞争劣势而增加企业信息披露的成本。因此企业在披露此类信息时往往加以淡化,一笔带过,或者含混其辞,有的甚至不予披露。但事实上,此类信息往往又是投资者在决策一家公司是否有发展前途,是否值得其投资时特别关心的最具相关性的信息。因此,如何既能满足使用者分析决策问题的信息需求,同时又使企业不会因此而处于竞争劣势,是目前企业财会信息披露所面临的难题之一论文。
其实,在现代信息社会里,任何企业都可能拥有了解其竞争对手的多种渠道。这样,仅仅通过财务报告的详细披露而引起竞争劣势的可能性就相对减少。本世纪50年代,一些西方企业曾强烈反对披露其销售收入和分部信息,但现在看来,披露这两方面的信息并没有影响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企业由于财会信息披露所引起的竞争劣势是相对的。在所有企业都作公平披露的前提下,每一个因为财会信息披露而带来竞争劣势的企业,同时也会相应地从其竞争对手的披露中获得竞争优势。如果其他企业没有竞争优势,也就谈不上一个企业的竞争劣势问题了。因此,如果所有的企业都在相同的准则要求下作公允如实的披露,竞争劣势问题就转化为了对称博弈的问题了。但目前问题的难点在于要求“所有企业都作相同的公允披露”这一前提几乎是不可能达到的。因为,第一,不同国家对自己的企业的披露标准是有所差别的,如果一个国家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比较高,而其国外竞争对手所在国对企业的财会信息披露要求比较低,要与这些国家的企业竞争,就必然会由于不能对等地得到这些国家企业的信息而处于竞争劣势。第二,在同一国家中,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显然要承担更多的披露要求,并且比非上市公司要在更大的范围内披露其财会和相关信息,这样,上市公司所要承担的竞争劣势成本显然就会大于非上市公司的。第三,即使处于竞争对手地位的两家公司都是同一国家的上市公司,其所承担的竞争劣势成本和能够从对方的信息披露中获得的竞争优势也会有所不同,技术领先的企业显然会比技术相对落后的企业失去更多。因此,公司在披露其财会信息时,总会由于考虑信息披露将可能带来的竞争劣势的影响而放弃部分信息的披露,从而影响信息的相关性论文。
竞争劣势成本不能简单地根据企业市场份额的减少来作为量化标准,因为由于财会信息披露所引起的竞争劣势往往并不直接就表现在当期或下期。因此,要量化R往往并不容易。这里我们简单地引入“净竞争劣势”概念。即对一个特定的企业而言,从其他企业的信息披露中获得的竞争优势或者形成这种竞争优势的潜力,将伴随着企业自身的披露带来的竞争劣势。因此。
R=R1-R2
其中:R1———企业由于自身的财会信息披露而引起的竞争劣势论文
R2———企业从竞争对手的财会信息披露中获得的竞争优势
R1和R2并不能够容易地取得,一般地说,它多需要借助于富有经验的企业家的专业判断能力论文。
3.行为管束成本(O)对企业管理人员来说,由于财会信息披露而给其行为带来的限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披露成本,这里称之为行为管束成本(O)。例如,假定一家公司在年初披露了本年度的每股盈利预测值,管理人员就不得不在本年度内尽量采取恰当的措施,以保证到年末时目标值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这就意味着管理人员将有可能不愿意使企业在本年度内的收益最大化,从而损伤股东的利益。所谓“收益平滑”(IncomeSmoothing)技术就是这种动机在财会技术处理上的一种表现。“收益平滑”往往或者以放弃企业收益最大化的机会为代价,或者要追加收益分配与费用(成本)分摊的手续与程序,从而增加信息的披露成本。因此,O的存在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往往不太愿意披露一些对他们的将来的行为可能形成约束的财会信息,如企业的盈利预测信息、企业的发展目标等,以免给自己增加无谓的压力。
行为管束成本具体可分为:(1)企业刻意为平滑收益,谨慎披露财会信息而追加收益分配与费用(成本)分摊的手续与程序,从而增加的披露成本(O1)。(2)因企业未能实现预测目标而造成投资者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对企业不信任,从而产生的失信成本(O2)。(3)因企业为了实现短期的预测目标,而放弃对企业长期发展有利但对短期目标不利的投资方案所产生的机会成本(O3)。其中O3可以用两种投资方案下的净收益对比的差异来衡量论文。
由此,企业由于财会信息披露而带来的行为管束成本O可表示为:
O=O1+O2+O3
4.诉讼成本(L)企业可能会因为财会信息披露而引起法律上的争端。例如,尽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企业未来发展的潜力非常关注,但企业一般可能不太愿意披露收益预测方面的信息。因为这些预测值并不完全由企业管理当局的主观意志所左右,而且有时往往与实际的结果相差甚远,信息使用者可能以此为由指控企业所提供的财会信息使人误入歧途,并要求补偿其损失。如我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中就规定:若年度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与说明;若实际经营业绩与盈利预测的差异达到20%的,证监会将对此进行调查,上市公司将可能因此而受到处罚。故而我国上市公司对盈利预测信息的披露除强制性的外,一般都不会再追加作更多的自愿披露。因此,由法律争端而可能引起的诉讼成本(L)也是影响企业决定考虑是否披露或如何披露某类信息的一个主要因素。目前,许多国外的大型公司在披露其财务报告或其他正式信息时往往都要经过其法律顾问的严格审核。
一般地说,由于诉讼成本并不是一定会发生的,为了更科学地考虑企业财会信息披露与诉讼成本之间的关系,在分析时,应当将纯粹是由于信息披露而发生的诉讼案件与只是牵涉到信息披露的案件区分开来。首先,应当区分由于指责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引起的诉讼和由于指控信息误导而引起的诉讼,只有后者才是由于企业财会信息披露所产生的;其次,要区分是否确定信息误导而引起的诉讼,确是由误导性的信息披露所引起的诉讼,也不应是我们要考虑的诉讼成本的范围。因为如果信息已经被充分披露或者正确披露了,诉讼事件就不会再发生了。我们要考虑的诉讼成本是企业在遵守了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下如实预测但预测失误所引起的诉讼成本。因此,L包括案件的立案费、诉讼费、结案费、公关费、律师费(L1)和由于诉讼案件使管理人员偏离正常工作状态和精力消耗而产生的损失(L2),以及由于诉讼案件使公司形象在公众中下降所引起的损失(L3)。由于不同的案件所引起的L2和L3难以准确地计量,只能简单定义如下:
L=L1+αL2+βL3
其中:α、β为加权系数,随诉讼事件的不同而不同论文。
5.政治成本(P)在西方,如果一个企业在其财务报告中显示出其利润水平高于其他企业,政府往往会考虑其利润水平是否合理。如若政府认为该企业存在“超额利润”,便经常会采用一些行政手段(例如税收征管)来将其“超额”的部分予以平均化,使不同的主体共享。这样,企业就有可能因为其财会信息披露行为而承担“超额”的社会负担,如税收负担等,这种负担就是提供财会信息所引起的“政治成本”(P)。P的存在显然会使企业在披露其财会信息时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以尽量为企业减少麻烦。如此一来信息使用者就有可能得不到相关的具体信息以作出最佳的经济决策,从而影响了信息的相关性。
政治成本在我国企业的财会信息披露中也有相当重要的影响。例如一些经营较好的企业,为避免合法税负以外的政府有关部门的非法摊派,在披露其财会信息时,采用少报、延期上报、故意隐瞒不报等做法来尽量减少或者甚至扭曲其财会信息的披露。
6.财会信息披露的总成本及其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负担的财会信息披露成本TC可由下式表示:
TC=S+R+O+L+P
其中S、R、O、L、P的计算分别见以上分析。
二、其他影响财会信息披露的供给因素
除去财会信息披露的成本外,还有其他一些影响企业财会信息披露的因素,如财会理论和实务发展的完善程度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也可能使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不能够得到满足,从而影响信息的相关性论文。
1.财会理论的完善程度财会理论的发展和完善程度是除财会信息披露成本以外的另一影响企业财会信息披露行为的关键因素。某一信息需求能否得到满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财会影响能否合理解释预测、并提供可操作方案的制约。理论上无法解决的东西在实践应用中必然受到限制,而财会理论发展的滞后已是不争的事实。长期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强和知识经济的飞速推进,企业的经济业务也日趋复杂并不断地在创新,走在了财会理论发展的前面,从而使得许多复杂的经济业务难以纳入或者较规范地纳入现行的企业财会信息披露内容之中。而关于这些新兴业务的信息正是使用者所特别希望关注和了解的。如复杂的表外筹资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人力资源的信息以及企业所担负的环境和社会责任等。因此,具体财会准则的不完善,也为企业提供财会信息带来了相当的困难。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财会理论的研究,加强财会准则的建设,将是增进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主要途径之一。
2.政府监管的态度事实表明,政府对企业财会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并不与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完全吻合,因为显然前者很难完全了解并适应后者。因此,站在使用者的角度来看,政府通过法规对企业财会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可能过大,也可能过小,始终是处于调整状态的。另一方面,政府对企业财会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也受到其自身成本的制约,包括组织成本、研究成本、对企业的监督成本以及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的整个企业成本的上升等。而企业的披露行为是直接受政府的监管影响的,因此,如果政府对使用者的需求了解详细一些,受其成本———效益原则的约束小一些,对企业财会信息披露的要求强制一些,企业所提供的信息就可能更具体、相关一些。
3.自愿披露的动因在财会信息披露的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企业在法定的披露要求以外,主动向外界披露一些非法定披露内容的情形,我们称之为自愿披露。显然,自愿披露将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的相关信息,但披露更多的自愿性资料就需要付出额外的成本,可是为什么有的企业要选择自愿披露呢?由于我们假设企业是理性的“经济人”,因此自愿披露一定是能为企业带来一些额外的收益,否则企业将不会选择花费更多的成本来进行自愿披露。
检索目前国内外对公司自愿披露成因的研究,发现这些研究的结论都颇不一致。其中一些实证研究以个别披露项目作为因变量,如中期报告密度、分部报告、过往财务资料等。其他的研究则利用综合披露指标(自愿披露项目的总数量)作为因变量。这些研究旨在测试自愿披露程度与一些经济性自变量的关系,包括资产、公司规模、负债比率、独立董事比例、报告频率、上市地位、行业、审计师规模、计划、借贷合约、产品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及税率等。其中很多自变量只能解释小部分因变量的差异。但研究仍显示出,规模较大、长期资本对外部的依赖较大、实际税率较高、负债比率较低、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及资本密集性的公司比较倾向于披露更多的自愿性项目。
一般地,我们认为,影响企业提供自愿性的财会信息的因素包括:
(1)合同动机。根据契约理论,在股东———经理合同中,若股东无法了解经理是否为其努力工作,一般会要求在合同中订明以公司的经营成果代表其努力的程度,使签约双方都同意以此作为经理工作业绩的计量,于是,公司需要编报净收益等指标,但披露内容的多少等问题则取决于双方的协商。于是,为了向股东证明自己的工作业绩,经理们就会非常愿意主动披露一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
但在实践中,合同动机是否成立很值得怀疑。因为签定这样的合同所需涉及到的主体太多了,我国公司股票上市必须满足的一项基本条件就是“千人千股”,何况不同的主体都有自己不同的对信息的需求和偏好,公司管理层根本不可能就信息的披露问题与众多的合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且如果事实果真如此的话,合约成本和信息披露的成本之大对股东本身也不利。
(2)市场机制的作用。管理人才市场和企业并购市场的存在共同影响着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在管理人才市场上,经理的价值由其工作的业绩决定。因此,经理们总是被激励着为增加公司的价值而努力地工作。而企业并购市场的存在更是时刻提醒着公司的管理人员要倍加努力工作使公司的价值最大化,否则他们的生存地位就将受到威胁。为了使公司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管理层会尽力地去控制公司的资本成本,其中一种措施就是通过披露更多充分可靠的信息以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Mertom(1987)的研究表明,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情况下,公司可通过自愿披露使更多的人了解公司,从而不断扩大公司投资者的规模,进而增进了公司价值。
DiamondandVerrecchia(1991)的研究也曾表明,自愿披露降低了公司与市场与市场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从而增大了公司股票的交易量。
所以,由于管理人才市场和企业并购市场的共同作用,再加上公司证券的市价机制,也促使着企业主动地向市场披露一些信息。
参考文献:
[1]何顺文:财会学新论,商务印书馆,1996。
[2]FASB:《论改进企业报告》(陈毓圭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3]晓远,“试论财会信息披露的供给理论”,财会研究,19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