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论及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项目特征应详细、准确描述;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应该由谁来定和怎样确定;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价差计取的探讨;措施项目清单有关问题的探讨四个问题谈及了个人的某些观点,与同行的专业人士进行交流。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对读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措施项目,主要材料,价差
一、工程项目特征的描述
工程量清单是全面体现工程实物工程量的文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依据。
因此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准确、完整。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实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设计文件、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招标文件的规定等进行编制。工程项目的特征应参照规范并结合工程设计文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准确的描述。以便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正确编制,避免造价人员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对工程量清单的理解产生歧义。
项目特征描述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重要内容,是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按《计价规范》的要求,将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进行详细的描述,以便于招标控制价的正确编制、投标人合理报价。
比如:土方工程中,在没有准确地质资料的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对土质的类别没有描述是几类土;土方运距在工程量清单中描述为“土方运距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又比如:工程量清单中描述为“地面砖为600*600的同质地砖或玻化砖”、“地面或墙面为20厚600*600的花岗岩”、“天棚吊顶安装600*600的格栅灯”等。这样的材料特征描述过于简单、粗糙,不详细准确。
以上两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有:1、土方工程是因为缺乏可靠的地质资料,所以工程清单中对土质的类别没有描述;土方运距是因为编制清单时,对土方的运距还不能确定;地面、墙面、天棚格栅灯是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描述的,是因为施工图的设计深度不够。2、因为有些招标人和清单编制人员认为把项目特征清楚了,投标人在报价时就缺乏竞争力;而且在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对招标人不利的情况,需要增加费用,所以就采取这样一个自认为可以规避风险的方式。
然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得不清楚,就会使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难以正确编制招标控制价。同时也助长了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不利于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
值得招标人注意的是,GB50500-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并应以投标书中的项目特征为依据进行竣工结算。
如上面土方工程的运距,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时将土方运距考虑得比较小,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运距比较大的话,结算时必然会增加工程费用。又比如上面工程量清单对材料特征描述不详细,如果投标人采取不平衡报价,把某些材料特征描述得不清楚,而用量又比较大的材料价格报低价,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材料价格的变更,增加工程费用或者扯皮现象。这对工程造价的合理控制、工程的顺利实施、工程的顺利结算和交付使用都是不利的。
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的责任,所以招标人只有把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得清楚准确,才能有利于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招标人应通过招标文件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施工合同的签订等方面来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另一方面,作为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现场考察、企业自身的情况,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计价规范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不平衡报价和具有竞争力的报价策略,才能获取较为有利的经济效果。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时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2.3条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应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这里要论及的问题是:如果信息价上缺少,或者没有匹配的材料、设备的价格时,其价格应由谁来确定,以及怎样确定。
1、信息价上缺少,或者没有匹配的材料、设备的价格时,其价格当然应由建设单位来确定。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工程项目的特点、功能需求并通过市场调查询价来确定价格。如果造价接受委托对工程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造价单位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设备价格则应根据设计文件、自己所了解的价格信息、类似工程与该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资源,并通过必要的市场调查,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价格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其价格最终业主负责确定。
2、信息价上缺少,或者没有匹配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如果建设单位要求造价咨询单位询价和定价。造价咨询单位作为从事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理应为建设单位和建设市场提供先进、科学、准确、合理的服务。但由于目前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的水平还处于发展阶段,工程造价咨询的水平还不是很成熟,队伍的素质还有待提高。目前大部分造价单位还不能完全掌握工程建设中的新工艺、新技术所涉及到的材料、设备的专业技术含量、质量品质和市场情况,如果把定价的权利完全赋予造价咨询单位,一些造价单位的造价咨询人员可能不能准确把握新材料、设备的质量品质和与之相关的价格。这样有可能会给建设单位、投标单位以及造价单位自身都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实际业务过程中,建设单位没有定价,而是由造价单位来对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特殊材料设备定价的项目,因为设计的不完善,造价人员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特殊材料设备的不够了解,以及一些其他的人为等因素,有些价格确定的不够合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一些争议,给施工合同的履行和工程结算带来一些不利,同时也给造价咨询单位增加了执业风险。
从上面的情况可以看出一方面市场需要造价咨询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经济服务,另一方面也能看出造价咨询业正处在发展阶段。这就给造价咨询业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契机,同时也给咨询业提出更高的服务要求,造价咨询业一方面要抓住这个契机,另一方面要加强自己的技术经济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赢得建设市场和社会信誉。只有这样才能成熟造价咨询业,是得与国际接轨成为现实,与国际先进的咨询水平靠拢。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价差计价方式的探讨
主要材料、人工、机械发生价差时,其价差直接进入综合单价存在一定的缺陷。
有的省市的管理费和利润的计取基数是人工、材料、机械的合计金额。所以当材料、人工、机械特别是主要材料的价格发生较大的价差时,将价差直接进入综合单价,势必会较大地改变了投标人中标价中所体现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这对招投标双方的其中一方是不利的。
有的省市的管理费和利润的计取基数是人工或人工加机械的合计金额。同样当人工、或人工和机械特别是人工价格发生较大的价差时,将价差直接进入综合单价,势必会较大地改变投标人中标价中所体现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这对招投标双方的其中一方是不利的。
以上两种情况,如果价差是正值,招标人就得在投标人原来的中标价的基础上多支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这时就对业主不利。如果价差是负值,投标人所获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就会比中标价的基础上减少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这时就对施工单位不利。然而工程实践中,由于价格上涨是一个总的趋势,所以价差是正值的情况更多,也就是说,根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在工程结算时业主单位要付出比中标价中更多的管理费和利润给施工单位的机会更多些。
如果价差是负值,根据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在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就会获取比中标价更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如果价差是负值的原因是业主单位的原因,施工单位可以通过索赔的形式要求补偿,但工程实践中这种补偿很少见,也很难取得成功。
四、措施项目清单有关问题的探讨
1、措施项目清单未列出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以进行增补的问题
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关于措施项目清单【条文】4.3.5规定: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规范规定投标人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这就让投标人较难操作。因为如果增补措施项目,就会增加工程费用,而投标总价不能高于招标人所设置的拦标价。招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未列出的措施项目,投标人是不能贸然增补的。否则会影响到其他项目的单价,在评标过程中也会影响到商务标的评分,甚至投标报价失败。规范规定投标人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
2、措施项目清单漏项或偏差问题
2008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文】4.5.3明确规定了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这里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或偏差,是否包含措施项目清单不是很明确。计价规范规定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进行自主报价,对招标人未列出的措施项目可以进行增补。实践中对措施项目漏项(清单中未列出的措施项目),一般是根据实际需要,根据监理工程师审批、业主确认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对措施项目清单的偏差,计价规范规定招标人应根据计价规范、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等情况合理编制措施项目清单。也就是说,招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和费用应编制合理。而另一方面对计价规范和有关规定应理解为各投标人根据各自的施工方案,措施项目的的具体量和价允许有差异,这是鼓励投标人进行具有竞争力的自主报价,体现市场竞争的经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