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视角下完全竞争市场要求所有产品的成本和收益都内在化,即产品的生产者要承担生产该产品给社会带来的全部成本,同时该产品所带来的好处都归这一生产者或该产品的购买者享有。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产品或服务具有外部性,会产生外部效应。外部性又称外部效应,指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即市场主体的行为引起的费用或收益并未全部由行为人自己承担[1]。外部性主要指向一个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他人和社会)所产生的有害或有益的影响,其实质就在于市场活动中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发生偏离。
摘 要: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对我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从外部性入手,在相关研究梳理的基础上,探讨我国职业体育的越轨行为问题,并基于成本收益比较分析认为:我国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外部性表现为职业联赛组织内效应和组织间效应,其产生与我国职业体育的市场缺失和政府越位有关;而且我国职业体育越轨行为负外部性的治理成本存在随越轨行为数量的变化特征,针对不同越轨行为水平的治理具有差异性;针对当前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外部性的特殊表征,宜从市场机制、制度机制、组织机制及社会化机制等方面进行治理。
关键词: 中国教育技术装备,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外部性,治理
1 外部性及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外部性表征
1.1 外部性问题阐释
当市场产品生产、消费过程通过微观的边际分析时,经常会发现某一经济主体的生产或消费等经济行为与社会成本和收益不一致,此时则出现围绕该产品的外部性问题。早期围绕外部性的研究主要针对经济主体围绕社会需求的自身发展展开,涉及经济的内外部性问题;当微观经济研究触及产权问题时,外部性问题则更加强调市场经济行为的制度本质问题;而现代微观经济学,主要关注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导致市场失灵,即市场无法给出准确的价格和数量信息,结果是市场内资源配备出现低效率。外部性成本将导致市场资源过量配置,而外部性收益则导致市场资源的过低配置。事实上,外部性问题的有关研究架构,主要将市场行为的外部性问题放在一个动态的复杂市场过程中,研究市场过程中相互依赖的经济主体行为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即主要采用经济社会学视角,揭示经济主体行为在动态的理性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效用偏差。
此外,有关外部性问题的认识,还必然涉及对外部性的分类问题。从外部性的作用效益角度看,外部性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从市场运行的主体角度讲,外部性可分为生产外部性和消费外部性。举例来说,企业的污染行为属于生产外部性,从社会角度看,又属于负外部性的范畴;而对传染性病人的免费治疗行为则属于消费外部性的范畴,并将对社会产生正外部性影响。
1.2 职业体育外部性问题研究状况
职业体育是带有明显经济运作特征的组织形式。经济学研究范畴中的职业体育是指相互联系、合作和竞争的职业俱乐部(球队)生产结合,通过契约式的有组织的互动行为,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经济运行系统。在该系统中,单个职业俱乐部无法独立完成生产行为,唯有依靠相互间的互动行为才能实现具有市场意义的生产行为。当然,职业体育的特殊性还表现为产品类型及经营类型的特殊性等方面,而且职业体育的市场行为特殊性也难免会带来外部性问题,这些问题自然吸引了国内外相关研究者的广泛兴趣。国内外对职业体育外部性的研究主要涉及如下几个视角。
1)职业体育竞赛活动对举办国(地)的外部性问题。如C.M.Mason等 [2]以英国南安普顿足球俱乐部为例,分析职业足球联赛对该地区治安等问题产生的滋扰效应(负外部性);Richard W.Schwester[3]从地方财政角度研讨职业体育场地的公共利益性质和竞赛活动对创造就业、促进消费、增加人均收入水平及改善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影响;再如我国学者黄海燕等 [4]通过对大型赛事外部性的研究,提出对我国大型体育赛事正外部性内在化途径的思考。
2)职业体育生产外部性问题,由于涉及生产要素性质的差异可以分为2类:①超级球星带来的生产外部性问题,如Jerry A.Hausman等[5]采用计量经济分析法对乔丹等超级球星对联盟和其他球队带来收益增长的研究;David J.Berri等 [6]证实职业联赛巨星外部性主要通过电视转播收益增加和社会关注度增长等方式达成的。②由于球员或球队采用兴奋剂等不正当手段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如 J.H.Wgutnan[7]对职业体育中运动员使用兴奋剂(PEDs)所产生的负外部性研究,认为该行为不仅危害竞赛对手,还涉及对职业体育的损害。
3)职业体育分配过程存在的外部性。如George Daly等[8]对职业棒球联盟条款的研究认为,劳动力市场保留条款可以导致职业体育分配的不均衡;Sherwin Rosen等[9]对北美职业体育联盟产权制度带来的收益分配的负外部性研究,指出其容易产生打压成功者,而呵护失败者的效应;而James Whitney[10]则从职业联赛的垄断性及球员分布的不均衡出发探讨职业体育运动的外部性问题。此外,其他相关研究,如Dennis W.Carlton等[11]对北美职业冰球联赛地区专属权限制球队分布研究中,特别重视电视转播对外部性的影响;而我国学者郑兆云等 [12]对我国职业体育市场中的外部性问题进行阐释性分析与探究。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职业体育的外部性不仅包括正外部性,而且包括负外部性。总体而言,当前国内外更多关注职业体育的正外部性,而涉及负外部性的研究相对较少。当前,在我国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多发阶段,专门针对诸如职业体育假球、黑哨等越轨行为的外部性研究成果目前尚未见报道,有必要进行研究与探讨。
1.3 职业体育越轨行为负外部性及其表现
有关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大体可分为以下3类:1)球场不正当行为,如假球、黑哨等竞赛过程行为表现;2)竞赛延伸活动的不正当行为,如赌球、球迷过激行为等;3)职业体育经营不正当行为,如贿赂、隐形交易等行为。王相林 [13]、高艳丽等 [14]、王杰 [15]等相关研究分别从不同角度揭示越轨行为的危害性,显性或隐性影响职业体育主体的正当运作,是阻碍我国职业体育良性发展的绊脚石。从经济主体运作逻辑上看,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外部性存在于职业体育的生产过程中,属于生产外部性范畴,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特征。 对于一个俱乐部(K)而言,其收益UK=UK(X1,X2,…,Xm,Y1)[16],该职业俱乐部的运营效益不仅取决于自身可以控制的行为效益,而且还在其他俱乐部(Y1)的控制之下。若其他俱乐部Y1采取越轨行为,就会产生负外部性,此时K俱乐部的收益可能部分被Y1〖JP3〗俱乐部窃取,则产生相对于非越轨俱乐部(K)的负外部性。由于职业体育生产收益过程对单一俱乐部(球队)而言,大部分是外在的,而对于该职业联赛则是内在的;〖JP3〗因此,越轨俱乐部的负外部性行为往往直接体现在职业联赛的效用表征中,并通过该联赛的系统效用关系表现出来,即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往往上升为对该职业联赛的负外部性。
为了分析的方便,假定一个职业联赛由a、b 2支球队(俱乐部)构成,分别获得Ua、Ub经营收益,则该联赛的总收益U=Ua+Ub+Z(其中Z为球队收益的综合效益);因此,对于a球队而言,Ua=U-Ub-Z。从数理角度考虑,在U和Z水平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当Ua收益上升时,Ub的收益将下降,即a球队从联赛获得更多的经营收益,该收益恰恰是b球队减少的部分。而当U和Z水平可变时,情况就复杂得多。此时若Ua上升,可能会出现15种情形,可以分为2类:1)总收益U与综合效益Z同向变化的6种情形;2)总收益U与综合效益Z异向变化的9种情形。职业联赛经营实践中,一般当职业联赛各俱乐部经营的综合效益(Z)下降时,总收益U水平短暂平稳和下降是常态,即联赛经营总收益会随联赛俱乐部经营的整合水平下降而难以上升;另外,结合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危害性事实,则上述分析的情形仅剩3种,即:1)U不变,Z不变,而Ub下降;2)U下降,Z不变,而Ub下降;3)U下降,Z下降,而Ub不变。回到职业联赛越轨行为实践中,以a球队贿赂裁判的黑哨行为为例,如图1所示,在联赛实力均衡和经营效益恒定的情况下,a球队由于黑哨行为,其收益(Ua)将随着该越轨行为的增加而增加;当黑哨行为数量达到Q〖KG*5〗2水平时,Ua将随黑哨行为的增多而下降。其原因在于:职业联赛在黑哨等越轨行为问题初发阶段时,具有一定的社会容忍性,此时越轨行为伤害的仅是职业联赛其他球队或俱乐部的利益,对联赛整体收益(U)影响不大(或几乎无影响);而一旦黑哨等越轨行为超出社会容忍水平Q〖KG*5〗1 时,a球队的越轨行为不仅影响了其他相关球队的收益,而且导致社会认可度降低,联赛吸引力下降,社会需求减少,致使整个联赛总收益水平(U)下降(往往借助综合效益Z达成);一旦总收益U下降幅度大于利用越轨行为从其他球队窃取的收益,则a球队的收益Ua也出现下滑,由此出现U的曲线先平稳后下滑,而Ua 先上升后下滑的状况。
上述分析显示:职业联赛中越轨行为负外部性效用,主要来源于2部分内容:1)联赛组织内的利益分配问题,即越轨俱乐部从非越轨俱乐部处窃取部分收益,未越轨俱乐部的利益受到损害;2)联赛组织间的利益分配问题,由于越轨行为降低了联赛的总收益,使得该联赛与外部系统利益配备发生变化。如由于“假赌黑”现象的出现,导致喜欢中超联赛的人数下降,而喜欢欧洲五大联赛的观众增多,其结果是中超联赛的部分收益向欧洲五大联赛转移。职业体育越轨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导致联赛正当经营球队利益的损害,打压联赛参与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当其达到一定程度后,导致整个联赛总收益的下滑。
德姆塞茨 [17]认为,外部性是一个相对概念,不论其损益结果如何,若将其放在世界范围看,外部性问题便荡然无存。由于职业体育产品特性和职业体育生产过程的关联性,使得职业体育的负外部性存在俱乐部与联赛系统的效用分野。观察职业体育越轨行为负外部性的视角不同于普通企业(如钢铁企业等),不仅要立足于职业体育的单个俱乐部,还要关注整个职业联赛,这显然是有别于传统产业企业的个别与社会视角。其次,职业体育越轨行为的负外部性影响的标的不同于传统企业的负外部性,表现为职业体育负外部性往往通过社会大众对职业体育的认可度和关注度的下降而达成,而传统企业的负外部性影响更多是可以靠估量化的现实存在(如环境污染、传染病增多等)。此外,传统企业生产负外部性的产生更多是生产自身的附属品,如生产钢铁,就必须利用自然资源,并造成一定程度对现有资源、环境的损害,若减少这种负外部性则往往会使企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需要企业花费额外的成本;而职业体育越轨行为的负外部性则不具有这种特征,它是可以治理的。从联赛整体角度讲,治理后的联赛和俱乐部的经营活动会更有活力。总之,职业体育越轨行为负外部性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并可以区别于传统企业的生产外部性。
2 职业体育越轨行为负外部性产生原因分析
传统有关外部性的研究大多针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指市场手段对某些经济活动的调节效果不佳或无能为力,造成资源配备无效率化的现象,而政府失灵则是当市场失灵时政府采用干预手段介入市场行为,出现政府负效应、政府无能和政府缺陷等现象。事实上,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立足点是运转相对成熟、完善的市场,由于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的内在缺陷,出现的难以克服的功能障碍。我国职业体育缘起于我国社会转型和体制改革,属于一个尚处于发展中的亟待完善的竞技体育职业化运行经济体;因此,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角度探寻我国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外部性产生的原因显然是不合适的。
由于我国职业体育市场机制缺乏、市场发育不成熟,加之我国体育体制改革尚处于待完善之中,我国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在于市场缺失和政府越位的共同效果。所谓市场缺失表现为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机制发育不全,非经济因素左右经济决策和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造成资源配置无效率或利益损害。而政府越位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容易产生的一种非理性政府行为,往往表现为政府对经济干预过度,即政府调控范围和力度过大,超出了弥补市场缺失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对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市场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起阻碍作用[18]。我国职业体育的市场缺失主要表现为:职业体育市场法律法规不健全、产权不清,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职业体育经济主体作用不明等。政府越位则主要表现为:我国职业体育主管机构(管理中心)的性质不明,职业体育主体受到行政干预与控制过多,甚至直接插手俱乐部的具体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职业体育管理官员公权膨胀、腐败严重,职业体育行政调控市场手段单一、僵化等。其原因在于我国职业体育建设时间不长,原有“举国体制”影响深远,政府职能未得到根本转变,新的机制与制度还不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职业体育运行体系。在此背景下,职业体育缺乏足够的约束机制,越轨行为负外部性效用显得尤为突出。 选取我国职业足球的产权问题为例进行分析。在经济性视域中,产权制度的完善与否与市场缺失与否直接相关。竞争市场要求价格机制作为解决市场问题的核心,即要求2个球队(俱乐部)之间通过交易与信息传达完成经济互动,俱乐部通过成本与收益的权衡进行市场运作,这必然涉及产权制度。Coase[19]认为,在完全产权背景下,企业可以通过市场运作完成资源配备和市场约束。产权问题实质是基于市场效益自发运作的最优化(帕累托最优)而来的。试想,当一足球俱乐部在无法自身实现盈利而不得不依靠母企业或政府补贴生存的模糊产权状况下,假定该俱乐部在中甲联赛单赛季可以获得各方投资2 000万元,当其升入中超时,则可以获得3 000万元,这时俱乐部通过假球等一切越轨行为都是可行的,只要其花费不超过1 000万元就是值得的。另外,当前我国职业联赛的产权问题还涉及联赛管理层与俱乐部之间的产权之争问题(足球联赛尤为突出,因为唯有该联赛俱乐部名义上真正实现公司化运作)。当职业联赛的产权属于具有半政府行为的管理中心时,则职业联赛就形成“公地问题”,俱乐部生产过程的负外部性就成为一种类似对公共物品的消费,而通过越轨行为来“搭便车”是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的优化手段,即政府越位的负面性出现。
3 职业体育越轨行为负外部性的治理
3.1 职业体育越轨行为负外部性治理成本与越轨行为水平关系分析
研探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外部性的治理特殊性问题,必须回到上述有关a球队收益Ua的分析上。如图2所示,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背景下,a球队会沿用越轨行为直到其数量达到Q2水平时,此时对于球队而言,其越轨行为的边际收益为零,即该球队无法从越轨行为中谋求利益,该水平指无干预背景下的市场自发运作越轨行为最大化水平点。从经济学的角度讲,Q2水平以外的越轨行为是不存在的(因为俱乐部或球队越轨行为给自身带来收益损失时,俱乐部会自行停止该行为)。事实上,对于职业联赛而言,达到市场自发越轨行为最大点是不现实的,任何一个联赛的监管层都无法容忍联赛如此运作,必然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去治理该越轨行为。当然,该越轨行为治理活动要花费一定的成本。当越轨行为的边际收益等于越轨行为治理边际成本(即Q1点)时,从联赛角度讲,越轨行为达到最大容忍点。在Q1 点以内的水平,联赛治理越轨行为的成本要小于收益。在Q1点以内的水平,联赛的总收益U不受越轨行为数量的影响,通过治理越轨行为可以使得联赛的经营活动更加符合规范,获得更好的社会认可度和关注度,从而提高经营效益。而随着越轨行为的增加(在Q1、Q2之间水平),联赛越轨行为的治理成本将大增;因为在该水平上治理越轨行为一方面要完善联赛组织内部运作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则要弥补因越轨行为负外部性给联赛整体收益带来的影响,无形中会增加联赛的运行成本。
上述结论提示,职业体育越轨行为负外部性的治理成本存在随越轨行为数量的变化特征。该特征的意义在于:针对不同越轨行为水平的治理具有差异性。在Q1点以内的水平,治理负外部性导向与促进职业联赛中各俱乐部之间利益分配问题,属于组织内部效应的组合优化。而一旦越轨行为数量超出Q1点的水平,则增加了联赛整体效益变化的重任,这无疑对职业体育越轨行为治理提出更高要求。
3.2 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外部性的治理策略分析
对外部性的治理,传统微观经济学的解决方案主要有基于庇古定理的征税和补贴方法、基于产权理论的市场讨价还价及许可证方法、基于政府管制的强行干预方法,以及基于成本理论的组织内化途径等。事实上,这些方案指向的是竞争市场的恢复,即消除市场的无效率竞争问题,其潜在的假设是市场是完善的成熟的。如以产权理论为基础的手段应用时就有如下限定:1)产权界定必须清晰;2)产权交易成本为0;3)市场主体必须公平竞争――否则就会影响治理效用 [20]。诚如前文所述,我国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外部性的产生更多是由于市场缺失和政府越位引起的,简单套用这些方案显然是不适的。此外,职业体育越轨行为不同于传统产业问题(如污染等),无法通过产权进行交易行为,即传统方案中基于产权和补贴(税收)的方法是不适合职业体育越轨行为负外部性治理的。这也意味着,我国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外部性的治理应从我国职业体育实际出发,满足其特殊要求。
如图3所示,对于一个职业联赛而言,若定义其需求线为 MR,整个职业联赛总成本为MSC,而越轨俱乐部成本曲线为MPC,越轨行为多发后,联赛需求线为MR1,则由越轨行为导致资源配备状况,可以推得越轨行为负外部性效用为ABC+ABFE所涵盖部分。其中:前者是由于越轨行为致使的联赛内部效用的重新分配部分,从理论上由联赛内除去越轨俱乐部以外的俱乐部所承担;后者则是由于越轨行为导致整个联赛总效用U的下降部分,由包括越轨俱乐部在内的所有俱乐部共同承担。从市场机制角度讲,职业体育内部通过奖惩、产权、利润等市场激励机制所能治理的仅是ABC所涵盖的部分收益。而越轨行为引起的联赛需求线左移则需要依靠组织内化来实现,即组织机制治理途径可以解决 ABFE所涵盖部分的收益。当然,职业体育越轨行为负外部性解决途径中,制度必须完善,离开制度体系的外部性治理就脱离根基,无所凭据。此外,对外部性的治理还需要重视社会化机制的作用。
3.2.1 市场机制治理策略
在完备的市场经济秩序中,利润导向总是倾向于反映市场参与者的偏好。针对我国职业体育市场缺失的状况,从市场角度入手,培育具有公正秩序的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为市场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机制创造环境条件,并借此压制不正当的越轨行为发生。当由于约束机制不完善,外部收益的存在扭曲了市场主体的偏好。外部性是一种经济行为对另一种经济行为的非市场性附带影响,涉及不同俱乐部在经营活动中成本投入和效用获得不对称;因此,从市场成本收益角度讲,将越轨俱乐部的越轨所得变为其成本的一部分可以改变越轨俱乐部的越轨决策,从而达到消除越轨行为外部性,实现治理越轨行为的目的。具体可以利用惩罚性措施(如罚分、罚款)、押金返还制度等手段,使越轨俱乐部的成本增加,降低越轨博弈获利概率。 3.2.2 制度机制治理策略
外部性理论源于人们对自由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的认识,传统的外部性治理方案都是或多或少依靠政府出面,以惩罚措施、制定标准、公布禁令等强制性手段对外部性影响的制造者进行规制。任何强制性手段的实施都要有所依托,该依托必须是明文的制度规定。职业体育本身就是依靠社会契约形式联系的竞争和合作共同体,该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依靠一系列规章制度,如联赛竞赛规则、俱乐部注册等相关制度体系,这些体系是职业体育得以存在的前提;因此,我国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外部性治理必须完善制度体系。
我国职业体育越轨行为负外部性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市场缺失,其中市场缺失的核心又在于制度缺失。从治理越轨行为负外部性角度讲,当前完善我国职业体育制度体系首要是建构完备的产权制度体系,明确职业俱乐部的权、责、利、害,规范其主体的法律地位。如若离开产权制度,即使相关职业俱乐部出现越轨行为,也无从治理。其次,需要完善我国职业体育的监管制度。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需要有专门的完备监管和处理制度体系,而不能仅停留在纪律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层面。此外,制度体系的完善中还涉及制度执行问题。再好的制度,如果不严格执行,也就成为一种摆设。离开制度执行力的强化,越轨行为负外部性的治理也无从谈起。
3.2.3 组织机制治理策略
站在经济社会问题视角下,外部性实质上是市场运行过程中,独立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围绕这种交互作用的是主体追求自身权利最大化,并经常致使社会成员之间出现利益冲突与协调的复杂关系。从这种意义上讲,外部性的出现与组织缺失和不完善、政府职能介入程度有关;因此,完善我国职业体育运行主体的组织结构,转换行政干预的职能范围,可有效治理越轨行为,消除其负外部性。
组织解决途径就是通过职业体育组织合并,使原本相对于越轨俱乐部而言的外部成本,变为产业联盟的内部成本,形成类似北美的职业体育联盟模式。在职业体育联盟中,联盟就可以根据越轨行为的影响程度进行内部规制。举例来说,当联盟中越轨行为数量达到Q1、Q2水平时,联盟就可以对越轨俱乐部(球队)进行歧视性的利益分配和追加高额处罚手段,使得越轨俱乐部的越轨成本增加为其窃取自其他俱乐部的收益和对联盟总收益影响部分之和。其中前者可以分配给受影响的非越轨俱乐部,后者则可以用于联盟整体营销手段的开支,并借此提升联盟收益,重新达到U的水平。
3.2.4 社会化机制治理策略
具有后发特征的我国职业体育越轨行为的治理还需要结合社会化机制。社会化机制不同于上述市场经济与政府行政策略,通过道德教育的社会准则规范效应和社会组织的外界监督作用达成。生产者的自我道德约束可以使其避免采取导致负外部性经济效应的行为,或者生产者基于道德的追求而增加能产生正外部性经济效应的经济活动[21],即道德可以约束职业体育市场行为者的行为,使他们在意自己的行动后果,发挥良心效应。而社会组织,特别是媒体和球迷组织的舆论监督作用具有相似的功效。事实上,当前我国职业体育运作中社会化机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有效规范职业体育从业人员的道德修养,也没有有效激活和发挥媒体组织、球迷组织等相关组织作用,理应得到重视。
4 结束语
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外部性,区别于传统行业的外部性,属于生产环节的负外部性,具有较强的危害性,严重制约了我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我国职业体育越轨行为的负外部性是市场缺失和政府越位造成的,强化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培育,促进中国特色职业体育的形成是治本之计。鉴于当前我国职业体育越轨行为多发状况,结合其外部性的特殊显现规律,通过市场经济、政府行政和社会化策略可改善职业体育市场运作,消除其负外部性。当然,在外部性治理过程中,也要防止因越轨行为外部性的治理而使得腐败、寻租或为利益集团谋利行为的发生,对我国职业体育发展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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