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与法学培养模式探究

所属栏目:特殊教育论文 发布日期:2011-11-01 08:39 热度:

  摘要:法学教育作为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按照培养法律人才的目标与要求,对受教育者施以影响的有计划的活动。但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出现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从改革法学教育体制、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等方面探索优化我国法学教育的路径,以期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实效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养更多更合格的法律人才。
  关键词: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改革
  
  进人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肩负起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做好人才资源准备的双重历史使命,那么,法学教育究竟应该确立怎样的培养目标以及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人才呢,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困境
  (一)法学教育的现状
  据统计,目前我国有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15个法律硕士点,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有927个(包括党校、军校、民办高校、电大、自考、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及公安警官类等)。年招生约十一万余人,在校生七十多万人,其中本科45万;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生规模近六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一千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三千人。2008年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都比2005年翻了大约一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已呈现出“遍地开花”的局面,从而导致高等院校的法律专业在教学、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高校扩招以后,法学教育质量整体上有下滑的趋势。
  (二)现行法学教育在实践中的困境
  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式教育还是大众式教育,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也会形成不同的教育理念,进而影响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和形成。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下问题:
  1.法学教育观念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不一致。
  目前,我国法律教育的思想观念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于计划经济时代,还属于应试教育的范畴。作为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核心,如果法学教育的目标不能准确定位,那么就会造成整个法律人才在培养标准、培养规格、培养方式等方面的混乱,使整个法学教育的方向发生偏差。由于我国人才培养目标不清,以致造成了本科、大专、中专法律院校(系)甚至公检法系统本应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继续教育为主的各类“培训中心”在教学内容、方式上几乎毫无区别。种类繁多的法律教育由于在人才的培养规格和类型上缺乏事实上的合理分工,基本上是在低层次上同构重复,从而形成了,一方面各类高层次、高素质法律人才大量短缺,不能满足新时期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需要,另一方面是大量大、中专法律学校毕业生由于层次太低难以就业,从而造成人才资源、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的双重危机。
  2.法学专业规划课程设置不合理。
  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先后经历过“专才教育”和“通才教育”的培养模式。从教育理论的角度,“专才教育”和“通才教育”是两个教育思想相对封闭的人才培养模式。目前,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上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缺乏对学生职业技巧的系统训练。法学是应用学科,法学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就是培养法律职业者。法律人才的培养除了传授法学基本理论外,还必须训练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思维技能。我国法学教育往往偏重知识传递和理论诠释,忽略或抛弃对法律职业思维和职业技能的培养。
  3.法学课堂教育与法律技能培养分离。
  从教学方法上看,目前,我国大部分法学专业采用的是传统的“填鸭”式、“说教”式的上课方式,这种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系统地掌握该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但却不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只是一个被动接受知识和记忆知识的机器,而没有做到传授知识与训练学生能力并重,人为地割裂了理论与实践的关联。从实践教学技能的培养上看,目前的中国法律院校在课程上,几乎没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能力培养的课程。许多公、检、法部门及律师事务所因业务的压力和对学生缺乏工作能力的不满,并不是特别情愿地接纳实习生,即使接纳,也没有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律职业训练机会,职业技能训练往往为“打杂”性事务所替代。,
  4.教学效果的评价方法单一、片面,缺乏可比性。
  考试模式对于评价法学教学的效果是有作用的。但目前,我国大多数法学专业无论是理论考核或是实践评估,都没有建立一套完备的、可行性体系,对于大多数高校来讲,学生的理论考试和实践活动都没有硬性的规定和考核标准,至于学生考够60分或者参加多少法学实践活动、效果如何,基本上全靠学生自觉。
  二、我国法学教育的变革方向及合理化建议
  (一)创新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方向。
  首先,对于现有的法学教育观念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评价,究竟应当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培养法学研究人才,还是培养法律实务型的法律人才。实践证明,“双学位”和“法律硕士”是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培养专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向,因此要不断扩大“法律硕士”和“双学位”的招生名额和范围。这种专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优点是:他们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科技、人文、社科知识;既懂法律专业知识,又懂其他专业科学知识;既懂中国法律,又懂外国法律;既懂中文,又懂外文,完全能够适合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二)科学设置专业与课程,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
  传统的实践教学往往从属于理论教学,是理论教学的附属品。尽管目前许多高校极力倡导提升实践教学的地位,但由于受传统实践教学课程从属于理论教学的限制,实践教学的地位和实施效果仍然没有多大的改观。为此,,建议采取如下举措:第一,将实践教学从理论教学中独立出来,,单独设课。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而言,特别要重视加强法律职业技能的综合培训,而这一目标完全可以借助于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的形式来实现;第二,实践教学课程的设计要实现教学内容的综合拓宽和整体优化,以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法律人才;第三,提高实践教学学分,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
  (三)改革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
  改变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方法,采用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采用模拟法庭形式、实行网上教学(可以使学生接触到生动的案例)等。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养法律实务型人才的法学实践性教学体系。
  (四)构建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改革考试评价体系。
  在引入实践性等新的教育模式下,有的课程结束时是没有传统考试的,它需要根据教学目标创造出一套全新的对学生学习成果进行评价的标准方法。在这种评价体系下,应以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基本要素。同时,教育实施的效果是表现在多个方面的,所以评价指标也应是综合的。实践的成败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学生是否在承办案件等实践过程中真正地成长了,是否形成了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更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同时新的法学教育模式下也应注重学生职业修养的评价,新的法学教育模式下可采用学生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学生办案小组内互评、教师评价多种评价体系。
  总之,,在新世纪,我国法学教育既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在培养目标、管理体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改革方面,任务仍十分艰巨,办学模式也需进一步探索。经过法学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奋斗,一个适合我国国情、适应时代潮流、符合法学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法学教育模式,必将在中国大地上出现,并为中国和世界法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的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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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法学教育与法学培养模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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