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道德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道德构筑了法律的价值基础,道德弥补了法律的空缺不足,法治的实现需要道德力量的推动。
【关键词】法治建设 道德规范 有效支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我国新时期的治国方略,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道德应该充当一个什么角色,如何发挥其在调控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认真探讨的问题。特别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面临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研究道德建设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支撑,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社会发展中的法律与道德的关联互动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曾经说过:“中国人最深刻了解、最精心培育、最致力完善的东西是道德和法律”。[1]p216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调整的基本规范,数千年来,交融与制约并存、互补与互动同在,矛盾与冲突始终交融其中。法律与道德作为同一社会母体的双炮胎,其共同任务是克服个人任性,从不同途径协调社会个体的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法治与道德相互结合的作用更加突出。
法治是一个相对于人治的概念,是现代民主制国家的主要标志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用法律规范治理国家。任何国家要实现稳定发展,除要进行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外,都要不断地进行法治建设。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立法、司法和守法等环节,在一般意义上,法治建设表现为法治规范。
道德是调整人和人、个人和社会关系行为规范的总称,是在人类社会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步形成完善起来的,具有社会历史积淀的特征。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始终是人类调控制社会的最主要的两大社会规范体系,虽然两者的作用机制和标准有所不同,但它们毕竟共生于,并规范着同一个社会,因而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是必然的。从调整范围来看,法律和道德面对着同一个社会,道德调整的领域几乎包括一切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领域虽然不及道德广泛,但大凡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几乎同样需要道德关系来调整。从功能来看,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旨在规范人们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并通过自身的评价作用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因而法律和道德这两种调控体系之间在任何时代都存在着密切的相互作用关系,法律和道德是一种“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体戚与共的关系。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在渊源上,在调控社会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上存在显著的区别。法治规范作为国家法治的社会规范,强调对整个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调整,强调外在地、强制地调整社会关系。道德规范,表现为历史自发形成,从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层面,强调通过教育感化,内在地自觉自律个体的行为。从调整的属性上看,道德规范属于“应然”的调整;法律规范大多是实在法,属于“实然”的调整。
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不仅是相互区别的,同时又是密切联系、相互促进和相互统一的。首先,两者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统一于一定社会的价值目标,都为一定的社会价值目标服务。正如恩格斯所指出:“每一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同时“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2]法治与道德的这种内在同质性,为一定历史时期的法治建设与德治建设的完美结合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两者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国家可以把社会现存的某些道德规范通过法定程序认可为法律规范,即“道德法律化”。同时,国家也可以把法律精神、法律思想、法律意识通过宣传和教育,内化为民众的自觉行为准则,借用教育家叶圣陶先生的一句话“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不教育”,法律的终极目的也是为了不需要用法,民众都遵纪守法,在这种意义上,“法律”也就转化为“道德”了,即“法律道德化”。
二、道德对法治建设有效支持的内在根据
法律规范对社会生活的控制具有刚性、普遍性、效率性特征。但这些特征也决定它本身固有的不可避免的弱点,弥补这些弱点,道德的介入不仅需要,也意味着可能。正是基于这种关系,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提出的治国方略中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强调依德治国,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
第一,道德构筑了法律的价值基础。法律如果要得到人们内心的认可,获得至上的地位和权威,进而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思想和行为,必须要体现和维护社会中最基本的道德观念,与大多数社会主体的道德水准保持一致。只有如此,法律才能获得合法性依据,从而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法律的实施,依赖公众一定的社会认同和支持,需要获得道德的拥护,没有这种道德根基,法律就难以顺利地实施。
第二,法律调控需要道德弥补。从空间维度看,立法机关尽管不断加强立法,但要求法律规范能应对大千世界是不现实的,也是苛刻的。从时间维度看,社会生活千变万化,不断发展,法律规范则是相对稳定的。因此,法律规范在应对社会生活时只能是滞后的,不可能超前社会生活本身。同时,法律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形式是外在的、强制的,手段是单一的,只能对一定的个体行为实施调控,而人的行为都有一定的思想动机目的性,对于隐藏在人们行为背后的属于个体内的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法律规范只能是望洋兴叹,无能为力。而道德规范调整人们行为是从思想认识出发,通过宣传、教化的途径,解决个体行为的深层次因素。对于那些法律无法调整,或者应由法律加以调整而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明确的细则,甚至没有任何成文规定可供遵循的情形,通过良好的道德秩序弥补法律的空缺,显得尤为必要。
第三、法治的实现需要以道德的支持为前提。如果说道德建设的确需要法律的配合与保障,那么法律的实施更加需要道德的支持。道德抑制是法治的内在动力。法治的重点是人的外在行为,德治的重点是人的内心世界。法律不能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来执行,也需要人来遵守。法律的确立和实施,归根到底是人的活动过程,法治是靠人实现的。法治的推行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没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有了好的法律也不易执行。
英国现代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教授曾说:“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这种强制的权威,法律和政府的强制权力就不能建立起来”。[3]p96这种社会成员的“自愿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出自他们在道德价值观上对法律的认同和支持。因此,法治建设,尤其法律的实施,必须充分重视人的自由意志,必须充分依靠社会成员的主体人格,一句话,必须充分发挥人类的道德机制。假如说法律在本性上需要社会道德的外在支持,那么“法治”的实施则更是必须以全社会的道德支持为前提。
三、法治建设中道德支持的表现
法治建设的道德支持不仅具有理论上的依据,在现实性上,亦具有可操作的实践指导意义。
第一,在立法活动中的体现。立法即法的创制活动,包括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道德对立法的支持表现在立法的内容和立法的程序上。
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与统治阶级提倡的理想、信念,以及日常行为准则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而言,两者的界限是确定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社会对人们的行为规范要求随之变化发展,“底线”在移动,那么立法机关以及立法者在创制法律规范的时候,必须认真细致审视社会道德水平的变化,不断提高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的能力。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能起到稳定社会,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
立法机关的成立、立法机关的功能设置、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产生,都必须以一定社会基本道德原则为基础,受社会基本道德原则的影响。道德不仅是法律的基础,还是进行法律批判和促进法律改革的标准。
第二,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法的适用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形式,能否正确、合法,及时地进行法的运用,取决于司法制度的完善度和司法人员的素质。其核心则是司法公正。公正是法律精神和伦理价值都一致追求的目标和原则。公正的法律制度,才能被广大人民支持、接纳、遵守,才是道德的法律,是善法。公正是司法队伍和司法人员素质的首要要求,也是司法执法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因此,在司法建设过程中,要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除了要不断加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外,也必须不断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平。
司法公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规范,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过去我们习惯只从社会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关系,片面强调社会对人的要求,表现在司法活动中,出现了一些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的现象,使法律成为自相矛盾、理论脱离实际的虚假道具。因此,在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上,必须首先树立正确的以人为本理念。应当指出,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必须坚持法律标准,不能以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
第三,在守法中的体现。民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这是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和理想状态,加强道德建设,提高民众的思想道德水平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民众思想觉悟,从而有助于树立、提高和巩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二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可以增强人们的行为自觉性和自律性,从而有助于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人们分辨是非、善恶、美丑能力,从而有助于公民准确把握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和法律之精神。
参考文献:
[1]伏尔泰.伏尔泰风格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3]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