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是“高校―社会―个人”共同作用的救助体系,其责任主体是多元的,本文在责任伦理的视角下对贫困大学生资助主体的责任进行伦理审思。
[摘要]高职院校贫困生资助既是一项经济问题,也是一项社会问题与伦理问题。政府是高校贫困生资助中的重要责任主体,对于政府而言,在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差异性原则和公共性原则。各方社会主体在资助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时,应当体现出关爱、奉献和尊重的伦理责任。经济上的外在支持只是暂时性的应对策略,坚毅的伦理品质才是高职院校大学生脱贫最为彻底的保证,为此,更需要贫困大学生个体在受资助过程中及大学毕业进入社会后能坚持诚信的宝贵品格和自立自强的担当勇气。
[关键词]硕士论文发表,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责任伦理
一、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中的政府责任伦理
政府是高校贫困生救助的主要责任主体,它把公共利益作为宗旨和出发点,通过对教育制度设计、教育课程体系规划、教育资源供应推进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贫困生问题不仅是高校问题,也是政府问题。政府以公共利益为旨归,教育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缓解大学生贫困也是政府完成这项“公共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政府应该具有进行学生资助、保障教育及社会公平的责任,应该保证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同样的教育机会,应该保证足够的学生资助投入,这是政府的责任而非对社会大众的恩惠。政府是高校贫困生救助中的重要责任主体,对于政府而言,在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伦理原则:
1.公正原则。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如果它不真,就必须予以拒绝或修正;同样,各种法律和制度,无论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如果它们不公正,就必须加以改变或废除。”①公正是教育的基本精神,也是现代教育得以发展的保障。对于高校贫困生的救助应当贯彻公平的原则,杜绝因地域、性别、经济状况而形成差异。当前,我国社会存在严重的贫富差距和分配不公现象,这种现象对高校大学生带来了巨大的“传染效应”。大学生内部分化严重,经济地位上的差别造成了大学生内部的矛盾与张力。通过制度设计与伦理关怀的方式体现出政府对高校贫困生的关怀是政府重要的公共职能,也是政府行政伦理的实现路径。作为高职院校贫困生救助的伦理主体,政府最为基本的伦理责任就是要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救助制度,保证贫困生救助的力度与效果。
2.差异性原则。关注人的差异,特别是高职院校大学贫困生的差异性。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差异性来源于多个方面:一是家庭背景的差别,以笔者所在单位的大学生为例,很多贫困生来自经济水平相对落后的苏北地区。二是性别差异,在贫困生群体中,男生与女生存在性别差异,很多男生出于“爱面子”的考虑并未被及时地纳入大学生贫困救助体系。三是需要得到救助的程度差异,大学贫困生在贫困程度上存在基本贫困、较为贫困以及极端贫困等不同差别。政府在展开救助的时候不能一刀切,而是应当体现层次性、差别性原则,尊重照料对象的差异性,保证有针对性地、合理地施加伦理关怀。西方德性论强调对于具体个体的特殊照料,主张政府在关照社会成员的时候应当体现出被照料对象个体的具体特征,而不是把社会成员看作是笼统的、一体的整体。
3.公共性原则。政府是承担公共性的社会职能的权力机构,作为高职学院大学生贫困治理的责任主体,理应承担公共职能,发挥公共性品质的伦理责任。公共性原则不仅仅是一项执行政府职能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伦理原则。它意味着政府应当将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作为一项亟待关照的社会群体,以公共精神和公共品质予以照料,履行公共职责,发挥公共价值。公共行政管理,不只涉及专业技术,还是道德努力的一种形式。目前,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政府职能需要进行公共性的转型,能够将大多数社会群体的利益予以尊重和保护。高职院校贫困生救助是政府承担的一项重要的社会职能,只有政府发挥出公共职能,给高校贫困生最大限度的关怀,才能真正实现作为伦理主体应有的公共责任。
二、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资助中的社会责任伦理
社会组织的出现是当下中国的社会结构特征。自足性的、独立的公共领域的出现以及社会组织的不断涌现,为中国的社会事业带来强大了的活力,也为高职院校贫困生的脱贫提供了崭新的力量。以中国社会组织为例,社会组织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商服务、农村及农业发展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学者冯钢认为:“在国家和家庭之间,社会组织构成了一个市民空间,包括工会、农会、商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环保组织、教育工会、慈善组织、宗教团体、同学会、家长协会、居民组织、职业团体、兴趣团队等,形成了巨大的参与网络。”②它们将会在大学生扶贫与救助过程中担负巨大的伦理职责。
1.关爱。与政府应尽的责任不同,社会主体对于高职院校贫困生的关怀主要不是出于责任,而是出于对“他者” 的关爱。哲学家黑格尔认为:“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③社会是高校贫困生救助的重要力量,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责任主体。这种责任主体是特殊的,它不具有道义上的必然性,但却具有伦理上的关怀性。社会群体与社会组织积极发挥出关怀的伦理义务,以同情、关爱作为基本品质惠及高校贫困生群体。在日渐公共化的现代社会,社会组织将会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救助任务,关爱等基本德性将构成社会在贫困大学生资助中的伦理形态。 2.奉献。高职院校贫困生救助社会主体的出现与时下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分不开。在社会慈善事业日渐发展的当下,人们将奉献作为现代社会对他人的重要品格。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出现需要社会成员具备公益品质与公共精神。人们在奉献中获得人的本质,这源于人本质上是依赖性的动物。由于人类天然地相互依赖,慈善事业体现出对于他人的关心与风险,康德认为关心他人“不仅关系到一个人做正确的行动,而且关系到她正确地感觉”“伴随着品德的愉悦感”④。高职院校贫困生是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是社会系统的有机构成部分,对于他们的关怀尽管并不在社会主体应尽的义务范畴,但社会应当倡导人们积极行善,通过社会化的力量拓宽高校贫困生救助的渠道。这样,既分担了各方扶贫主体的压力,又紧跟了当今社会公共转型的趋势。
3.尊重。由于现代社会是人与人相互不认识的陌生人社会,鉴于社会主体救助的“陌生化”,被救助的大学生与施救人之间常常相互之间并不认识。在以陌生人为交往群体的现代社会,社会各方毕竟是“他者” “局外人”,在市场经济“金钱之上”“工具理性”作为判断标准之下,极容易引起对他人的冷漠与排斥。这样的情形十分常见,特别是随着社会事业的蓬勃发展,社会救助性机构的不断完善,在社会救助的过程中不能抱有人格上的鄙视或漠视,以“施舍”的伦理态度参与对高职院校大学生的资助。而是要充分尊重救助对象的人格尊严。贫困大学生的社会救助是一项神圣的伦理事件,在此过程中,尽管存在经济地位的差异,但每个人都是道德上平等的个体,应当体现出对于他人伦理上的尊重。
三、高职院校贫困大学生救助中的个人责任伦理
高职院校大学生贫困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伦理问题。作为伦理问题,诊治贫困需要多元社会主体联动起来承担起伦理责任,同时需要大学生自身具有相应的伦理品质进行自我解救。经济上的外在支持只是暂时性的应对策略,坚毅的伦理品质才是高职院校大学生脱贫最为彻底的保证。
1. 诚信。对于现代人来说,诚信是取得社会信任的根源。经济上的贫困并不意味着道德上的冷血。高职院校大学生尽管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在伦理层面可以做到 “富足”。诚信作为基本的伦理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贫困救助体系之中。对于高校院校的贫困大学生来说,这种诚信的品质最基本地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如实地汇报自己以及家庭的经济状况,特别是贫困状况,不应弄虚作假,为了获得国家的大学生扶贫政策而欺骗、隐瞒自己家庭的真实经济状况。二是在社会生活中,应当具备诚实守信的伦理品质,并成为一个合格的现代好公民,不能因为经济上的贫乏就成为道德上的弱势群体。
2.自立。自立是一个人面对自我的能力,更是走向社会、面对他人的品质。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只有当个体是自足的时候,才会以强有力的力量与坚韧的姿态参与社会活动。大学生人穷志不穷,贫穷不是不努力的理由。通过自己的努力做到自立完全能够消除贫困。高职院校大学生的特殊性之一就体现在,他们就读的学校是高职类、技术类的学校,所学专业都能成为他们的一技之长,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专业并利用课余时间勤工俭学等。以笔者所在的高校为例,大一期间有近一半的学生在外兼职,其中包含了80%的贫困生。这些贫困生在各种形式的兼职、自我创业的活动中,不仅通过自己的努力逐渐改善了自己的经济条件,而且也证明了自己的实力,增强了个人的自信心。
3.自强。贫困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一项心理问题。世界银行在2000年发布的贫困调查报告就指出:贫困是一种痛苦。穷人要承受来自食物缺乏的肉体痛苦,还要承受作为社会边缘和缺乏参与机会而带来的屈辱和心理上的痛苦,以及承受被迫做出某种取舍而带来的道义上的痛苦。目前,高职院校贫困生的心理贫困表现为:自卑自闭,离群索居;过度自尊,敏感多疑;抑郁和焦虑攻击和冷漠;等等。事实上,相比较经济上的贫困,心理上的自卑可能是高校贫困生最难克服的伦理障碍。他们之所以自卑倒不是因为贫困,往往是因为致贫原因本身难以言说或启齿。就贫困问题来说,真正地摆脱贫困还需依赖大学生自己,因为经济问题完全可以依靠各种主体的经济救助得以解决,但心态缺失的问题更多地需要个人的自我调适,否则,贫困的个体有可能在金钱和物质的资助中迷失自我而陷入精神和人格的 “贫困”。就此而言,有必要提醒高职院校每一位贫困生:接受资助的终极伦理是要对政府、社会和自我承担责任。
[注释]
①(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0.
②冯钢.转型社会及其治理问题[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36
③(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