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些年随着网购的日趋成熟,“海代”、“海淘”也步步深入人心。“海淘”的盛行,促使每日通关产品数量激增,各种逃避海关关税的不法行为也层出不穷。然而国家对“海淘”过境货却缺乏一套完善的制度来监管。2014年7月23日,海关总署出台本年第56号公告。本文通过对该公告浅显解读,试图对“海淘” 贸易监管进行补充,期许对海关监管有所助益。
关键词:论文发表核心期刊,海淘,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
“海淘”即海外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到海外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在线信用卡付款、PayPal账户付款等,最后由海外购物网站通过国际快递发货,或是由转运公司代收货物再转寄回国。在互联网的大时代背景下,“海淘大军”逐渐壮大,究其原因,一方面,国内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币国际支付能力逐渐增强。另一方面,国际品牌国内售价居高不下,国内食品、药品等安全事件件又频频发生,最终导致海外购物热潮一浪高过一浪。
“海淘”热潮的高涨,直接导致通关邮运物品数量成倍增加,物品主要是母婴、化妆品类。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发出的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公告,“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和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关于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这两大公告表明“海淘”物品需要缴税清关的票数呈正比例增加。同样,瞒报、谎报邮递物品信息的不法行为比比皆是。
面对与之相伴而生的不法行为,海关总署于2014年7月23日出台本年第56号公告(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该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方式进行的贸易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管。
一、“海淘”个人交易数据在线备案
我国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物品,长期以来一直以邮寄的方式进出海关,鱼龙混杂,没有明确的监管方式。56号公告监管要求的第一条,首先就将中国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商品纳入了海关监管,并区别对待“物品”和“货物”两个概念,让“海淘”从此有法可依。这一点的实施,表明国家对跨境购物的认可和鼓励。
而对于监管条件第四条,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我们不仅疑问:个人应该如何提交交易数据?买家个人是否也需要进行商品备案呢?
对于海关而言,“海淘”买家基数大,进境物品种类繁多,倘若都去海关备案,递交交易数据,势必要给进境地海关带来各种问题。我们不妨想另一条通道试试:海关可以开发一个专门接收个人跨境物品信息的公开网站,“海淘”个人可以登录该网站获得属于自己的进出口交易账号并录入、提交信息(具体信息的设定以海关监管内容为适)。“海淘”买家需要报关时,只要在《物品清单》和《报关单》上注明自己的账号,海关就可以通过联网查到进出口该物品的个人信息、物品信息等。
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相关法律有待完善
海关56号公告本着鼓励、支持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宗旨,并未反复重申不遵法、不守法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对于“海淘族”,大部分人缺乏对“关税”、“走私”等概念的深入理解。
目前,我国适用于海关监管的法律有《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针对个人进境物品,海关规定只要符合 “合理数量”“自用”要求,一般不用交关税。“海淘族”个人利用“合理”数量的规定,将海购物品视为自用物品走行邮通道,当进口数量超过“合理数量”时,就会分成几个小包裹分别运输,以此“规避”海关抽查风险。
基于此,国家应该加快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来惩治瞒报、偷逃税款等不法行为,同时加强海关进出口相关法律的宣传。海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走私、补税等事件时,要对当事人晓以法理,适当解释,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的关务法律意识。“海淘族”也要严于律己,做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三、结语
通过对海关总署56号公告的解读和思考,我们可以看到整篇文章关于跨境进口政策还是具有比较鼓励性的积极色彩。但这并不代表企业和个人不规范的海淘操作可以肆无忌惮地继续,部分“海淘”个人和企业瞒报、逃税的行为,今后势必要面临更大的风险。值得说明的是,56号公告的出台已引起各大网站以及“海淘族”的重视。相信国家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将更有助于我国外贸经济的发展,更有助于良好经济贸易秩序的形成。
参考文献:
[1]石权.“海淘”监管思辨与构想[N].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4).
[2]中国海关网.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OL].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 /info714267.htm2014-07-2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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