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栏目:核心期刊 更新日期:2025-04-24 11:04:38
本刊优先考虑篇幅适中的稿件,鼓励确立学术命题、实现学术创新、达到学术标准、符合学术规范的投稿,原则上谢绝联合署名。本刊提倡来稿立足于中国问题,也欢迎比较法佳作,但不欢迎单纯推介域外某个法律、制度或者实践以对读者进行另类普法教育的来稿。本刊诚挚欢迎国(境)外同行惠赐原创佳作,但不刊发对国外(境外)学术刊物已经发表的学术论文的译稿。
一、中文引证体例
(一)一般规定
1. 注释为脚注,每篇稿件编号连排。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阿拉伯数字,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2. 注文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3. 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卷次、页码。
4. 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注释顺序为:国籍,外加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5. 页码径用“第N 页”或“第N-N 页”字样。
6. 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7. 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则直接“同上注,第N页”即可;若两次引用之间有间隔,则注释顺序为:作者姓名、见前注[N]、页码。作者如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8. 正文中引文超过150 字者,应缩排并变换字体排版。
9.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直接引用非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自”。
10. 引文出自杂志的,不用“载”、“载于”字样。
11. 引用古籍的,参照专业部门发布之规范;引用外文的,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12. 原则上引用未公开出版物及网上资料。若引用网上资料,须标注“最后访问日期”。
13. 引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出版或发行的文献,可在出版或发行机构前加注地区名。
(二)范例
1. 著作:(1)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再次引用,如中间无间隔:同上注,第65页。
中间有间隔:朱苏力,见前注[1],第78-80页。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2. 论文:(2)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第155页。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第150-163页。
3. 文集:(3)白建军:“犯罪定义学的理论方法与实证刑法学”,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页。
4. 译作:(4)(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5. 报纸类:(5)姜明安:“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载《法制日报》2007年7月8日,第14版。
6. 港台类:(6)王泽鉴:《侵权责任法》,台湾三民书局2009年版,第105页。
二、英文引证体例
1. 论文:作者、论文题目、期刊名称、年份、卷册号、页码。(例如:Richard A. Posner, "The Decline of Law as an Autonomous Discipline: 1962-
第一编 哲学、社会学、政治、法律类核心期刊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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