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简介】
江苏警官学报原为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创刊于1986年9月。当年出刊两期,每期48页。1987年出刊4期,每期48页,第4期始以“江苏省内部期刊准印证(JS)第3115号”刊号出刊。1988~1993年,本刊按季刊出版,每期页数从52页逐步增加到80页。其中,1991年始以“JSXK字第038号”刊号出刊。1994年始,本刊改为双月刊。1995年始以“苏新编JSXK字第12063号”刊号出刊。从1994年至1998年,刊物每期页数从80页逐步增加到120页。从1998年第5期(总第59期)开始,本刊以“cn32-1506/D”刊号(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8-231X)正式公开出版,每期页数从128页逐步增加到目前的200页。2002年于江苏公安专科学校改建为江苏警官学院后改为江苏警官学院学报,国内统一刊号CN32-1704/Z,国际标准刊号ISSN1672-1020。
本刊从创刊号至1993年第4期(总第30期),冯正任主编;1994年第1期(总第31期)始,卜安淳任主编。本刊是公安学术期刊。
本刊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刊载关于社会安全问题研究的学术文章和相关的法学、犯罪学、社会学、政治学方面的研究文章,促进公安学术的进步繁荣,促进公安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公安学术研究工作者服务,为公安教育工作者服务,进而为科教强警和科教兴国作出贡献。
本刊注重学术质量,倡导学术规范,欢迎从多种理论角度研究分析有关社会安全的学术问题的文章和从理论层面剖析并研究解决社会治安或公安工作现实问题的文章。本刊是《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收录期刊。本刊是全国优秀文科学报,江苏省一级期刊,江苏省期刊方阵优秀提名期刊。
【收录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获奖情况:
全国优秀社科学报
江苏省一级期刊
江苏期刊方阵期刊
【栏目设置】
本刊设置社会治安研究,犯罪学研究,侦查学研究,刑事法研究,民商法研究,宪法行政法研究,法学理论研究,法史研究,警事学研究、公安科技探索,公安工作研究,公安教育研究等固定栏目和道路安全研究,网络安全研究,防腐反贪研究,反恐打黑研究等机动性栏目。
杂志优秀目录参考:
执法为民的创新探索——泰州公安推行刑事办案“四回”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赵建生,ZHAO Jian-sheng
“平安义工”建设初探——以泰州海陵分局的实践为样本 孙桂银,SUN Gui-yin
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预防措施研究——基于对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污染的实证分析 董邦俊,梁璐璐,DONG Bang-jun,LIANG Lu-lu
论被害人介入犯罪刑事政策 荣晓红,RONG Xiao-hong
劳教废除后的法律制裁格局前瞻 李程,李会彬,LI Cheng,LI Hui-bin
总体国家安全观对边检反恐的法律蕴意 郭永良,GUO Yong-liang
量刑幅度变更后追诉时效溯及力问题研究 王桢,WANG Zhen
生态农业相关法律构建和完善 丁锦玲,沈绿野,DING Jin-ling,SHEN Lv-ye
两岸跨境毒品犯罪司法互助问题探微——从D市检察机关涉台毒品案件办理情况展开 刘婵秀,LIU Chan-xiu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体系性建构——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分析范本 陈志鑫,CHEN Zhi-xin
监听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探析 吴承栩,WU Cheng-xu
信息化动态化条件下侦查措施拓展研究 聂江波,NIE Jiang-bo
中西方社会公共安全的多维视角研究综述 钱洁,QIAN Jie
循证矫正案例库建设研究 郑建桥,王伟,ZHENG Jian-qiao,WANG Wei
刑事错案的成因及对策——以37起典型错案为样本 方福建,钱文杰,FANG Fu-jian,QIAN Wen-jie
公安机关在国家治理中的性质与职能研究——基于历史与现实的考察 李铭,Li Ming
公安院校校局合作机制初探 王守忠,WANG Shou-zhong
公安文化与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辩证关系探析 李广仓,LI Guang-cang
社会科学杂志征稿:关于刑事被害人的罪刑探析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洛阳性奴案”的案情,引出了本案关于四名女性被害人刑事责任的争议焦点,分析了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否构成犯罪,得出了这四名被害人构成犯罪的结论且应当成立故意伤害罪。对于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应当从立法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和司法中的酌定量刑情节来衡量其责任。
关键词:社会科学杂志征稿,被胁迫行为,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胁从犯,“洛阳性奴案”
一、案情回顾
据报道:“约1年前的一个晚上,其中一名女子与另一被囚女孩因争风吃醋发生打斗。李浩协助后者将前者打死之后,将尸体就地掩埋。”于是,这四位刚刚从火坑里跳出来的少女,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检察机关批捕,被关进了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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