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安科技》法律期刊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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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安科技》法律期刊论文发表

《广东公安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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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周期:季刊
期刊级别:省级
国内统一刊号:44-1373/N
国际标准刊号:
主办单位:广东省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
主管单位:广东省公安厅
上一本期杂志:《法治与社会》政法期刊论文
下一本期杂志:《法治研究》政法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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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杂志简介】

  本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收录情况】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ASPT来源刊

  中国期刊网来源刊

  【栏目设置】

  主要栏目:公安科技论坛、刑事科学技术、信息科学技术、交通管理科学、消防管理、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2014年01期目录参考:

  云计算IaaS信任管理及其在公安基础设施的应用 王海宇,张文军,赵淦森

  论信息化条件下的社区警务工作创新 郑泽晖

  加强公安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思考 赵少雄

  海量定位数据存储技术与警务应用研究 唐晓红,闫明,林国亮

  大数据时代实施预测警务探究 冯冠筹

  制约公安信息化效能提升的瓶颈与对策研究 李国川

  应急处突任务和边防安保任务中的通信组织探讨 蔡舫

  稀有STR基因分型在法医DNA检验中的应用 叶乾素,周丽丽,陈祖聪,汪萍

  冠心病猝死4例法医学分析 翟盛煜,梁建峰,经广鑫

  实时直接分析—质谱(DART-MS)新技术在法庭科学中的应用 赵志东

  LVQ模式识别技术在社会治安视频监控中应用的研究 李飞

  浅析视频技术在实战中的推广应用——以茂名市公安视频技术应用为例 王诗军

  交通事故管理信息化:传统、挑战与创新 邓正雨

  测速电子警察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分析 罗强,傅贵,许健

  可视化关系推演比对系统 广东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化处科技管理科

  法医学立体检验法 林奕腾,张泰运

  光滑客体潜在指印的可见光拍摄方法 骆刘德,谭永志

  浅析精神病人与聋哑人书面言语特征的区别 刘航宇

  《广东公安科技》杂志编辑部投稿须知:

  1、来稿要求论点明确、数据可靠、逻辑严密、文字精炼,每篇论文必须包括题目、作者姓名、作者单位、单位所在地及邮政编码、摘要和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一般为导师)简介(包括姓名、性别、职称、出生年月、所获学位、目前主要从事的工作和研究方向),在文稿的首页地脚处注明论文属何项目、何基金(编号)资助,没有的不注明。

  2、论文摘要尽量写成报道性文摘,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方面内容(100字左右),应具有独立性与自含性,关键词选择贴近文义的规范性单词或组合词(3~5个)。

  3、文稿篇幅(含图表)一般不超过5000字,一个版面2500字内。文中量和单位的使用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最新标准。外文字符必须分清大、小写,正、斜体,黑、白体,上下角标应区别明显。

  4、文中的图、表应有自明性。图片不超过2幅,图像要清晰,层次要分明。

  5、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采用顺序编码制,请按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所引文献必须是作者直接阅读参考过的、最主要的、公开出版文献。未公开发表的、且很有必要引用的,请采用脚注方式标明,参考文献不少于3条。

  6、来稿勿一稿多投。收到稿件之后,5个工作日内审稿,电子邮件回复作者。重点稿件将送同行专家审阅。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拟用稿通知(特别需要者可寄送纸质录用通知),则请与本部联系确认。

  7、来稿文责自负。所有作者应对稿件内容和署名无异议,稿件内容不得抄袭或重复发表。对来稿有权作技术性和文字性修改,杂志一个版面2500字,二个版面5000字左右。作者需要安排版面数,出刊日期,是否加急等情况,请在邮件投稿时作特别说明。

  8、请作者自留备份稿,本部不退稿。

  9、论文一经发表,赠送当期样刊1-2册,需快递的联系本部。

  学报发表论文:论公司除名制度中的事由界定

  摘 要:除名事由之界定关乎公司除名制度的完善程度。就法律规定的除名事由而言,应当注重定性规定和定量规定。就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除名事由而言,其应当来自法律的概括授权,且内容不得违反关于除名事由的定性规定,同时,除名事由条款应当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成为公司章程条款。就公司选择的其他除名事由而言,除肯定公司可为此种行为之外,应当在除名程序上由法院对该类事由进行审查。《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应当在除名事由的定性问题上予以修正,同时扩大除名事由之列举规定。

  关键词:法定除名事由,章定除名事由,其他除名事由

  作者简介:赵德勇,男,法学博士,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河北师范大学重点项目“股东除名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2014Z05

  所谓公司除名制度,是指特定股东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状态或者个人其他因素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损害,公司单方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决定与股东解除关系,进而该特定股东丧失股东资格。除名行为是公司治理中的重大行为,因而据以除名的事由也当是重大事由。从渊源看,除名事由可能源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也可能来自公司章程的规定,还可能是上述来源之外,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上自行选择的除名事由。因此,下述问题便应运而生。一是如果公司法规定除名事由,那么立法上应当如何把握除名事由的定性和定量问题;二是公司章程规定除名事由的效力问题;三是如果在法定事由和章定事由之外,公司在特定情形下确定的除名事由效力如何。我国《公司法解释三》将经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部返还所抽逃的出资的行为视作除名事由,针对该规定在法解释学上应当如何适用,以及在立法论上是否需要改进,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即是在分析上述三个问题的基础上,对《公司法解释三》确定的除名事由做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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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广东公安科技》法律期刊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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