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建设工程管理的四大控制中,质量控制、工期控制、安全控制基本是落实的,主要由总监理工程师为甲方负责。而投资控制在有些建设项目中则显得薄弱松散:甲方不愿将投资控制权交给监理公司管理,而监理公司恰恰不愿意深陷到投资管理的繁冗业务之中,虽然两厢情愿,却形成了一种错位现象,懂工程的人不管钱,管钱的人不太懂工程的尴尬局面。
合理确定与正确控制工程造价一直是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法规文件。然而总监理工程师只是履行了简单审核签字的手续。如果建设单位和承包商能在投资控制方面多一点思考,更新一些传统观念,则会在投资管理上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虚假招标的主导者是建设单位,其受害者除其他投标人外,主要是投资人自身,常有施工方人员直言承认某工程项目是假招标。先施工后招标。还有的建设单位,是先选中施工队伍,再通过招标代理单位的操作,实现建设单位的选择意图。由于建设单位对招投标工作缺乏重视,目前中介机构的招标文件严谨性也在下降,专家评标中常常发现对无效标的界定和有效标必要条件的设置方面存在明显漏洞,降低了招标的效果。招标工作不正规,造成签订合同过程中甲方对乙方的弱势,进而必然影响施工合同的公正性。有的建设单位受到索赔追究,其根源就是招标文件出现了漏洞。
二、实践证明,甲、乙双方均应充分重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的第一重要依据,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应慎之又慎,工程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盈与亏。我们在监理过程中,曾遇到某承包公司经理所签的施工合同,向甲方承诺工程总价下浮9%的条款,自已居然在工程结算时才发现。又如某建设项目,甲方承诺不能按期提供图纸时承担赔偿责任。正巧遇到上级要求该项目修改设计,延误了开工日期,不得不赔偿施工方110万元。为了避免疏漏的存在,决策者在合同文件签署之前,应安排合同管理人员或专业工程师对合同文稿进行校阅,以达到科学决策的目的。
三、背离招投标文件内容订立施工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监理实践中,当以施工合同与投标文件核对时,屡次发现合同金额与投标文件中的中标金额不相符合的情况。如某水厂工程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金额为4200万元,而签订的施工合同金额为7500万元。我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向中标人提出补充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约定,是部分建设单位领导者习以为常的一种做法,有时还存在一种与中标人地位不平等的观念。与招投标法对比一下,却原来这种做法是不受法律师保护的。
四、建设单位应把投资控制的职责归属于总监理工程师。我国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总则第1.0.3条规定:委托监理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在该规范5.5.2-3条中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持证书报建设单位。这里明确规定了工程造价控制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之一。而当前的建设工程管理中,不少建设单位将投资控制的工作留给了自已。由于建设单位往往不熟悉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业务,或者没有专业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常常在与承包方的价格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换来的是既搭时间又赔钱的结果。如果把总监理工程师这个助手使用好,把投资控制的职责归属于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可以处于领导者和监督者的地位,宏观掌控工程项目的实施,会得到满意的工程建设的成果。
五、工程建设中的现场签证已经演变成承包商的主要获利途径之一,建设单位应予以足够重视,加强现场签证的管理。施工过程中“工作联系单”、“工程洽商单”、“现场签证单”数量的增加。监理实践中经常遇到签证部分形成造价的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的工程实例。现场签证形成的投资,既有建设方受损的,也有承包方受损的。现场签证存在的问题比较多。概括起来主要有:1、现场签证不规范。由于个别设计队伍体制原因,降低了设计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服务意识,使相当多的施工单位在办理现场签证时,得不到设计单位的及时确认。以至于有的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即预见到这种情况,明确规定:现场签证由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确定,而不将设计单位列入其中。签证不经设计单位签字的情况较为普遍。
2、现场签证只签事件,不签工程量,也不签单价。大量的现场签证,监理单位只签署“情况属实”,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署“同意监理意见”。这种似是而非的签证,给工程量的计量和计价造成了困难,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难点。3、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的签字不能代表甲方意见,或未获法人代表授权,或签证未盖公章,甲方领导不予承认。如某办公楼预应力加固方案,现场代表签字后,未盖公章,单位负责人不予认可,造成虽已施工,却不能付款的局面。4、后补现场签证现象无法避免。当甲方口头承诺一项工程变更时,或者出于双方的互信,或者是时间仓促,造成了送审结算中仅有计价数据而无签证资料的事实。当审计人员发现追究时,经常有甲方后补的签证送到审计人员面前;当然也经常有乙方不能补来签证的情况,承担了自已疏于管理的后果。
六、合理确定拦标价是业主单位控制工程造价的正确选择,追求低价中标可能影响建设单位利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规定:按社会平均造价水平编制的控制价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拦标价,也是招标人控制工程投资的最高限价。编制拦标价的做法已被建设单位广泛接受,但如何正确使用拦标价却有不同认识。有的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拦标价后,又下浮3-5%做拦标价使用。这种做法违背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该两条中规定: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其编制的控制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负责。文件还规定: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控制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些投资人单纯追求低造价中标,盲目压低拦标价,低价中标后,由于投资不足不得不重新追加投资;或者因此而选择了能力较低的施工队伍,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根据我们的监理经验,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虽然比设计阶段效果小,但也应重视,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很重要,对月进度的核量、工程变更、洽商等从专业的角度进行控制,要比到最后竣工结算再控制好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