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的发展是人类居住环境不断演变的过程,也是人类自觉和不自觉地对居住环境进行规划安排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出现,人类居住环境复杂化,产生了城市规划思想并得到不断的发展。但在城市高速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现代城市规划中也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和探讨。本文就目前城市规划中常遇到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其中包括城市中心区的更新与改造、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和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关键词:规划管理、发展问题、公众参与、实施与管理
前言:城市规划在我国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存在到成为对城市发展起到指导性作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城市规划理念也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和成熟。但在城市长时间的高速发展下,一些城市规划设计理念和实施、管理的问题也暴露出来。下文主要针对城市中心区的更新和改造以及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城市中心区更新与改造
城市中心区具有良好的区位、交通优势,在市民心目中存在着“城市中心”心理定势,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逐步升级,城市形态不断扩大,城市商业行为和商务活动必然会在城市中心聚集,成为刺激城市中心区更新发展的最活跃因素。城市中心区的发展往往是一个城市更新与改造的渐进过程,是通过局部更新逐步实现整体更新过程,因此,城市中心区的更新最能反映“一次规划,逐步实施”规划过程的特征。城市中心区更新的目标是提高城市中心区的环境质量和运行效率,建设富有特色的空间形象。在城市中心区规划更新中首先要注重“以人为本”。城市中心区是公共性活动强度最高的地区,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和流动性,因此,城市中心区更新改造必须满足活动参与者的需要,尊重人、尊重人的行为、尊重人的活动。在城市中心区,可以把人对环境的要求分为三个等级:第一是基本要求,即人们对生理、安全的需要,在活动中人们会由此派生出种种行为;第二是一般要求,即人们对相互交往的要求;第三是高级要求,即人们存在一种潜在的创造与表现的愿望。城市中心区的更新与改造应该满足活动参与者的基本要求,创造相互交往的机会与可能,引导人们积极参与公共性活动。
在功能结构上,城市中心区的更新与改造必须树立城市中心区是一个有机整体的观念。城市中心区是城市大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城市中心区本身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把城市中心区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我们可以认为城市中心区是由若干系统组成的,包括商务、商业、娱乐、餐饮等职能构成城市中心区的综合性功能;由建筑实体和公共空间的相互配合形成变化丰富的空间体系与序列;由城市交通、中心区步行交通及各类停车设施组成的交通网络系统。这些系统在规划中应得到充分考虑,合理进行安排,令其相互协调,达到“有机统一”。
另外,在城市中心区更新改造中还应认识到城市是一个连续发展的过程,一个城市在经历各个历史时期后,一般都会留下经典的建筑、街道、园林、广场等,这些也是一个城市的历史写照,往往这些珍贵的历史遗迹会出现在城市中心区中,成为城市演化过程中的印记。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我们需要这一部分对具有价值的遗留进行鉴别和保护,令其成为后人了解城市发进程的依据。
二、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
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市民的共同参与是很有必要的。公众参与可以促使城市规划的方法迈出从主观到客观、从一元到多元、从理想到现实。在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中,政府通常被认为是城市管理的唯一主体。由于政府在城市管理中孤军作战,结果常导致“管不好、管不了”的情况。参与是指人的各种行为方式,参与事件和活动之中,与客体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如果没有公众参与,再好的规划设计构想在实施过程中也会扭曲变形。但是,倡导公众参与,并不意味着对行政手段、法规管理等规划管理体系的排斥和敌视,它们往往是相辅相成的。在公众参与的实施上,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区域规划调整时都应给予公众参与的机会。公众对城镇发展规划有建议者,可在设计阶段就直接向规划部门提出,供规划部门参考。不管意见采纳与否,规划部门有义务向提出意见的市民进行回复,告知其意见采纳或不予采纳的原因。
三、城市规划的市场属性
城市规划作为一种智力产品,具有专业性、前瞻性、技术性特点。改革开放以前,这种智力产品没有被广泛地重视,而城市发展的日新月异必然要求我们在城市建设中做好城市规划,规划作为一个行业和一种产品应运而生。在市场经济转型初期,主要是由政府承担起了城市规划的编制任务。这在很多地方是很常见的。例如,在对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对应成立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由它们来完成规划编制任务,同时再组织实施。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已经基本确立,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城市规划也是一种智力成果,具有产权特征,规划的编制已经走向专业化和市场化。严格地说,政府已经不具备亲自编制城市规划的条件。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划部门更多的应是承担起政府对城市规划的监管职能。规划的编制与调整应当由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规划部门要做好两件事:1)充分理解和把握国家关于规划的有关强制性条款,做好规划监督和审查工作;2)剥离规划编制职能,将凡是挂靠在规划管理部门的下属规划设计院改制为企业性的社会单位或中介机构,参与市场的竞争。剥离后的规划设计单位同社会上其他规划设计单位一样进入跨地区的、全方位的行业竞争,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规划编制。作为企业(中介)性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它有两个主要责任:一方面,它要为自己的产品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负责;另一方面,它要为其产品的销路负责,以促进自身发展。政府应该建立和规范这种市场,使规划编制成果既能受到产权保护,又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出售。
四、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监管
作为政府,应明确城市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定位,城市规划作为一个城市发展的政策导向,在引导投资者投资和资金流向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首先是要组织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大到城市总体空间布局、功能定位,小到城市景观、建筑风格,都要有规划设计方案。这些方案可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规划一旦制定并通过合法程序批准,就视同于法律或法规,不能轻易更改。而政府的职能主要就是对规划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现实中常有这样的现象:由于缺乏详细规划,对城市市区的一座临街建筑立面设计,不同的领导有不同的看法,导致政府在规划方案上朝令夕改,很不严肃。再如,有的城市为了迎合外商投资者的好恶,不惜以更改规划为代价,把规划中的城市道路按外商的意志变成厂房,不仅破坏了城市规划,而且也是对规划法律的践踏。凡此种种,都是规划管理不到位或错位的表现。
切实履行政府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职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环节。首先,要严把规划审批关。按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严格按规划审批权限对各级各类规划进行审批,杜绝规划由个别领导说了算的现象。政府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控制,做到“三个不建”:无详细规划不建、不符合规划不建、违反规划不建。其次,在规划管理中,要严格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规划是一种智力产品,是综合各方面要素对城市空间资源进行合理而科学的配置,既是法律也是科学。因此,在规划修编年限内,政府的相关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土地的审批、选址、建设等。第三,必须严格依法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应加大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规划执法难,难在查处。查到了就一定要处理,不处理就等于纵容违法。例如,在城市规划区内违规乱建私房的现象时有发生,建房户要么形成既成事实,要么与执法人员对抗,执法队员被殴伤的事件时有发生。我们应把对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纳入城市综合管理的范畴,规划执法要与国土执法、建设执法以及公安部门和人民法院联合起来,对阻碍规划执法的,公安部门要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对拒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践证明,这种与司法机关相结合的多部门联动的规划执法管理模式具有较好的执法效果。
五、结束语
二十一世纪是人类创造空前文明,同时也是地球上的自然资源与生态资源遭到破坏的极致。城市、建筑、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城市规划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舞台。人类必须同大自然协调一致,运用知识建设一个更和谐的人类舞台,实现自然、社会和人居环境和谐有机的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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