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件包括卫生技术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本条件取得的相应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有权申请与资格相符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职务。
(一)医(药、护、技)士(师)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医师实行职业医师资格制度。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士,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认定医师。
2.药、护、技专业逐步与国家执业资格制度并轨,在并轨实现之前,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五大”毕业生,下同)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士”资格;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在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可认定“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认定“师”资格。
3.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中转毕业后,担任药(护、技)士职务不少于五年,通过参加天津市卫生技术初级专业外语或医古文(现从事中医、中药人员)D极和专业理论考试合格,取得药(护、技)“师”资格。
(二)主治(管)医(药、护、技)师
1.取得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从事医师工作满3年或从事药、护、技工作满3年,可认定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
取得医、药本专业或相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医师工作或从事药、护、技工作、可认定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
2.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学历合资厉
申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1985年(含1985年)以前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在药、护、技或一级医疗机构、卫生院、保健站的医疗岗位工作,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8年;
B.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毕业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6年;
C.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D.具有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4年;
(2)专业理论知识
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的相关理论知识;通过专业其刊等途径初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动态及发展情况。
(3)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本专业“师”级任职期间要求的工作经历、工作能力;按要求完成“师”级任职期间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4)带教
“师”级任职期间能独立带教实习人员、并能正确指导进修人员及低年资初技人员处理本专业常见问题;有带教实习人员、进修人员及低年资初技人员至少1年的经历。
(5)科研
掌握科研文献检索的基本方法;了解科研选题、设计及具体实施的基本程序;在实践工作中能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进行总结。
(6)论文
A.在一级医疗机构和卫生院、保健站工作的人员,“师”级任职期间在医学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市)及学术会议上交流第一作者论文至少1篇或第二作者论文至少2篇。
B.在一级医疗机构和卫生院、保健站以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师”级任职期间在医学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市)机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第一作者论文会综述至少1篇。
(7)外语
A.在县级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需参加全国职称医学专业外语或天津市四部经典职称外语(现从事中医、中药人员,下同)C级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合格证书。
B.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以外工作的,需参加全国职称医学专业外语或天津市中医四部经典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合格证书。
四、考试、评审专业设置
(一)初级考试
初级专业理论考试设10个专业:西药、中药、护理、检验、医学影像(技)、病理(技)、营养(技)、微生物检验、卫生理化检验、病案(技)。
(二)中级考试
中级专业理论考试原则上按二级分科;中级实践能力考试原则上按三级分科,具体科目设置以当年考试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