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223号)精神,现就做好2011年江西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江西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为:
1、有关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职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专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3、省级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4、省直(中央驻赣)单位所属的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5、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程序和要求
1、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我省2011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1]223号)、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的要求执行。
2、2011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学历、学位、业绩(含论文论著)、年龄终算时间为2011年7月31日。其工作年限、资历、聘任时间终算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时间均按满周年计算。从2012年起,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资历和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终算时间为申报评审前一年的12月31日。个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提供的工作量,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和获奖成果等工作业绩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至资历终算时间内所取得的。
3、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动,需要转换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年可以先申报转换评审现岗位所对应系列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二年再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4、各申报单位必须将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开展示,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申报人员的资历和业绩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公示材料一并上报。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吃透文件精神,严格把关,做到不符合评审条件的人员不上报。不规范的申报材料不上报。
5、各学校、各单位要通过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加强学风师德建设,建立学术诚信机制,强化学术职业道德规范,把学风师德建设落实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每一个环节。
6、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机构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要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各设区市教育局要认真贯彻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字[2008]1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赣教人字[2009]20号)精神,把师德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专任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时,有担任班主任等学生德育工作经历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要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主要依据。高校要设置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组,认真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应视同于教育教学工作量和工作业绩,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的评审通过比例应不低于从事其他专业课教学人员。
7、省属有自主评审权的高校要认真组织好本校的评审工作。评审前请将评审工作计划报省教育厅(包括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评审程序等),按规定时间将申报人员材料送省教育厅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省教育厅。
三、报送材料及要求
1、申报评审高、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送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1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3份);
(3)《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20份);
(4)《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和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登记表》20份;
(5)《代表作(论文、论著)鉴定表》1份;
(6)《个人业务自传》20份(破格、挂编人员提供);
(7)《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8)反映本人业绩、水平、工作能力、工作质量和数量的有关材料1份(以《业绩材料目录》为封面装订成册)。
2、材料要求:
(1)评审材料的填写、审核、报送严格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发[2003]35号)操作;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必须对照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或破格条件逐条逐项填写,复制时不得改变表格式样和大小;
(3)申报评审的专业必须填写准确;
(4)著作、论文、荣誉证书、完成的研究课题等业绩材料应提供原件(研究课题材料必须包含课题申报书、研究内容、结题鉴定表、结题证书),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经鉴定有抄袭问题的论文不能作为评审业绩;
(5)申报人员所提供的业绩材料必须统一编号,填入《业绩材料目录》,并在相关的业绩材料的右上角标注“业绩材料××号”,然后用《业绩材料目录》作封面,按材料编写顺序装订成册(或装袋);
(6)业绩证明材料的编号顺序必须与《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中所填写的先后顺序一致;
(7)申报人员所填的工作量、课时量等,均按年度来填写并分别附单位人事、教务部门的证明;
(8)《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的设区市(主管部门)一栏,必须填写设区市(主管部门)全称,并标明设区市(主管部门)代码,联系电话栏必须填写申报人的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
(9)申报人员在填写《业绩材料目录》时,必须将自己的论文代表作名称填写在“代表作1”、“代表作2”两栏内,并在论文代表作的右上角注明“代表作1”或“代表作2”字样;
(10)《业绩材料目录》上必须加盖设区市或厅局人事(职改)部门的印章;
(11)各单位在报送高、中级评审材料的同时,请将申报人员基本信息表及软盘一并报送;
(12)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不真实、不规范、不完整对评审结果造成影响的,由单位负责。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查处。
四、时间安排及其他
1、2011年8月20日至25日,接收并审核省直(中央驻赣)单位、教育厅直属单位、民办学校教师和实验系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
2、2011年9月10日至9月20日,接收省职称办资格审查通过后的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
3、2011年11月底完成评审工作。
4、评审结束后,请各申报单位按通知的时间及地点领回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逾期不领的单位自行承担材料缺失的责任。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答辩收费,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