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央企海外资产监管的两份重要文件,近期在国务院国资委的主导下“重磅”出台。国资委网站2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
这两份文件已经国资委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了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根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门)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都将受此文件约束。《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内容不仅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并对境外经营中普遍存在且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个人代持股权、离岸公司监管、外派人员薪酬等特殊业务提出了规范要求;对于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境外资产监管办法》也明确规定,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根据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超过1.5万家,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588亿美元,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占据了半壁江山。
值得注意的是,和海外投资速度不相匹配,我国在海外资产的管理机制发展上却略显滞后。此前,中国对于境外国资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正因为如此,在央企"大踏步"前行过程中,境外资产风险也开始日渐凸显。大多数央企的境外资产的安全和增值都存在隐忧,央企境外资产流失已成为国资保值增值的大敌。
最值得关注的是,在《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境外产权管理办法》中均明确了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对于境外企业管理失控、越权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制度,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再加上严格的境外资产管理制度作为约束,央企海外投资之路势必得到有效规范。但必须看到的是,由于我国企业"走出去"仍处于探索阶段,境外资产投资暴露出的问题非常复杂,涉及文化、人才、甚至包括国有企业制度等方面,因此,央企真正"消化吸收"仍需要很长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