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印发《温州市山区县创新型人才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属栏目: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22-11-30 09:05 热度:

 温州市山区县创新型人才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

  温州市山区县创新型人才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山区26县人力社保支撑促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1〕22号)和《温州市山区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温委发〔2021〕37号)有关精神,探索完善特殊优秀人才认定标准,进一步畅通山区县创新型人才职称直接晋升渠道,助力打造山区县人才蓄水池,制定本办法。同时,结合上级关于推进洞头区国家级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和龙港市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将洞头、龙港一并纳入试行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遵循社会认可、业内认同、特殊评价、简便快捷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山区五县及洞头、龙港在新兴产业、传统支柱产业及特色生态农(林、牧、渔)业等领域解决较复杂技术难题、取得显著技术突破和应用研究成果等标志性业绩或作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一)作为主要成员完成市级重大科技项目(不含子课题),项目已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验收;

  (二)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我市“揭榜挂帅·全球引才”专项项目,项目已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验收;

  (三)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我市山区五县共同富裕专项,项目已通过市科技主管部门验收;

  (四)获得省部级(国家级行业协会)科技奖项一等奖(排名前9)、或二等奖项(排名前7)、或三等奖(排名前5);获得市厅级(省级行业协会)科技奖项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名前3)2项;

  (五)已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主要编制者;

  (六)作为主要成员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等成果(需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

  (七)在工程技术、农(林、牧、渔)业领域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浙江工匠入选人员、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的“拔尖技能人才”;

  (八)在工程技术、农(林、牧、渔)业领域获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或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高技能人才;

  (九)取得我市政府部门已颁布实施的各专业系列中级职称评价条件中的相关标志性成果业绩,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温州市山区县创新型人才中级职称“直通车”评审常设组织(以下简称“常设组织”)。常设组织成员由市人力社保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年度执行评审组织成员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行业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六条 职称“直通车”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人员自主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选择相对应的评审申报计划,在线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推荐。申报人评审材料经所在单位推荐,经当地县级人力社保局审核后,提交市人力社保局。

  (三)评前公示。市人力社保局初审通过后,即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四)组织评审。对公示无异议的,常设组织对申报人的创新能力、标志性业绩和发展潜力进行评价,视情对申报人进行面试答辩。常设组织综合相关情况,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取得相应职称。

  (五)结果公布。常设组织确认通过的人员名单,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制发任职资格电子证书。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直通车”评审的,需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经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申报。

  第八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并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

  (一)伪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按《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属于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对象,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四)有其他违反评审工作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本办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主要成员”、“主要编制者”是指排名前三,排名以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为依据;

  (二)所涉产值需提供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关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等成果的专项审计报告;

  (三)“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条 本评审办法自2022年12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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