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客观公正评价丽水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汽车零部件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丽水市创新创业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汽车零部件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丽水市从事汽车零部件相关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丽水市汽车零部件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体系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其规定分值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汽车零部件行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汽车零部件工程中、初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遵守行业规范,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积极为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申报人员符合相应年限条件的近3年内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等次,且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
第七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5年;
(二)具有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三)具有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五)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后,从事技能工作满2年,或获得浙江省技术能手、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
第八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二)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助理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三)具有博士学位;
(四)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后,从事技能工作满3年,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能能手,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
第九条 自评分申报。按照《丽水市汽车零部件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量化评价标准》达到规定分值,可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分值由丽水市汽车零部件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符合丽水市创新创业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申报条件的人员,向“直通车”评委会申报认定或评审。
第十一条 转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岗位变动,从其他领域专业技术岗位转到汽车零部件工程领域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的,需转评汽车零部件行业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转评汽车零部件行业助理工程师后晋升工程师的,转评前后任职时间可累计。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汽车零部件工程领域的基础专业理论知识。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全面系统地掌握汽车零部件工程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跟踪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能力。任现职期间,有参加过本行业工程、生产项目和科研经历,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够独立解决一定技术问题的能力,并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或大学生学习和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本专业一定技术问题的能力;
2.参与完成企业项目的研发,在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等方面有一定突破;
3.在工作岗位上有技术创新,或在攻克技术难关、技术改进,或在降本增效中做出相关贡献,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具有丰富的汽车零部件生产或研发单位技术或项目管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在项目管理、技术管理体系建设、产品研发流程、技术管理等方面有一定贡献;
5.具有汽车零部件产品检测和测试报告的技术审核(定)工作的经历和能力,且在产品质量评价、检测手段改进、测试方法更新及技术开发等某一方面具有一定业绩。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参与完成列入县级以上科研项目、产学研项目,项目取得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通过验收评审;
2.参与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或市厅级以上行业协会科技成果奖项;
3.参与本行业相关行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编写,并颁布实施;
4.获得本行业相关专利且应用较好,产生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过与本行业相关的论文(论著)1篇以上,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6.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方面具有一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