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才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程专业职称评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监测与分析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监控和分析、监测质量控制与质量体系运行、监测综合分析与评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与咨询类是指从事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与设备产品研发、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咨询服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环保设施运维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规划与管理类是指从事生态环境规划、环境政策和标准制定、环境信息和环境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程职称名称包括:
(一)员级职称:技术员。
(二)助理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四)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五)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的国家专利、研究课题、科技计划项目、环境质量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环境规划、技术标准、论文著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经历,在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环境保护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六)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初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提前1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环境保护工程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解决环境保护工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3.取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科技项目研究,或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通过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
(2)参与编制(修订)市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3)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完成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相关工作,其成果被县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或获奖的。
(4)获得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至少1项。
(5)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至少1篇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学术论文。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4.取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2项条件:
(1)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研究,或主持市级以上科技项目。
(2)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显著。
(3)参与编制(修订)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4)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完成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相关工作,其成果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获奖的。
(5)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提名,或其他相当层级类型代表性业绩成果。
(6)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公开出版环境保护工程类著作、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万字)。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环境保护工程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环境保护工程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环境保护工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5.取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2项条件:
(1)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国家级以上科技项目研究,或主持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2)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经济效益显著。
(3)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编制(修订)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4)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完成生态环境监测与分析、工程与咨询、规划与管理等相关工作,其成果被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评估等)或表彰的。
(5)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6)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专利2项以上。
(7)公开出版本人撰写的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或主持(组织)编写环境保护工程专业通用教材;或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至少2篇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环境保护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论文,每篇不少于2000字。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八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高级、正高级职称。一般应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至少2个年度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工程师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获得设区的市级党委政府以上表彰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1.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或设区的市范围内推广。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2项以上国家专利,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每篇3000字以上)。
4.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一部以上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6万字);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级标准的编写。
第十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高级工程师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1.承担国家级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其成果具有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2.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环境保护工程专业2项以上国家专利(至少有一项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3.在核心期刊或国内外权威性科技期刊上发表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每篇4000字以上)。
4.公开出版由本人独立或作为主编人撰写的环境保护工程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2部以上(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以下职称的,不适用破格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