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所属栏目: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22-11-08 08:41 热度:

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大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以及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1〕81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体教融合、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提升学生运动技能水平、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现就全省大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范围与要求

  (一)岗位设置范围。在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高等院校增设专兼职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

  (二)岗位设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600人以上的公办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根据学校体育工作需要,原则上设置1个以上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鼓励民办学校从实际出发设置体育教练员岗位。被命名为“省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学校、省级体育特色学校和具有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原则上设置1个以上专职体育教练员岗位,每个项目设置1个以上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当增加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数量。

  二、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三)岗位职责。学校体育教练员主要承担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训练,传授运动损伤防护康复等知识技能;承担学校运动队训练管理、开展运动训练、参加体育竞赛、选拔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高水平运动员;指导组织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校园体育社团活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等工作。

  (四)任职条件。任职学校体育教练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小学体育教练员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大学专科以上,且须经省级学校体育教练员任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任职相应学校体育教练员,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任职高等院校的体育教练员,应取得运动健将以上技术等级称号。

  2、任职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等学校的体育教练员,应具有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技术等级称号或获得省运会前三名以上成绩。

  三、岗位管理

  (五)岗位设置。高等院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设置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统筹制定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方案,将学校体育教练员纳入学校人事制度统一管理。

  (六)职称系列。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纳入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系列,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学校体育),中级教练(学校体育)、高级教练(学校体育)、国家级教练(学校体育),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另行制定。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四、强化措施保障

  (七)积极搭建学校体育教练员作用发挥平台。逐步完善中小学校“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学校体育教学模式,让每位学生掌握2项以上运动技能。鼓励组建体育兴趣小组、社团和俱乐部,推动学生积极参与常规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积极推广“一校一品”“一校多品”模式,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立健全小学、初中、高中 “一条龙”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支持我省高校积极申报设立高水平运动队。统筹安排全省青少年体育赛事,体育、教育部门共同制订年度竞赛计划,统一注册资格,分别组织实施各项赛事活动,建立健全分学段(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的四级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完善省、市、县三级竞赛制度。鼓励大中小学校建设学校代表队,参加区域乃至全国性体育赛事。

  (八)多渠道多来源加强学校体育教练员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广泛吸纳全国乃至国际体育人才,各地要将高水平优秀运动员、体育教练员纳入本地人才认定范围,并享受相应的人才引进政策。鼓励各级体校、俱乐部具备相应资质的体育教练员兼职担任学校体育教练员,并按规定领取报酬。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提供体育训练、竞赛活动组织等服务,缓解学校体育教练员力量不足问题。

  (九)统筹利用学校体育教练员资源。各地应将体育专项技能培养纳入学校体育课,鼓励学校体育教练员参与体育教学管理。按照复合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支持鼓励学校从事体育教学、体育训练人员,同时具备学校体育教练员和体育教师任职资格,取得教师资格的学校体育教练员可聘任体育教师岗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体育教师可聘任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探索完善学校体育教练员多点执教、跨校执教机制,各县(市、区)要整合学校体育教练员资源,合理规划配置“三大球”、游泳及田径等基础大项、冰雪运动等各类运动项目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按区域统筹安排学校体育教练员的教学训练任务,最大限度发挥学校体育教练员作用。

  (十)畅通学校体育教练员队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健全学校体育教练员培训体系,分层实施学校体育教练员业务培训。建立各级各类体校与大中小学校合作机制,具备条件的体校可设立学校教练员培训基地,或组织体校教练员到大中小学校开展业务指导。完善体育教练员职称评聘标准,确保体育教练员在职务职称晋升、教学科研成果评定等方面,与各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探索建立体校体育教练员与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互认机制,注重选拔敬业爱岗、业务精湛、成绩突出的学校体育教练员到优秀运动队及业余体校执教。

  (十一)加大学校体育教练员队伍建设保障力度。聘用学校体育教练员所需编制原则上在聘用单位核定编制总量内统筹解决。确有需要的县(市、区),在当地现有教职工编制总量内统筹解决。各级政府要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完善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学校体育发展,切实保障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开展的必要支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兼职教练员享受待遇的相关政策,稳步提高兼职教练员待遇。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二)提高思想认识。在大中小学校设立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是推进体教融合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体育领域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抓手。各市、县(市、区)要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通过学校设立教练员岗位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作为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依托各级青少年体育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编制、教育、人力社保、财政、体育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协作、联合督导,确保“十四五”期间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逐步到位。

  (十四)制定实施细则。各地要依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立足实际,加强探索,不断完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价体系。对未按规定配置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的,视情况给予取消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体育特色学校资格等。

  (十五)本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由省体育局、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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