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所属栏目: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22-09-21 09:22 热度:

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山东省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 16 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 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交通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客观评价交通运输领域工程技术人才的水平和业务能力,促进交通事业发展,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交通工程领域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造价、施工、建设管理、监理、监督、试验、检测、养护、环保、安全、救助、维修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名称包括:

  (一)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二)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四)助理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五)员级职称:技术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五条 交通工程领域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取得职业资格年限可视为取得相应职称年限。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 1 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且近 4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察合格;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且近 4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 4 年,且近 4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 2 年,且近 2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 5 年,且近 5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档次。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 1 年参加相应职称评审。

  第八条 申报交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应当符合下列能力业绩条件:

  (一)技术员

  1.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1.具有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2.能够胜任所在岗位工作,工作态度端正,积极参与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

  (三)工程师

  1. 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一般问题的能力,经验较为丰富,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2.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要求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

  (1)作为项目成员,参与完成相应科技项目研究,或参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推广应用研究,已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评价,经济效益显著。

  (2)作为项目成员,参与编制(修订)国家级、省级、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细则、工法、定额、重要文件等,均已颁布实施。

  (3)作为项目成员,完成交通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论证、评估、试验、检测、技术咨询、维修养护、工艺布局、技术改造、设备应用、生产调度、组织设计、应急预案等相关工作,达到标准要求且通过评审、验收,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形成相关专业性、体系性文件或工作报告。

  (4)作为项目成员,获得科技成果奖及相当奖励项目,或获得优秀 QC 小组,或获得县级以上表彰。

  (5)获得本专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1 项。

  (6)在国内外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交通工程类专业技术论文 1 篇以上,或公开出版交通工程类专业著作、教材(独立撰写不少于 1.5 万字)。

  (四)高级工程师

  1. 能够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并能较好地应用于工作实践;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经验丰富、业绩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技术成果;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2.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要求至少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完成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研究,或主持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研究,或主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推广应用研究,均已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评价,经济效益显著。

  (2)作为项目主要成员,编制(修订)国家级、省级、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细则、工法、定额、重要文件等,均已颁布实施。

  (3)作为项目主要成员,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及相当奖励项目;或获得省级以上社会成果类、优质工程类奖项;或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获得市级以上专业技术带头人、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称号。

  (4)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完成交通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论证、评估、试验、检测、技术咨询、维修养护、工艺布局、技术改造、设备应用、生产调度、组织设计、应急预案等相关工作,达到标准要求且通过评审、验收,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形成相关专业性或体系性文件。县(市、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能够体现其工作业绩和水平的项目报告、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等。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国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2 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1 项;

  (6)在省级以上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交通工程类专业技术论文 1 篇以上,或公开出版交通工程类专业著作、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2 万字)。

  (五)正高级工程师

  1. 能够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能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具有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经验丰富,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引进、吸收和转化等方面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够在专业技术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能够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2.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要求至少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1)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国家科技项目研究,或主持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或主持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主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的推广应用研究,已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评价,经济效益显著。

  (2)作为项目主要成员,主持编制(修订)国家级、省(部)级、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技术细则、工法、定额、重要文件等,均已颁布实施。

  (3)作为项目主要成员,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获得省级以上专业技术带头人、省级高层次人才称号。

  (4)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完成 2 项以上交通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论证、评估、试验、检测、技术咨询、维修养护、工艺布局、技术改造、设备应用、生产调度、组织设计、应急预案等相关工作,达到标准要求且通过评审、验收,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形成相关专业性或体系性文件。县(市、区)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供能够体现其工作业绩和水平的项目报告、工作总结、技术推广总结等。

  (5)获得本专业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专利 2 项,其中至少有 1 项为第一发明人的发明专利。

  (6)在省级以上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具有本专业较高学术理论水平的论文 2 篇以上(每篇 2000 字以上),或主持(组织)编写本专业相关著作、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2 万字)。

  第四章 破格评审

  第九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条 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现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其中至少有 2 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一般应当取得现职称后,从事交通工程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由 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同时具备下列任意两项条件:

  (一)作为项目主要成员,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评价),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二)作为项目主要成员,获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 2 项);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2 项以上,其中至少 1 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省级以上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3 篇以上(每篇 2000 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 1 部以上专著或译著;或主持编写大型系列国家或部颁标准及规范;或主持编写在省以上范围通用的交通工程类教材(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15 万字)。

  获得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由 2 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同时具备下列任意两项条件:

  (一)作为项目主要成员,承担国家级项目(课题),并已经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评价),其成果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二)作为项目主要成员,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获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三等奖 2 项);或获省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以上(二等奖 2 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 2 项以上,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主办具有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专业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3 篇以上(每篇 2000 字以上);或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2 部以上;或主持编写国际或国家标准及规范 1 项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师以下职称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五章 评审前业务评价

  第十四条 交通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前,对正常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笔试、面试、计算机考试等形式进行专业水平和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 对破格申报人员单独采取面试答辩方式进行综合考察,面试答辩结果作为评审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参与国家和省组织的援疆、援藏、援青以及援外工作,援派期间申报的,免于评审前业务测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申报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 12 月 31 日。其他条款中所载年限均按周年计算。论文论著发表出版、课题结题、学历学位取得等时间均截止到提交申报材料的时间。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和全脱产学习时间。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相关奖励。

  (二)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视同为本级社会成果类奖项。

  (三)本标准条件中的论文,不含在电子刊物上发表以及无刊号论文集收录的论文。著作指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教材指经出版社正式出版且纳入省或设区的市交通类院校或全省交通行业教育使用的教科书,著作、教材均须有 ISBN 书号。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 ISSN 刊号和 cn 刊号的学术期刊。

  (四)本标准条件中的“项目主要成员”是指自始至终全程参与或组织开展科技成果、工程项目等的主要贡献者;“项目成员”是指自始至终全程参与开展科技成果、工程项目等的贡献者。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发明人”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排名前三位。主持(组织)编写是指主编或副主编。

  (五)本标准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工程、科研项目、课题等,均须已竣工或结题

  (六)本标准条件中的制订或编制技术标准、规范等,不包括校对、打字、印刷等辅助性工作。

  (七)本标准条件中“本专业”指现从事的专业。

  (八)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

  (九)本标准条件中所有的成果及获奖以能体现个人姓名的证书为准。

  (十)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 1 项计算。

  (十一)申报某职称时,业绩成果条件高于该职称条件的,视为具备相应条件。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未规定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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