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0〕218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2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本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组织机构为“上海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高会评委会”),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申报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并通过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拟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在职人员。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三、申报方法
2022年度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的主要流程包括:网上申报、资格审核、现场缴费和提交纸质材料等环节。
(一)网上申报
1. 登录路径。申报人员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平台(http://ggfw.rsj.sh.gov.cn)—网上办事——职称申报),通过手机“随申办市民云”APP进行注册登录,可在“职称申报”首页查询当年度相关评审通知,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的登录页下载《申报人操作手册》。
2. 申报时间。网上申报自2022年7月1日开始。
3. 申报要求。进入职称服务系统后,申报人员应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点击所要申报的“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如实注册用户信息,并按照要求填写基本资料、上传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填写及有关证明资料上传完成后,应确认无误再提交。申报人员应确保上传附件不含病毒,否则可能导致材料上传不完整而影响评审。
4. 主送论文要求。申报人员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传申报材料后,还应于7月1日至7月25日期间登录上海一网通办的高级会计师论文申报(http://zwdt.sh.gov.cn/govPortals/bsfw/item/986b17c9-d374-43ae-8bb7-e4bd407af16b)上传一篇主送论文(上传的主送论文必须是Word文档,并与“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上传的论文和提交的纸质文档完全相同)。市高会评委会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统一检测论文,并在2022年8月2日至5日期间通过手机短信向申报人员反馈论文检测结果。对未按要求上传论文或者论文检测未通过的,将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核和缴费
1. 资格审核。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将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员分配受理号,并通知申报人员支付评审费用。由于需要逐一审核、陆续分配受理号,请申报人员在完成网上申报后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通过“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中的“评审进程查看”功能及时了解工作进程。
2. 现场缴费。统一采用现场付费方式,收费标准为受理费每人100元,评审费每人800元。
(三)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员应向市高会评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纸质材料及相关证书原件。
1. 需要递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目录》1份(贴于自备材料袋外,详见附件);
(2)《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3份(纸型A4,可在网上“生成申报表”栏目自动生成)。
2. 需要查验原件的材料包括:
(1)送审论文或著作(2或3篇);
(2)身份证/居住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非执业会员证书)、上海优秀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结业等证明材料。
3.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以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4. 2022年9月1日至9月9日期间,申报人员凭网上下载的受理号至上海市会计学会(地址:中山西路2230号,电话:64386502)提交书面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如因疫情影响,提交材料地址发生变化,将另行通知。
四、评审安排
市高会评委会将根据《评审办法》规定,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其中,2022年10月15日至10月30日期间将择期进行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届时未参加面试答辩的,视同放弃本次评审,将不予办理补面试答辩,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五、其它事宜
(一)已通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可以参加本次评审,其中,通过2019年度考试的,可以按照原报名条件的规定参加评审。
(二)有关从事会计工作、取得会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受聘会计师职务(岗位)的年限计算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
(三)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进行申报。
(四)2021年度评审未通过且无新增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本次申报不予受理。
(五)凡弄虚作假,存在虚报、谎报、瞒报情况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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