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10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
近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事业迅猛发展。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车辆41.19万辆,轨道交通运营车辆5479辆,运营线路长度1011公里,运营线路网达到28.92万公里,对满足公民基本出行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公交数量的增加也为交通路况增添了负面影响。10月18日,降雨低温持续到晚间,晚高峰北京全城拥堵。根据交管局网站实时路况显示,最堵时,全市127条路段“飘红”,打破平日晚高峰拥堵路段纪录。
国务院出台条例为公交“护驾”
国务院法制办22日公布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这将为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进一步提供法治上的保障。
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运营服务、运营安全予以了规定。明确提出了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制定公共交通票价应进行价格听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等内容;在变更、终止公交线路必须提前30天向社会公示。
禁止在公共交通车辆上乞讨、卖艺或携带宠物
经常听到不少公交车司机抱怨,不少乘客携带宠物乘坐公交车,只要发现,一般都会制止,并劝阻携带宠物的乘客下车,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控制。由于没有强制性规定,有的乘客把宠物藏在包里或不听从劝阻,司机也不能做出强制乘客下车或与乘客发生争执等违反规定的做法,导致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并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此次条例出台对许多违反公共交通秩序的行为都做出了专门规定,如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卫生,服从管理,按照规定购票,不得携带宠物乘车。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携带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非法拦截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设备;干扰驾驶员、乘务员的正常工作;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