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产加名免征契税 之前征收的不存在退税问题

所属栏目:新闻中心 发布日期:2011-09-03 10:12 热度:

  8月31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也就是说,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达成共识,不对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征税。不论要加名的房产是不是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凡是夫妻间的房产加名依法均免征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此次“房产证加名税”事件后,有人提出这样的疑问,将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加上另一方名字,意味着将房屋部分权属转移给另一方,应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现在免税政策有何依据?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这一次将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共有的契税政策定为免征,具有合法性,免征并不是不征,免征通常是基于某些特殊考虑,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征是征收对象本身不是应税行为,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放的通知,免征契税政策是从8月31日开始执行,那么,此前如果已经征收的契税是否可以退还呢?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指出,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中明确了执行起始日期是8月31日,那么开始免征的时间也就是8月31日,也就不存在退税之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中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那么,离婚后,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否征契税呢?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中明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当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其中房屋权属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对此,施正文解释:“房屋赠与行为发生在任何两个自然人身上,都是需要缴纳契税的,不论是陌生人间、兄弟间还是情侣间。”同时,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中指明确了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更名免征契税,也就是说,只有夫妻间的房产更名才可以免征契税。
  

文章标题:夫妻间房产加名免征契税 之前征收的不存在退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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