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本文是一篇河北法学投稿的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企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策略研究。
摘要:各国际条约以及学者对于知识产权对象的界定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鉴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文章提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概念及其意义。以美国华特迪士尼公司、美国孟山都公司、德国拜尔公司等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实践为中心,重点阐述了著作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策略、专利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策略。最后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实践提出积极寻求知识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扩大知识成果的适用领域、在专利存续期间积极增加商标权的价值等借鉴和学习的途径。
关键词: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协同保护
一、 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已经广为接受,但是对于其定义却尚未达成共识,其内涵与外延也欠缺清晰性,这种现象固然与权利对象――知识产品有着的密切的关系;但是如果更进一步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知识产权的权利对象之所以难以归纳,乃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所具有的历史的偶然性决定的。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定义除了一般的类型化概括法,还包括列举法。如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的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者、录音者和广播者的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工业设计,商标、服务标识、商业名称和商品标记,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劳动所产生的权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工业产权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将知识产权的对象界定为:版权及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对未泄漏之信息的保护。我国学者对于知识产权的对象也有不同看法。如认为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培育者权、商标权和各种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李明德,2014)。
对于企业来说,各国际条约以及学者对于知识产权对象的界定,除了具有理论意义外,更是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策略。首先,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应当符合现行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这一点是由知识产权采取授权式确权模式决定的,只有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智力成果获商业标识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这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第二,不同的企业应当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从国际条约以及知识产权的内容来看,主要分为文学艺术科学领域以及工商业领域。虽然这两大领域呈现出逐步融合的趋势,但是仍然要根据企业的具体产业来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如文化创意产业应当以著作权保护制度为核心,而高科技产业则应当以专利权的保护为核心。第三,处于不同阶段的企业应当采取不同程度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由于各个产业以及企业的技术水平有别,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也应当有所不同。在技术水平较高的产业或企业中,应当鼓励增加研发投入,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以及保护;在水平较低的产业或企业中,则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鼓励技术模仿,如此才能促进技术的快速发展。
二、 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概念和意义
从法律的角度讲,知识产权法各分支有着不同的保护宗旨和制度设计。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否认不能通过不同方式保护同一个产品,但是从实践的角度讲,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产品不仅会产生单个法律所期待的效应,也可能会产生知识产权之间彼此加强的协同价值。
有鉴于此,本文提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概念。我国有学者提出产业知识产权管理领域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概念(杨德桥、田荣哲,2013),与本文所提出的“协同保护”概念相关,但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强调的是综合运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商业秘密权等对产业或企业提供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本文所提出的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是建立在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基础之上,更加强调综合保护后所能产生的高于单独保护的价值结果。
在现有知识产权法框架下,强调企业推行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意义如下:
第一,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主要是印刷产业等利益集团与国家控制思想传播结合的产物。现代知识产权法制度的重要功能和目的则是为了促进社会文化、科技进步。即使是个人主义盛行的美国,也将知识产权的社会功能置于重要的地位。如,专利法制度的假定前提是:如果没有专利权制度,那么发明人的发明就可以被其他人自由复制,在市场上表现为相关产品数量增多;如此一来,发明产品的价格就将趋同于边际成本。虽然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有利于消费者以更低的价格购买产品;但是,从发明人的角度来说,发明人的产品价格也不可能高于其他产品的价格,因此,收回投资和研发的成本将产生困难。从长远来看,将损害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对社会的文化和技术进步则构成了阻碍。专利制度则允许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内以垄断价格出售专利产品,收回投资,维系和促进新的发明创造。因此,专利制度的激励功能主要是通过“垄断价格”来实现的。在知识产权法框架下,能够实现“垄断价格”的制度设计除了专利权外,还可以通过商标权来实现。商标权的存续期间较专利权长,且可以永久存在;商标权能够在专利过期后,为发明人或其他权利人持续提供一定程度上的价格保护,从而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在较长时间内稳定存在,既能够实现专利法的激励功能,也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
第二,有利于现有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增强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以商标权为例: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市场上的同类产品日益增多,具有识别性的商业标识的价值逐渐凸显;商人为了保护其使用商业标识的垄断权、限制竞争,不断推动对商标的保护,从而确立了以欺诈之诉保护商标的模式;但是由于欺诈之诉对权利人的证明责任要求较高,进而商人又不断推进商标作为独立财产权的法律地位。由于商标欠缺创造性以及商标主要关注的是伪造与欺诈,而不是财产的创造与保护,导致商标在一段时间内并未容纳在知识产权法的范围之内。最终促成商标被容纳到知识产权法的架构中,乃是由于利益集团的游说、各国为达成国际条约所做出的妥协等等偶然因素的共同压力。这些偶然性因素的存在,导致知识产权制度整体的发展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碎片化特点就表现为:各个知识产权分支在确定保护对象的时候,仅从其本身立场出发,未曾兼顾其他法律的保护对象,如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相结合的特征,使其既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也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在实践中,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诉求,有助于引起学者、立法者和司法界对知识产权整体制度的认识,使得知识产权制度从“空中楼阁”变为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知识产权实践的指挥者。 三、 著作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
从著作权法的发展历史来看,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一直在扩张。以美国为例,以科技进步和观念进步为逻辑顺序,依次增加了“地图、图表、图书或已经印刷的书籍”(1790年),印刷字体(1802年),音乐作品(1831年),戏剧作品(1856年),摄影作品和底片(1865年),绘画、素描、雕塑(1870年),电影作品(1912年),录音(1971年),计算机软件(1780年),建筑作品(1990年)为保护对象。中国与美国不同的是,中国著作权法在制定的时候,就采取了国际上相对成熟的对象体系,如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但是仍然会呈现扩张的状态,如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中,并不是所有内容都会与商标权相关。也就说,并不是所有的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企业都会有著作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的情况。与商标权可能相关的作品类型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等内容。
比较典型的是美国迪士尼公司。迪士尼公司作为以动画为主题的大型跨国公司,为其公司旗下的动漫角色,如维尼熊、米老鼠、奇妙仙子、跳跳虎、米妮老鼠、汽车总动员、Hello Kitty等,制定了著作权和商标权协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即在用著作权法保护这些动画形象的同时,将其注册为商标。作为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权利人,迪士尼公司可以获得多项权利使用方式与权利救济途径。
从适用的情况来看,迪士尼公司用版权与商标权保护动画角色在共计二十余大类,三百余种产品和服务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电影(如汽车总动员、玩具总动员、超人特工队、料理鼠王等),电视,迪士尼公园、度假村和景点(如佛罗里达州迪士尼世界度假区、迪士尼邮轮、巴黎迪士尼乐园等),华特迪士尼世界度假区主题公园(如魔幻王国主题公园、米奇卡通城等),华特迪士尼世界游戏(如皮克斯电影《玩具总动员2》授权的巴斯光年的太空骑警游戏),娱乐(如欢乐岛AMC影院、世界音乐演唱会等),除了华特迪士尼世界的主题公园(如迪士尼的幻想曲花园迷你高尔夫球场、室内互动主体公园、迪士尼萨拉托加温泉度假村水疗等),餐厅(如三明治伯爵餐厅、麦当劳、好莱坞星球餐厅等),购物(如魔法大师商店、迪士尼世界专卖店等),华特迪士尼世界度假型酒店(如迪士尼全明星电影度假酒店、迪士尼全明星音乐度假酒店、迪士尼全明星运动度假酒店等),华特迪士尼世界主体公园门票(如魔法门票等),华特迪士尼世界度假旅游套餐(迪士尼葡萄酒喝用餐计划、魔法+豪华餐厅等),华特迪士尼世界服务(如魔法快递服务、迪士尼提前预约服务等)等。
四、 专利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
对于企业来说,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协同保护能够产生“强强联合”的协同效应。一方面,从商标权的角度来看,专利权有助于建立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积极态度,并转化为长期、重复的购买行为,即形成品牌忠诚度。专利权的授予,特别是发明专利权的授予,是以技术的“显著进步”为实质要件的。“显著的进步”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方案具有良好的效果”,如“克服了现有技术存在的缺点和不足”等(尹新天,2012)。这种技术的显著进步一般通过与产品相关的表现形式实现,其中产品质量就是一项重要的外化特征。同时,产品质量是消费者首次尝试购买后评估是否满意、产生好感,并再次购买的重要指标。因此,对于专利产品来说,专利所代表的较为良好的产品质量有助于品牌忠诚度的建立。另一方面,从专利权的角度来看,商标权能够实现对于专利过期的产品的保护,即在专利存续期间建立的品牌忠诚度能够实现权利人在专利过期后对市场份额的继续占有。专利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排他性较强,同时授权条件较为严格、保护期限也比较短。专利权过期以后,如果允许对专利产品进行随意制造和销售,对于权利人而言,其垄断地位、收取垄断价格的资格立即消失,产品的价格也将降低至与边际成本持平,利润空间也将逐渐缩小。这是权利人不愿意看到的现象。然而,可以续展的商标权保护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专利产品保护期。如在专利权过期后,市场中的其他竞争者可以自由制造专利产品,但是由于商标权的存在,其他竞争者不能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方式销售这些产品,从而维护了权利人的市场地位。
在国外企业的实践中,将专利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已经成为一种被广泛应用的知识产权策略。如世界第一大种子公司――成立于1901年的美国孟山都公司,旗舰产品Roundup是一种农用除草剂,主要活性成分是草甘膦(glyphosate)。孟山都公司于1974年取得草甘膦的专利权。按照当时美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7年。因此,孟山都公司的草甘膦专利权应当于1991年过期;但是通过对其公司所管理的草甘膦常用的异丙胺盐的专利权,孟山都公司就草甘膦的专利保护期实际上是到2000年。在2000年之前,孟山都公司为了在专利过期后继续享有市场份额,采取了主动降价的价格策略。通过主动降价,扩大潜在客户群体,即增加消费者接触、使用产品的可能性,为建立品牌忠诚度,增加商标权的价值打下了市场基础。德国也有将专利权与商标权协同保护的企业实践。如拜耳公司,在其产品--拜尔阿司匹林专利过期后,转向了商标权保护。与孟山都公司的价格策略不同的是,拜尔公司通过在拜尔阿司匹林的药片、包装上直接印刷其公司的商标的方式,直接在消费者与产品之间建立联系,为商标权保护已过期专利产品提供事实前提(Gideon Parchomovsky,Peter Siegelman,2002)。
五、 思考与借鉴
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实践意义。发达国家关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协同保护策略值得我国企业学习和借鉴: (1)积极寻求知识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美国版权法历史上,版权主要通过版权标记取得,通过版权注册才能实施;现行法律中,虽然不再需要版权标记作为获得版权的前提,但是仍然是提起诉讼的要件。因此,迪士尼公司积极为其动画角色进行版权标记和注册。在我国,虽然不需要标记和注册等程序才能取得、实现著作权,但是我国企业仍然应当积极进行著作权的登记,以增强诉讼中的证明力。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取得更是需要经过注册和登记,因此,企业对于具有明显技术进步、能够识别商品来源的知识成果,也应当积极进行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申请注册。
(2)扩大知识成果的适用领域。迪士尼公司的经营领域涵盖了以动画角色为中心的娱乐、音乐、时尚、运动等诸多领域,使得著作权和商标权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我国的企业虽然不一定有迪士尼公司如此广泛的经营范围,却应当借鉴其以动画角色为中心开展经营行为的方式。企业应当以知识成果为依托,积极开发周边产品,并在此基础上向同领域以及相关领域拓展,增加知识成果的附加价值,以形成多行业、多利润点的企业经营格局为目标和发展方式,最终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在专利存续期间积极增加商标权的价值。由于商标实际是商誉的载体,而商誉的本质是消费者与产品之间的联系。因此,既可以通过降低价格等方式扩大潜在的消费者群体,也可以通过增加商标在消费者群体中出现的频率,来增加建立联系的可能性。通过建立消费者与产品的联系,增加企业的商誉,进而增加企业商标权的价值。
在传统的理念中,知识产权各分支保护对象各不相同,彼此之间互相独立。然而,在文化产业迅速崛起、文学艺术科学领域逐渐与工商业领域互相渗透的今天,这一种传统观念已经受到冲击;相关产业实践者的观念也应当与时俱进,探索以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为中心的协同保护策略,提高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利用能力,追求多种经济利益获得渠道,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经济激励。
参考文献:
[1] 李明德,著.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 杨德桥,田荣哲.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构建[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31-39.
[3] 尹新天,编.中国专利法详解缩编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4] Gideon Parchomovsky & Peter Siegelman, Toward an Integrated Theor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88 Va. L. Rev. 1455 (2002).
[5] 梅术文.FTA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探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5,(4).
[6] 石有枝,董慧婷.从协调几个关系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J].安徽科技,2009,(7).
[7] 齐建明.浅谈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措施[J].机械制造,2009,(9).
[8] 常相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借鉴[J].商业时代,2007,(12).
[9] 马丽.开放经济条件下中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1,(15).
[10] 张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1,(4).
基金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号:TJFX15-008)。
相关期刊简介:《河北法学》有两个鲜名的特色:一是提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调理论创新;二是大力扶植中青年,“扶上马,再送一程”。读者对象为政法院校师生、立法与司法实际工作者、律师及法学爱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