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责任

所属栏目:思想政治论文 发布日期:2011-02-24 16:57 热度:

  [摘要]作为一个新的执政理念,构建和谐社会既反映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景,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而这正是政府所需要应对和解决的。政府是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和公共权利的天然垄断者,是主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政府要承担起最主要的责任。本文对政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担负的责任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论述,并重点提出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应如何落实政府责任。
  [关键词]和谐社会;政府责任;对策
  
  一、政府责任的定义
  “政府责任”是一种责任形式,它以“人民主权”作为其政治信念,以“法治”治理政务,推崇“负责任的政府”理念,政府是责任主体,政府对自己的各种行为或制度设计承担相应的责任形式,并对政府的消极行为进行制约。“政府责任”反映了政府民主与法治,体现了政府回应与治理,实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关于“政府责任”的界定,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就我个人而言,我比较赞同国内著名学者张成福对政府责任的界定。他认为:“从广义上来说,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地措施,公正、有效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责任意味着政府的社会回应。从狭义上来说,政府责任意味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使职权时,所承担的法定性的后果,即法律责任。”
  从上述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政府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职权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及特定义务职责,否则就会滥用权力。第二,行为主体必须是责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是名义上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工作人员是实际上行使行政权的行为主体。为此,必须分清他们的责任,在对外关系上,行政机关既是行政主体又是责任主体;在对内关系上,要分清内部责任,明确各个内部机构或受委托组织以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第三,对违法、不当行为及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权益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惩罚责任或补偿责任。第四,强调责任感。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行政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在行政活动中应时刻以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为重,要有一种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和谐社会构建中政府应担负的责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具有高度复杂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谐社会本质上反映着一个社会的公共治理状态,表征着一定时期以政府为主体的公共治理的水平和能力,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政府应担负起重大责任。
  (一)政治责任---建立并健全民主法治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条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其中,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它能保证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的价值体现,它在制度上保证了和谐社会状态的形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它从两个方面规范政府的权力:一方面通过规范政府的行为,打造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以防政府侵犯人民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立法与司法来保护人民的利益,以达到尊重和保护人民权益的目的。只有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二)社会责任---创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既是人类衡量美好社会的一个标准,亦是人们评价社会政治文明的一杆标尺,更是共产党人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就当代中国而言,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它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能确保每个阶层基本权利和发展机会的平等实现,能使社会成员各尽其能,能保证劳动的付出得到相应的回报,这样就有利于实现社会的稳定有序。没有公平正义,社会的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等都将无法实现。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务必紧紧抓住公平正义这个灵魂。
  (三)道德责任---引导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
  诚实守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首先,诚实守信是推动市场经济建设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是讲求诚实守信的经济,和谐社会更要求诚实守信的社会,市场经济发展得越快,诚信就越重要。以市场为基础对社会资源配置所形成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必须以社会诚信为前提,缺乏足够诚信度的经济体制会导致对外交流中合作程度的衰退和以及自身竞争力的减弱,造成经济发展的不和谐。其次,诚实守信是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条件。诚实守信包括市场诚信、政府诚信和个人诚信三个层面。市场诚信能增强经济主体的市场竞争能力,既保证企业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打下物质基础。政府诚信能够保证社会资源和经济资源得到合理利用,从而保证社会的良性运转,提高政治文明程度。个人诚信能形成社会群体间的高信任度关系,减少社会活动中的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四)生态责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
  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政府的主导作用是关键的。生态环境的客观情况与政府发展经济的内在需求促使政府履行生态责任,推进发展。但是这种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相反应当最大限度地保持生态平衡。具体来讲,政府的生态责任表现在对自然、市场和公众的责任上。政府承担生态责任的表现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对自然的生态责任。传统的公共管理以获取最大经济发展为其首要目标,很少考虑环境问题,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生态为代价。可持续发展要求充分考虑环境生态的价值,走技术进步、提高效益、节约资源的道路,要求公正地对待自然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最大限度的保持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人类只有公平的对待自然界中的物种生存和发展,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才能实现自然价值,这种保护环境和谐发展的重任无疑应当由政府来承担。
  2、政府对市场的生态责任。市场是生态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在这里政府的作为有着广阔的空间。比如规范企业生产绿色产品标准,注重产品的再生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节约原材料和能源,保证产品无毒性少公害,使绿色产品的生产以产品的基本构成为基础,注重产品的生态内涵;比如制定绿色产品价格,对在生产绿色产品过程中用于环境费用的指出相对较高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偿;还比如不断地帮助企业开展绿色营销,建立生态产品销售渠道,通过宣传、广告等方式,充分传递市场信息,扩大市场分额等等。
  3、政府对公众的生态责任。政府必须明确对公众的生态责任,确定“代内公平”,以自然为中介,实现同代人之间的共同发展。既要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又不能削弱子孙后代的发展,不能竭泽而渔,杀鸡取卵,吃子孙的饭,断子孙的路。要树立环保意识,加大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力度,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保证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性。以确保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和国度公平。
  三、和谐社会构建中落实政府责任的举措
  政府责任的实现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正如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指出的那样,“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重要的问题是:第一,必须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第二,必须使政府能管理自身;第三,在依靠人民对政府实行控制时,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在我国和谐社会构建的阶段,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落实政府责任:
  (一)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构建民主法治的社会
  在民主法治社会,民主意味着一方面每个公民拥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能通过政府提供的沟通渠道参与到政府的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影响法律和政策的最后形成;另一方面,政府应当通过民主的程序,广泛吸纳民众的意见,给不同的利益团体创造相互交流的平台,以制定出能综合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并为整个社会所认可的政策、法律。政府以及政府官员的行为必须遵循民意,其权力的行使及实现应获得人民的同意。法治则意味着一方面政府权力的行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只能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活动,不可轻易越位、缺位或错位;另一方面,公民与政府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当公民的权益受到政府的侵犯时,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及时而有效的法律支持,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也“必究”。
  民主法治社会的实现依赖于政府法律责任机制的建立,法律责任机制的建立意味着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民主法治社会的目标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当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侵害公民的自由和权益时,公民有权起诉,并通过司法程序借助于司法机关以维护自身权益。司法机关有权审查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有权纠正政府的违法行为,并追究政府违法责任。政府机关的行为侵犯公民权利时,像其他法人组织一样,也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长久以来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它意味着政府应确保每一位社会公民在基本权利、在教育、就业等发展机会方面有平等的机会;它意味着尊重和保护不同阶层所具有的阶层差异,提供良性的社会流动,为每一位社会公民改变自身身份提供平等机会,变差距为平等,化消极为积极。从具体内容上来讲,公平正义主要表现在这四个方面:“第一,机会平等,即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使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基本发展机会,增进社会合理流动;第二,规则平等,实现公平有序竞争,按贡献分配,保护各阶层合理差异;第三,调控保证,政府有效调控,正确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保证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平等实现;第四,结构公正,培育以中等收入人群为主的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社会结构。”
  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加强社会责任的建设,关键在于监督。目前造成我国政治生活中利益关系失衡和公平正义不足,主要由于有些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所造成的。而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社会责任机制不完善,导致权力的滥用及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的受损。只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社会责任机制的建设,才能真正地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三)倡导社会诚实守信,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
  诚实守信社会的实现,首先要求政府是诚信的政府。政府诚信意味着政府不能急功近利,为多出、早出“政绩”而助长虚假浮夸风;不能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干预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不能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形成地方垄断;必须公平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接受人民的监督;政策及法律制定过程应尽可能地公开、透明,并分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良性发展,对背信弃义的行为进行惩治和处罚。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诚信的缺失将导致权力的滥用,使政府所掌握的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造成巨大浪费,必须加强道德责任机制的建设,逐步形成对政府诚信进行有效管理的约束机制。西方国家有着较为完备的道德责任法典,如美国的《政府道德法》、英国的《文官法典》和加拿大的《利益冲突章程》等等。道德责任意味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生活与行为必须符合人民与社会所要求的道德标准与规范,执行公务活动必须符合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真正服务于公民、服务于社会。
  (四)致力于环境友好,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
  政府要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实现生态责任,必须通过以下三条有效途径:
  首先,树立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明确生态文明理念。一是加强生态伦理教育,培养人们的生态文明意识和素养,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二是用尊重自然的态度取代无节制占有自然的欲念,把生态伦理作为一种价值导向和评价标准;三是自觉实施“绿色消费”,用适度消费的道德观取代无节制耗费、过渡消费的消费观。
  其次,制定政策法律,保证生态制度供给,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社会行为,引导人们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一是完善环境立法,加强法律约束机制建设。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下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法改善我国自然资源的配置方式,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快速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必须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二是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在面上,东部、中部和西部的生态屏障、脆弱地区补偿该怎么做。在线上,大江上游对中游下游的关系怎么处理。在点上,比如水库建设移民的生态补偿。我们从点线面三者之间的生态补偿中,可以建立一个比较合理的社会和谐的关系。三是加大环境税的征收力度。环境税把应由资源开发者或消费者承担的对生态环境污染或破坏后的补偿,以税收的形式进行平衡,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收益谁付费”的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保护原则,在环境的使用上不再有“免费的午餐”。
  再次,发展生态科技、生态产业、循环经济,推行社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一是发展生态科技,加强技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科技做后盾。要加大投入,鼓励技术创新与推广,积极开发培育各种新技术、新产品、新能源,把各种生态科技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二是大力发展生态产业。要建立一个能节能、保护自然环境、改善生态环境和提供无污染食品的农业体系;建立起多层次、多结构、多功能变工业排泄物为原料,实现循环生产、集约经营管理的综合生态工业体系;同时,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三是摈弃功利主义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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