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级职称论文浅议人民主权、权力观与群众路线

所属栏目:思想政治论文 发布日期:2015-05-06 14:17 热度:

   摘 要:人民主权、权力观与群众路线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确立人民主权意识是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前提和基础,是深层次的内容;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对人民主权意识的深化和巩固,是人民主权意识的外在表现。二者统一于马克思主义群众路线之中。

  关键词:上海中级职称论文,人民主权,权力观,群众路线

  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根本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新形势下保持共产党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举措。走群众路线必先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只有确立人民主权意识,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才能真正切实走群众路线。

  一、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 即主权在民,或者说人民是权力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人民能自主、平等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形成,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1]18可见,人民主权实质上是对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进行了全新界定,是确立人民在政治现代化国家中的主体地位。

  人民主权理论由近代西方思想家提出,卢梭是人民主权理论的集大成者。正是由于该理论对人民与国家之间基本关系的全新界定、人民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使得该理论成为十八世纪以来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强大的理论武器,并对世界政治文明的走向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由于卢梭所处时代与其所属阶级的局限性,决定了人民主权理论天生存在缺陷,以至于在实践中无法实现。

  马克思恩格斯从自身所处的革命时代及革命实践出发,在对未来社会科学预见的基础之上,将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合理内核加以继承,同时对其局限性进行了唯物主义批判和改造,并在民主主义革命时代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逐步完善人民主权思想,最终确立起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和核心的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主张:第一,人民是权力的主人,即权力必须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是权力产生之源;第二,既然权力由人民产生,人民当然可以自主地行使,这种自主行使是指既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又要保持人民意志的自主性;第三,权力是为着行使的,行使是为着目的,所以落实人民权力很关键。因为人民权力如果无法落实,这种权力就形同虚设,权力所保护的利益就根本无从实现。因而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是实践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决定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科学的权力观。

  二、权力观

  所谓权力观是指对权力来源、权力目的、权力监督等问题的看法和观点。其中对权力来源的看法和观点是权力观中最首要的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因为权力来源决定了权力为谁服务、权力由谁监督。

  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理论鲜明提出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决定了权力是为人民服务,权力的行使当然要接受人民的监督。这就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

  第一,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的国家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即权为民所赋。毛泽东曾经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2]177在社会主义中国,人民是权力的本源,工人阶级政党和党的领导干部(或者说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所以,要确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首先要确立起权为民所赋的意识。只有确立权为民所赋的意识,才会时刻不忘自己拥有的国家权力是以民众的权利让渡和公众认可为前提的。毛泽东说过“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地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的共产党人。”[3]1128工人阶级政党和党的领导干部(或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者,但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

  第二,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都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即权为民所察。首先,人民作为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国家权力的赋予者,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国家权力,保障人民的意志得以执行,人们的利益得以实现,这是在赋予权力的基础之上因权力的归属而派生的权力,即以权力制约权力;第二,监督权作为一种政治权利,其享有主体是人民,人民行使监督权就是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保证国家权力的有效正确行使,即以权利制权力。深刻认识和理解权为民所察,实现以权力、权利制约权力,才能防止腐败。

  第三,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即权为民所用。这是指权力的目的或归属问题。从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来看,权力不是个人私有财产,权力行使者不能用它来谋取私利;权力是负有人民重托所约束的公器,权力行使者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所以,权力乃是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贯彻执行人民意志、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利益的一种手段。为人民服务,是权力归属的最佳概括。

  中国共产党人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正确践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体,就是要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切实走群众路线。

  三、确立人民主权意识,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切实走马克思主义群众路线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毛泽东一直非常重视群众路线,新中国建立之前,他就明确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4]1094

  当前,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切实走群众路线,保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效和长效,必须确立人民主权意识,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

  确立人民主权意识也就是深刻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也就是要树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察、权为民所用的观点。确立人民主权意识是树立马克思主义观的前提和基础,是更深层次的内容;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对人民主权意识的深化和巩固,是人民主权意识的外在表现。二者统一于马克思主义群众路线之中。只要确立起人民主权意识,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一定会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路线。反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体现了人民主权意识和马克思主义权力观。

  这是因为: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的意识一旦确立,也就意味着承认或认同人民主体地位的确立,从而推动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权力行使者就会明白自己所掌握的权力来自哪里、由谁监督、为谁行使,即树立起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明确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目,尊重人民、服务人民,从根本上接受人民监督,从而摆脱“官本位”树立“民本位”,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实现维护和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服务。

  当然,这对权力行使者来讲,可能是一种痛苦,但权力行使者唯有明白这一点并真正树立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坚持人民主权,切实走群众路线,才能得到人民群众拥护和信任,使这种权力的存在和行使长久,否则,只有灭亡。这正如美国《独立宣言》——马克思称其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所言:“这样的道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从造物主那里得到了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权利既不可被剥夺,也不可被转让。正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成立了政府。当政府不能保障人们的这些权利的时候,人民有权利起来推翻政府,建立新政府。”[5]381人民群众之于政府如同水之于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可见,人民主权、权力观与群众路线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中国共产党人应自觉将三者统一于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当中,从认识、思想和行动上一以贯之,扎根群众,扎实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保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

  参考文献:

  [1] 肖君拥.人民主权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2] 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 毛泽东选集(第4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4] 毛泽东选集( 第3 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 陈驰.宪政文明[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文章标题:上海中级职称论文浅议人民主权、权力观与群众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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