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也是世界三大宗教之一。佛,意思是“觉者”,重视人类心灵和道德的进步和觉悟。对佛教事物的管理也是每个城市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本文主要针对宣威市政府对佛教事务的管理工作展开了一些论述,文章是一篇核心期刊投稿范文。
【摘 要】政府对佛教事务的管理是公共管理中重要组成部分,佛教事务的管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文章通过实地调查法、非结构试访谈法等方法探讨了宣威市政府对佛教事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以此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宣威市政府,宗教事务管理,佛教事务管理
佛教传入我国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古代各个皇权都设置专门的部门管理佛教事务,纵观历代佛教管理机构的设置都体现了王权对教权的统治。到中华民国成立“中华佛教总会”,传统的佛教管理才具有了现代民主的气息,佛教团体脱离了国家政治体制,政府相应的职能也从“管制宗教”变成了“监督指导宗教活动”。佛教事务的管理包含在宗教管理事务之中,但又区别于其他宗教事务的管理。宣威市是云南省63个宗教工作重点县之一,宣威市佛教事务的管理也变得重要起来。
一、宣威市政府对佛教事务的管理现状
宗教管理学把宗教学和管理学的理论相结合,认为宗教管理由宏观宗教管理和微观宗教管理两部分组成,其中宏观宗教管理讨论以政府宗教事务管理为核心的社会宗教管理;微观宗教管理阐述的是宗教组织自身的各种管理问题。简单来说宗教事务的管理是指政府从外部对宗教协会和宗教活动的整体规范和管理。
(一)宣威市佛教历史渊源与发展现状
据调查发现,宣威市佛教历史渊源始于明朝洪武十三年间,1380年佛教传入宣威,明朝崇祯年间修建大士阁,清朝光绪十四年修建白斋洞(亦称活佛洞),清朝咸丰年间宣威佛教兴盛。文革时期,宣威东山上的佛像被毁,文革结束后佛教渐渐恢复发展。改革开放时期东山上的松鹤寺、大士阁和活佛洞等寺庙被重新修建。1996年宣威市佛教协会正式成立,由东山寺内主要的僧尼民主选举出会长。1998年宣威市政府将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独立出,加入民族、侨务事务管理职能合并成立宣威市民族宗教侨务事务局(以下简称宣威市民宗局)。佛教协会由原先独立的组织变成由政府引导运作的组织。2004年,由宣威市佛教协会请示市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再次重修佛寺。为了给信教群众提供更多的活动场所,宣威市佛教协会于2010年倡导修建万佛寺。
(二)宣威市政府对佛教事务的管理
1.我国宗教事务管理体系。我国的宗教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采取的是两套管理体系并行的机制(亦称为“双重管理体制”),即具体的宗教活动场所既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又接受本宗教的全国宗教协会和当地宗教协会在宗教内部事务上的管理(亦称宗教行业管理),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一般直接管理宗教的是民族宗教局,宏观宗教管理的各种职能也涉及到宗教活动治安、文物保护、土地资源、财政、户籍、信息产业等具体部门,因此管理宗教事务的主体不仅仅是各地区的民族宗教事务局,还包括了当地民政局、国土局、公安局、文物局和新闻出版局。
2.宣威市政府的对佛教事务的管理。据宣威市民宗局2014年统计资料显示,宣威市有佛教信众2万人,经政府认定的佛教教职人员有19个,佛教活动场所共10个。宣威市政府主管宏观宗教工作主要根据《宪法》、《宗教事务条例》和《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以及曲靖市民宗委下达的各种政策来对各个宗教团体在方针政策上实行行政领导。在宣威市政府管理宗教时还有一些部门参与,由于宣威市东山是宣威佛教最大的活动场所,也是宣威最大的旅游景点,这会涉及到负责土地使用管理的国土局,负责佛教教徒户籍以及严厉打压“邪教”组织的公安局,负责文物保护的文物局,还有负责佛教手册宣传出版的新闻出版局等。
表一 宗教事务的两套管理体制
3.宣威市民族宗教侨务事务局角色扮演。根据笔者访谈民宗局宗教科科长来看,民宗局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责主要有:第一,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根据十八大指示,近两年主要任务是以学习十八大为主题指导各个协会开展学习月和慈善周活动。第三,始终坚持以安全为主的原则,创建和谐寺观,每两年会对各大宗教协会评比一次,评选出先进集体,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第四,民宗局每年都与三个宗教协会签订《宗教目标管理责任书》,由民宗局指导各个宗教协会完成。第五,一般教职人员的认定。
由上调查分析可见,宣威市佛教事务的管理也是双重管理体制,即它既接受宣威市政府、宣威市民宗局的行政管理,也接受宣威市佛教协会的行业管理。宣威市民宗局保证了大政方针的贯彻和执行,佛教协会主要管理佛教内部事务,它与民宗局的积极配合保证了宣威市佛教的健康发展。
二、宣威市政府管理佛教事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宣威市政府管理佛教事务存在问题
1.宣威市民宗局佛教事务管理缺乏专业人才。一方面,宣威市民宗局内部管理人员。据调查发现,宣威市民宗局宗教科内共有宗教管理者2人。另一方面,宣威市佛教协会理事成员。宣威市佛教协会财务办公室里管理财务的工具是算盘。宏观宗教管理人才数量严重不足,且质量上也不尽如人意,宗教科内的公务人员宗教意识淡薄,佛教活动场所管理设施落后。
2.宣威市政府佛教事务行政管理干预过多。表面上看政府管理佛教事务是大政方针上的指导,佛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财务使用的监督等方面。事实上,许多该由协会管理的却被政府主导,宣威市政府每年都会根据曲靖市民宗委《民族团结和宗教工作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宗教团体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与佛教协会签订,要求佛教协会做到政府部门所希望的事。如,宣威市政府每年都会开展“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宗教科对佛教活动场所进行抽查,对表现得好的给予表彰。
3.宣威市政府对佛教事务管理中监督不到位。首先是对印刷刊物的监督。调查发现,佛教宣传的佛经刷刊物混乱,在东山寺内的佛经刊物上面宣传的教义是“人生病不用去看病,只要到寺庙烧香拜佛即可”,这无异引导人们封建迷信。其次是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宣威市佛教场所收入主要来源于东山寺门票收入、信徒捐赠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收入。据民宗局宗教管理者反映,由于捐赠性财产账目混乱,捐赠的财产去处不明。 4.宣威市佛教活动场所商业化严重。调查发现,东山上的寺庙成了宣威市旅游业的主角,佛教活动世俗化、商业化严重。目前由宣威市佛教协会倡导筹建中的万佛寺就是一个典型。据调查发现万佛寺建成投资约4000万元,这笔资金小部来自佛教信徒的捐献,大部分是宣威市政府动用的财政资金支持。万佛寺一建成,佛教协会将再设门票售卖点,吸引更多的游客,而佛教协会和政府便会从中谋取利益。另外,宣威市东山是旅游景点,各个佛教节假法会时人流量大,所以在东山山腰进入寺庙的路段是各种广告。佛教场所乱建寺观,在政府暗中支持下,寺庙越建越大,佛像越修越高。
(二)宣威市民宗局管理佛教事务存在问题的原因
1.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缺失。目前,我国管理宗教事务最高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宣威市政府管理佛教事务除了依据以上两种法规,还有曲靖市民族宗教局出台的《关于转发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民族团结和宗教工作目标任务》等。宗教事务的管理往往都是在宗教管理中出了问题后接着才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2.两重管理体系的缺陷。理论上佛教事务行政管理与佛教事务行业管理很容易区分,即宣威市政府或是民宗局对佛教事务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而宣威市佛教协会对佛教事务的管理属于行业管理。我国的政教关系属于“政主教辅”型,这就决定了在宗教事务管理中政府的主导地位,会导致政府对宗教行业内的管理干预过多,而干预过多导致的结果必将是政府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又管的太多,使得佛教管理变成经济管理、旅游管理,佛教成了附庸,违背了最初佛教管理的初衷。
3.宣威市政府部门宗教管理者宗教意识薄弱。管理佛教协会也是佛教事务管理的一方面。佛教协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政府便用管理社会组织的方式去管理佛教协会。佛教是人们精神层面的东西,按理来说政府不该多管,且在我国可能宗教信仰没有那么明显和坚定,尤其是信仰佛教中的许多人都是自己有事时候信信,没事的时候便不信,信众为了自身利益而成立了佛教协会来与政府沟通,希望得到政府的认可和一些资金方面的资助。
在我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官僚体制中一切以和为贵的思想占据主流,很多政府部门对上级政府大多是报喜不报忧,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看成头等大事,尤其是宗教问题看得很重要,常担心佛教会闹事,佛教活动会和邪教搀和在一起,而且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要求社会和谐,所以政府就尽可能的干预佛教事务。
三、对佛教事务管理存在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基于以上调查与分析,笔者认为要解决当前宣威市政府在管理佛教事务方面的问题,首先要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得到改善,宗教事务的管理只有自上而下的变革才能使各个地方、县级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管理得到改善。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宗教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相关的宗教事务管理的法规政策也不完善。到目前为止宗教事务管理的最高依据是国务院2004年7月颁布出台的《宗教事务条例》。我国现有的涉及宗教问题的法律法规由于出台的背景不同,都是涉及到宗教问题的某一方面,缺乏通盘考虑。为此需要新建立宗教法,新的法律应该将宗教协会单独设定为宗教法人;明确规定宗教事务管理的重点在坚持是宗教信仰自由与政教分离;还要涉及到宗教在公共场所的教育问题等。
(二)改革宗教事务两重管理体制
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只有国家实现真正的自上而下的变革,宗教事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才有希望解决。笔者认为这种变革应该削弱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职能,对宗教事务管理主要起到监督的作用,减少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干预;而各个宗教协会应该独立出政府控制之外,宗教协会主要的职能是在相关宗教政策法规的约束下管理好本宗教的内部事务,尽可能的减少与政府部门的来往。行政组织规模的庞大是导致我国政府在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低效、主要原因,不同的行政主体经常协同处理同一管理问题的效果总是不佳。
(三)宣威市政府要正确对待佛教与迷信
宗教本身就具有双重性,宗教消极的一面使信徒走向狂热,积极的一面使信徒走向朝圣和升华。我们需要认识到广大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利益上的一致性,要促进宗教的和谐发展,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佛教是人精神的终极关怀,佛教使得信教的群众有了精神寄托,信徒会因为宗教而心有敬畏,有了敬畏之心才能更好控制自己的行为。佛教常与迷信连在一起,对于迷信,政府可以倡导公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四)宣威市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佛教协会的关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更加重视科学建构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新的政府角色定位也要求政府从管理走向服务,在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更多的是提供政策,提供公共产品。而佛教事务的管理包含在社会事务管理中,宣威政府应当从佛教事务的管理中抽身,把佛教能够管理好的交由佛教协会管理。宣威市政府要减少对佛教协会各方面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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