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树立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促进政府观念的转变
一是敢于公开。摒弃封建官本位意识,克服封建思想,杜绝“暗箱操作”,树立服务理念,切实在实际工作中认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二是及时公开。保证媒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政府公开信息必须准确、及时,这和媒体报道信息的要
求是一致的。三是真实公开,不得欺骗老百姓,坚决拒绝以往政府官员害怕隐瞒事件真相的做法,客观真实地报道公开相关事件真相。四是全面公开。由于政府掌握的信息不够全面,对事态的预测和掌握程度不够,未免带来一些错误,政府应该勇于面对错误,及时纠正,而不是遮掩和推脱。
(二)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促进社会公众了解政府信息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必须加以扩展,打破过去政府信息公开的自上而下的逐级下传模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化模式,提高政府内外沟通的效率。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全过程信息,特别是行政决策信息需要及时予以公开,同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有关行政会议主题及决议的内容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等,应当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反映社会公众的要求与呼声;另外,要将行政立法以及行政机关做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决策的依据、标准、条件等要依法公布,并便于公众查阅、知悉。
(三)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给予民众更多地政府信息知情权
我国政府应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更多给予公民政府信息知情权。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没有成本的一项制度,可通过网络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极大地降低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要积极建设电子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改变行政机关与公众传统的交流方式。此外,还应加快政府网站建设,发挥行政管理资源优势,努力构建覆盖全国的政府信息网络,建立政府与公众有关政府信息的互动回应机制,提高政府的反应能力和社会回应能力,扩大公众的参与程度。同时,以此扩大信息发布的范围,增加信息覆盖和扩散的渠道。
(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
我国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各方面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平衡,并最终形成反映利益平衡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在法治社会,这一制度体系必然反映为由多部法律、法规相互衔接配合、共同构成的法律体系。[5]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是行政立法还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行政立法缺失现象严行,行政立法相对滞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7年4月5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可谓是填补了信息公开制度的一大法律空白,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我国仍需提高行政水平,加强政府信息的制度建设。
四、结语
政务信息公开是世界政治潮流所趋,也是我国发展政治民主的重要举措。因此,如何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对于我国的政治民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敢于面对问题,并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这是我们深入推行政务信息公开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尤其是在
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务信息公开的问题更是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2]周建.政府信息开放立法研究与公民知情权[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1(5).
[3]吴根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问题及对策.湘潭工学院
学报,第5卷第2期.
[4]吴根平.建立健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广西社会学,2008.
[5]葛晓娴.论中国政务信息公开的问题与对策.科技研讨,2009.
[6]周杏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发展.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刊,2008.
[7]严在正.电子政务环境下我国政务公开问题研究[D].贵州:贵州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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