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问责体制发展及问责官员去向问题

所属栏目:行政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6-07-21 12:47 热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政治文明也逐渐成长、成熟起来。一些新的政治理念开始逐渐进入公众的视野,并被整个社会所认可,如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高效政府等等。本文在对我国问责体制发展历程总结的基础上,对官员的去向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问责体制的完善应关注问责官员的去向问题,并建立完善的问责官员“去留”机制。

中国监察

  《中国监察》(半月刊)创刊于1988年,是中央纪委、监察部主管的唯一一份中央级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机关刊,是全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综合指导性期刊。《中国监察》办刊宗旨是弘扬正气,鞭挞腐恶,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宣传、指导、教育、监督的作用。《中国监察》现为大16开本64页半月刊,月发行量达90余万册,在国内业务指导类期刊中名列前茅。

  问责官员的出现不是新事物,也不是我国所独有的现象。据史料记载,我国宋朝时期就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官员问责、复出机制;而近代西方国家对行政问责的研究更是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行政官员问责体系。而我国的行政问责机制的建立还处在刚刚起步的阶段,且与西方国家不同,一方面,建立时间较晚,我国对官员问责机制的建立开始于2003年 “SARS事件”发生之后,一大批官员由于对SARS事件处理不力被问责,有人称2003年是“问责风暴年”,而西方国家较早都已经形成了官员问责、复出体系;另一方面,实践先于理论,在“SARS事件”之前,我国理论界还没有对官员问责的研究,更鲜有对“问责官员去向”的研究,但是SARS之后,这一问题开始引起理论界的关注,并逐渐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有学者呼吁“建设一个公开、透明、可问责的服务型政府。”①也有学者在研究西方责任政府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体制要求政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其本质要求政府对人民负责,这既是代议制政府的通例,也符合中国的国情。②问责官员,是指由于个人工作上的疏忽,或所犯的错误,没有很好的尽到自己职位所要求的职责,给国家、社会、公众造成损失而接受上级或公众质询的领导干部。

  一、我国官员问责体制的发展历程

  总结近几年来我国官员问责体制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发现如下规律:

  第一阶段,“风暴式”问责阶段(从2003年至2007年)。之所以称“风暴”阶段,是因为这些对官员的问责来的突然,而且受牵连的官员范围之广、人数之多,事故直接主管官员要接受问责,相关领导也要接受问责,这是以前所没有的,就像官场上的一场“风暴”。③从2003年的SARS事件,两位省部级领导及上千名相关领导受到问责,到2004年的北京市密云县密虹公园发生踩踏事故、浙江省海宁市庙会发生火灾事件、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火灾事件,再到2005年的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以及2006年的“天价医药费”事件和2007年的山西省洪洞县“12·5”特大煤矿事故等等,以上这些涉及公共安全重大事件均是通过对相关领导干部的问责向公众作了交代,同时,一些词汇如“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也为公众所熟悉。在这个阶段,一方面官员更加深刻体会到责任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民众对于政府问责官员的形式也表示欢迎。这一做法符合责任政府理念的要求,同时也使得责任政府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第二阶段,常态化问责阶段(2008年)。学术界也称这一年为“官员问责年”,因为这一年对干部问责的密度比之前更大,且被问责的干部级别之高、速度之快、力度之大也是前所未有的,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已经由原来的“风暴式”转变为“常态式”。据统计,这一年至少有20名省部级干部因问责而引咎辞职或被免职。从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因“进京拘传记者”被责令辞职、济南铁路局局长陈功、党委书记柴铁民被免职,到因“华南虎照事件”,陕西省林业厅孙承赛和朱巨龙两名副厅长受行政记过处分并被免去副厅长职务、“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被媒体曝光,吴显贵被免去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冀纯堂被免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国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等这些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官员问责已经迈入了常态化阶段。“常态化问责”的另一个表现是干部问责逐渐向基层扩展,但与高层相比,基层干部被问责所受惩罚往往意味着政治生命的结束。

  第三阶段,问责力度加强阶段(2009年至今)。自2009年开始,对官员的问责在延续之前“常态化”的基础上,由原来的只有“行政问责”没有“刑事问责”,上升为“行政问责”和“刑事问责”并重阶段,改变了长期以来“无过即是有功”的片面问责方式,使得对官员的问责力度加强。2009年出台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些制度的出台使得对官员问责的正常执行有了制度保障,对于建立长效的问责机制具有积极的意义。这一阶段对官员问责的特点就是“刑事问责”的增多,如2009年有169名官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131名刑事责任受到追究。但笔者认为,对官员的问责不但需要建立常态化的党纪、问责机制,而且我们需要加快官员问责法律体系的建设,使得对官员的问责有法可依。

  伴随着我国官员问责机制的完善,问责官员的去向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我们之前一直关注的是对“问题[2]”官员的惩戒,惩戒的方式也多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但随后这些官员又会“悄然复出”,这就引起民众的不满。有学者将问责官员的去向总结为:“降级使用型、平级移动型、暂避风头型和罢官夺职型”等四种类型。④

  二、问责官员去向的几种观点

  但针对“问责官员”的去向问题,理论界的研究在理论界存在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问责官员应予以全盘否定,不应再让其进入公务员队伍,因为这些官员重新进入公务员队伍,会影响到政府在公众心中的威信,即官员一旦受到问责,就意味着官员政治生命的终结。第二种观点认为,问责官员不应全盘否定,而应该对其一定时间考察的基础上,对其工作进行调动,重新予以任用。这种观点对官员重新任用的时间做了一些规定,这种观点认为,如果对问责官员的全面否定,很可能造成一些有能力官员的流失,这样是对国家干部资源的一种浪费。笔者认为对于问责官员的去向问题应该坚持这样一种原则:既要考虑到国家政治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又要考虑到防止国家干部资源的浪费和流失。笔者认为对于“问责官员”去向问题上,应该秉着客观、公正的态度,有条件的选择问责官员的去留问题。在问责官员的去留问题上,我们既不能搞一刀切,一概否定,也不能没有原则的重新委任,官员的去向问题应该在对其受“问责原因”进行考察的基础之后进行界定,对于那些出于道义主动“引咎辞职”的官员和对于玩忽职守被动“责令辞职”的官员予以区别,除此之外,对问责官员的去向还应综合考虑其所造成损失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于那些造成社会影响非常大,性质比较恶劣的官员坚决不再任用。

  因此,我们在关注问责体制发展的同时,更应该加大对问责官员的去向问题的研究,并且将问责官员的去向问题纳入到问责体系中来。建立一个公开、公正、透明、合理的问责官员 “去留” 机制,这样既符合责任政府的理念,也有利于推进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所谓问责官员的“去留”机制,是指在对问责官员进行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对其能否继续留在行政队伍中所制定的一些标准、规定而形成一种机制。

  三、建立我国问责官员“去留”机制的几点建议

  “去留”机制的建设应该具有规律性、可操作性、统一性和系统性等特征。首先,应加快制度建设。在决定问责官员的“去留”问题上应建立统一的标准,他们的“去留”应综合考虑官员所受问责的原因及其对社会或公众的危害程度,使得公众对问责官员的“去留”明白,以便公众对他们的去向有很好的监督。其次,加大对官员的行政伦理教育,尤其是对官员的行政责任的培养。官员应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和自觉培养责任意识,破除 “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做一名服务意识强、责任心强的领导干部,关注公共安全,关注公众利益。再次,加快问责官员“去留”的法律制度建设,保证官员问责“去留”机制的制度化、常态化。这既是责任政府要求,也符合我国国情发展的需要,在当前我国官员问责体系不太完善的情况下,加强对问责官员“去留”的法律制度建设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吴敬琏.吴敬琏专集[M].山西: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

  [2]蒋劲松.责任政府新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扈瀛.“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复出问题研究[D].2010.

  [4]郭定平,林尚立.上海治理与民主[M].重庆:重庆出版社出版,2005.

  [1]本文中述及的“官员”和“党政领导干部”的语义基本相同,区别在于前者多见于媒体、民众言论等非正式表达中,而后者则是党和政府文件中的正式用语。

  [2] 这里的“问题”官员指的是那些接受问责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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