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刊职称论文发表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制度完善

所属栏目:行政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6-04-16 16:19 热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本文是一篇普刊职称论文发表范文,主要论述了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制度完善。

  摘 要 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部署。作为一种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创新,最高院巡回法庭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制度设计与完善仍具有研究的紧迫性。本文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结合我国基层巡回法庭民事巡回审判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的宝贵实践,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力求为我国最高法院已然和未来设立的巡回法庭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最高院巡回法庭,基层巡回法庭,巡回法庭制度

  一、 问题提出的背景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对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具体建设做出了初步构建与设计。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设立。最高院巡回法庭从方案提出到落地发芽,稳步发展,反应了我国司法改革有序进行,稳扎稳打的良好局面。深圳、沈阳两大巡回法庭成效显著,既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大创新,也是司法改革的排头兵。但我国最高院巡回法庭既不同于英美国家的巡回法庭制度,也不同于我国已广为发展的基层法院巡回法庭,设立一年,在功能定位,制度设计,优化发展等方面仍有实际的研究空间。

  二、最高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原因与功能

  伴随经济发展的社会矛盾增加,使得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增长并有大批案件涌入最高院。审判压力加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强,严重影响了最高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的职能,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无法实现便利当事人的价值追求。全面改革的新形势下,以有限司法资源应对改革攻坚战,合理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是我国法院系统的必经之路。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设立使得本部审理案件数量减少,最高审判权直接深入地方,在当地处理纠纷,即有利于最高院本部汇聚精力进行法院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也减少案件材料在不同地域移交所费时间。第一巡回法庭首日接访便接待340 批当事人,便是便利当事人和提高案件审结效率的有力表征。

  另外,最高院巡回法庭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为最高院和地方法院架起统一司法的桥梁。最高院可直接通过巡回法庭及时了解巡回区法院的审判工作状态,巡回区法院则可以通过巡回法庭及时了解最高院的最新工作部署。巡回区内法院审判标准逐步统一,努力实现公平审理,独立审理,摆脱地方行政或其他力量的干预,确保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三、 最高院巡回法庭的现状分析

  (一)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深圳和辽宁沈阳设立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分别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区。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其判决、裁定和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并非独立于最高院的特设法院,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在地方上的延伸,是最高院的组成部分,并作为最高院常设审判机构与地方法院保持正常的审级关系。

  (二)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

  《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从“是”和“否”的角度框定了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这也是最高院巡回法庭从提出到设立一直为学界所广泛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规定》对最高院巡回法院的受案范围做出具体规定只是最高法院内部对职能的细化分工,我国三大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应由最高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仍然是最高法院及其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直接法律基础。而《规定》所列的诸如“刑事申诉”、“以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是为巡回法庭化解当地纠纷、下沉审判权、便利当事人诉讼等考虑特别设计的,在实施时具体哪些案件应由巡回法庭审判,哪些案件应由最高院本部审判是一个价值平衡的问题。案件的受理均应经过价值分析:益于直接化解当地纠纷,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与奔波,节约司法成本的,应由巡回法庭审理;案情极其重大或者对全国统一适用法律指导实践有重大意义的,或者当地巡回法庭审理有不适宜之处的,应及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巡回法庭法官的选任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巡回法庭的法官提出了严格司法、独立司法、对司法负责的要求。根据《规定》与我国最高院第一、第二审判庭的实践,巡回法庭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选派,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目前第一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平均拥有15年以上的审判经验,全部主审法官不得有道德瑕疵或任何违法违纪的记录,且全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的审判长或代理审判长。笔者认为,我国最高院巡回法庭法官的选任标准是极其之高的,而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则是法官的担任年限与衔接。法官选任源于最高院本部是保障巡回法庭审判质量和审判统一性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两年一轮换的工作模式不利于巡回法庭审判工作高效有序的持续进行。新的法官上任要在熟悉和适应具体工作上耗费同样的时间与经历,之后很快交由下一任法官再一次循环,至少在最高院巡回法庭建立初期是可以适当改变的。

  四、我国基层巡回法庭的有益实践

  我国巡回法庭制度虽未形成但已有着广泛而多样的社会基础与实践经验,其中各基层法院的巡回法庭便是极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与巡回法庭工作经验。基层法院巡回法庭虽然与最高院巡回法庭功能定位,地位不相而同,但在法理上具有一致性,同样植根于中国法治环境与具体国情之下,笔者认为具有很强的参考与借鉴意义,不可浪费。   这其中典型的有:

  (一)广西凤山县――山区巡回法庭

  广西凤山县自2011年6月,结合当地交通不便,文化落后的实际,成立山区巡回法庭。化解各类民间纠纷三千余件,成功率98.5%,审理案件700余件,为当事人节省代理费30余万元。法庭走向村头田间,深入群众,每一次开庭都能起到良好而广泛的教育效果。审判与社会综合治理同时进行,既能深化法律与社会效果,又使得山区群众更加公平的享受到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山东无棣县――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山东省无棣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始于2012年。其主要特点在于巡回法庭将法院于交警和保险部门相衔接,成功建立起一种诉调对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解处理模式。这种模式将部门之间的门槛弱化,辅以网上预约立案,远程审批,短信提醒等举措,不仅便利了地方群众,也提高了案件解决的效率,减轻了法院的审理压力。

  (三)山东青岛市――三农巡回法庭

  “三农巡回法庭”对涉农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竭力为“三农”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值得一提的是,青岛中院还建立并推广了便民诉讼网络,于不设法庭的乡镇设立便民联络点、服务点、工作室,把巡回审理制度与便民诉讼网络、法庭工作室(站、点)结合了起来。由此,巡回法庭成为地方司法服务系统的有机组成部门,点面联动,有全局有重点的司法服务体系得以高效运转。

  (四)上海市――旅游巡回法庭与消费纠纷巡回审判点

  2013 年 12 月 27 日,上海成立全国首个“旅游巡回法庭”,设于上海旅游事务受理中心。上海“旅游巡回法庭”的运作模式极为便宜与高效:接到投诉 7 天内调解,调解成功 30 天结案,调解不成2天内转至“旅游巡回法庭”以简易程序审判。以此为基础配合上海高院发布的旅游纠纷指导案例,上海旅游巡回法庭实现与《旅游法》的全面对接,成为我国法院在专项领域开拓法律实践解决前沿问题的有益实践。

  2015年10月28日双十一前夕,上海高院联合上审判之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徐汇、普陀、虹口、闵行、嘉定、松江、青浦等7区消保委设立“消费纠纷巡回法庭”,加上2014年3月已经设立该巡回审判点的长宁区,辖区境内消费者经消保委调解无法达成解决或对解决方案不满意的,均可直接通过区内“巡回法庭”进行裁判。这一做法使得人民调解与巡回审判加强合作、无缝衔接,优化整合社会与司法资源,无疑为互联网消费剧增时代的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加便利的纠纷解决途径。

  五、最高院巡回法庭制度设计的几点建议

  伴随着最高院巡回法庭的设立,联合我国依然存在的基层法院巡回法庭,我国的巡回法庭制度正在逐步形成。根据上述对最高院巡回法庭现状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中基层法院巡回法庭的具体经验,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建设与发展应在制度设计方面注意以下几点:

  (一)以现有最高院巡回法庭为基础,逐步建立覆盖主要行政区域的巡回法庭体系

  目前两大巡回法庭一个设立在毗邻港澳台的经济高速发展区域,一个设立在老东北重工业发展基地,体现了国家在配置司法资源与助力当地经济发展的着重点,也是司法改革的试验田。待其二者经验逐渐成熟,便可效仿自贸区发展模式,在部分区域至全国依次推开,使得最高院巡回法庭的优势全面适用,同时为巡回法官的培养提供基础,逐步建立起我国的巡回法庭制度。

  (二)学习基层法院,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创新便民审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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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回法庭的价值要素在于便利当事人诉讼,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最高院巡回法庭虽然是最高院的派出机构,但身在地方应该进一步利用与地方有关部门的地理优势,创新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联动模式,不仅提高审结效率,也真正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针对地方实际,例如两巡回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第二巡回法庭面临的传统争议与集体诉讼较多,第一巡回法庭面临高新产业与新兴经济纠纷较多,创新便利于不同地区、行业的审判模式。

  (三)在巡回法庭下灵活设立巡回点或专门法庭

  专门的巡回法庭是我国各地基层法院巡回法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巡回法庭制度的重要特点,在解决纠纷集中的民事争议案件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现在最高院巡回法庭的地域管辖范围比较广泛,其在各自辖区内可以灵活设立巡回点来集中审理该地域或某特殊领域的相关案件,这样不仅能够使案件得到分流处理,减轻整个巡回法庭的审案压力,还可以对同类案件进行集中处理,强化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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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王腾腾、张乐.巡回法庭打破地方保护确保独立审判.南方日报.2014年10月25 日.

  [8]丁宁、汝乃尔.上海旅游巡回法庭诞生记.中国旅游报.2014年1月10日.

  普刊职称论文发表期刊推荐法学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1979年复刊。前身是中国政法学会1953年创刊、1957年停办的《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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