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论文发表之试论公民话语权保障问题的对策探究

所属栏目:行政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3-09-17 08:52 热度:

  行政法论文发表期刊推荐《湖南行政学院学报》,本刊系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湖南行政学院主办的大型理论刊物,主要刊登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办刊宗旨:坚持改革方向,聚焦社会,昌明学术理论,营造精神家园。所刊发的反映社会焦点、热点、现实问题,剖析理论难点问题的文章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社会各界读者的好评。

  摘要:在我国现代社会民主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中,公民权利的保障逐渐完善,公民的公民精神开始苏醒,此时的公民话语权问题开始进入公共视野,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如何使弱势群体和社会影响力较低的群体表达出想法和要求,如何让社会听到更多的声音,解决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完善公民权利保护所要求的,也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所必须的。本文从对话语权产生的理论基础出发,阐述了话语权问题的属性和重要性,在学习国外经验和结合我国现实基础后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应对机制。

  关键词:公民,话语权,民主

  随着国家法治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公民对自身权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在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维权意识加强的同时,也开始对更多领域的权利提出要求,话语权逐渐进入公共视野,而因为一些阻碍公民表达的因素的存在和发展,使得如何实现公民的表达权利,如何畅通公民表达的渠道成为被关注的话题。

  我国历来重视公民民主权利的保护。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中,邓小平同志就提到: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的重要指示,这些都为畅通公民民主权利,进一步保障和实现广大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公民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可鉴之据。而实现这些民主权利似乎都有着一个共同的前提和基础,那就是话语权的实现。

  但现在我国社会中还存在着阻碍公民话语权实现的问题需要解决,如农民的话语权问题、话语霸权问题等。如果公民说话的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就容易引起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会妨碍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所以,我国政府应该积极采取保障公民话语权的政策和措施,为我国广大公民的话语权实现提供制度保障、法律保障和经济保障。

  一、话语权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话语权“,我们可以通俗的理解为人们说话、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的权利。《现代汉语大辞典中》赋予了“话语”一词两种含义:一是指说的话,这个层面的话语可以理解为我们日常生活或工作中用于与人交流的言语表达。二是语言学术语,也就是用词相对严谨,有一定学术价值和研究价值的专业用语。

  在当今社会条件下,话语权有时被理解为影响社会发展方向的能力。而我们之所以将话语权看成一种公民权利而非权力,是因为话语权不是一种建立在力量基础上并要求别人服从的“权力”,而是一种要求给予保障的“权利”。话语权在属性上可以归类于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的保障在世界范围内都历来受到重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它被认为是宪政的基石,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当今社会,话语权的实现与社会甚至整个国家的长远发展息息相关。充分、合理的实现公民话语权、实现公民与政府的交流和沟通不仅有利于我国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与完善,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同时也为政府处理繁杂的公共事务提供了一个社会化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政府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更好的接近民生,倾听民意,这也势必也会对整个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话语权行使的前提与保障

  (一)话语权行使的前提

  1.主体要件

  (1)公民公民精神、自主意识和民主精神的提高。民间组织的专业性与多样性,使它们能够分担公共服务职能,为建设高效、责任和法治政府作出贡献,而且越来越多的社团开始承担起政府智囊的角色,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谋,推动了政府决策的民主化。豎因此,建立公民自己的组织机构去与政府机关交流是有必要的,我国公民缺少公共生活的习惯,所以到现在为止还并没有形成很强的公民精神,在这种情况下表达自身权利要求时就会遇到很多阻碍。因此,培养公民的公民精神,提高公民的民主素质,是迫在眉睫的事情。

  (2)政府、权力机关及其主要工作人员态度的转变。如果政府部门不能主动的转变观念,与基层群众沟通,听取群众的意见,那么,公民话语权的实现就会受到很大的阻碍。因为公民表达自己话语权的目的归根到底就是想让政府听到自己的意愿心声,如果政府在此时并不能扮演好一名“倾听者”角色,那公民也失去了话语权表达的最终意义。

  (3)公共传媒的平台作用。承担着纽带职能的公共传媒不仅要做好政府的喉舌,也要承载百姓的心声,我们可以在社会上积极搭建一个更加广阔,更加平等的平台,将公民的意见放上这个平台,在政府和普通公民间搭建好一架沟通的桥梁。

  2.客体要件

  (1)政府机关政策的公开性。要保证公民的话语权实现,就要让公民先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处在一个什么样的状态下,只有充分了解了政府的行政方向和现行的政策,公民才能献计献策。政府机关的决策要透明化,亲民化,就不能关上门自己制定政策,而是要把政策公开、政务公开,让百姓看见。这样也可以吸引更多的意见和建议,吸收民间真正的需要,能够更好的落实实施,大大的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

  (2)政府机关决策系统的易参与性。虽然普通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或其他听证、问责活动要经过一些程序,但这些程序不能让公民被阻挡在政府决策系统以外,虽然受专业知识、个人素质的影响,公民的意见不一定完全适合当地发的展情况,但政府也应当合理的倾听和充分的考虑提议人的想法和建议。政府机关决策系统不应当只对政府工作人员和一些高级知识分子、社会精英开发,也要适当的给基层的群众机会,让群众说话。

  (3)公民话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虽然我国对公民话语权的保护日渐完善,公民表达的途径多样化、畅通化,但这并不代表我国对公民言论是没有限制的。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因此,公民在获得了话语权保障的同时,也要合法合理的运用自己的话语权,不发表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我国社会发展的言论,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话语权行使的保障

  1.政治制度保障

  (1)政府机关建立专门的保障机构,畅通表达途径,拓展交流平台,保障公民话语权的实现。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建立一些专门与公民进行沟通的部门,派出专门的工作人员与公民交流,倾听公民的问题并帮助解决。也要对一些信访、检举、听证机关的透明度进行严格的管理,避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尴尬情况。

  (2)国家、地区出台并完善保障公民话语权的政策。国家和各地区的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情况和特点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致力于建立并维护一个公民表达话语的平台,保障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公民话语权行使的畅通。这些政策性文件的实际实施和落实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要让公民看到政策的时候也能够依靠政策维护自己的权益。

  (3)完善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建立公共参与的协商制度。公共参与是公民表达话语的重要途径,公民只有能够真实的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中,才能有效的表达话语,并有效的监督政府行为。豏在具体建立实行公民参与时,政府部门要把握好公民参与的范围和程度,要加深公民参与协商的程度,要深入落实的保障公民的公共参与,同时也要严格控制公民参与协商制度的程序,防止违反公共参与制度程序、破坏公民参与的协商制度的实施的行为出现。

  2.法律制度保障

  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公民话语权表达渠道的畅通和实现,尤其是对弱势群体话语权的保障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事务的处理都在法律的轨道内运行,所以,用法律作为保护伞来为公民话语权提供保障最有效果,公民话语权立法也必将成为我国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政治民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三、实现我国公民话语权的对策性讨论

  建立和完善公民话语权的保障性制度,为广大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平等的表达自己权利要求的平台是我国政府应该尽快解决的问题。那么,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制度才能全面、公平、有效率的保障好公民的话语权,是一个亟待讨论的话题。依据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言论自由权,政府部门可以出台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将《宪法》中所保障的公民民主权利进行梳理和细化,针对具体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应的管理和解决办法,将公民话语权保障的制度现实化,实践化。在完善公民话语权的宪政保障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公民话语权的参与制度保障、协商制度保障和法律制度保障。

  (一)建立和完善公民话语权行使的合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公民话语权的行使机制,一方面要求我国政府积极搭建有效的沟通网络,通过制定施行具体的法律和相关的政策来保障公民的话语权实现,形成一个能够健康、顺利运行的公民话语权保障机制来规范和保护公民表达自己和倾听别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公民要增强自身的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只有通过国家政府和公民双方的交流和参与,才能实现这个保障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夯实公民话语权存在与行使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个人的地位、名声以及表达话语的能力,是深受经济基础约束的,在我国,绝大多数的贫困群体缺乏话语权,经济上的贫困使一部分人在政治上也处于贫困状态。豐夯实公民话语权存在与行使的经济基础,不让经济因素造成公民政治上的不平等,是我国政府在保障公民话语权时应该考虑的因素。针对现在我国的社会状况,我国政府要采取一些经济援助的政策和措施,缩小公民之间因贫富差距所造成的政治地位的悬殊差距。一个稳定的上层建筑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经济基础作为支撑。

文章标题:行政法论文发表之试论公民话语权保障问题的对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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