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管理条例实施

所属栏目:刑事诉讼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8-07-07 14:00 热度:

   法学是我国法学管理制度中的一种保护条例,刑事法学应用管理都是法学事项中十分中是的方面,以下是有关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诉讼法方面的一些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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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被害人应当真正的享有作为当事人的上诉权,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是剥夺。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同样是诉讼当事人,被告人享有上诉权,而被害人仅仅享有申请抗诉权,没有上诉权,不仅有失公平,而且不能真正的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管理,诉讼法应用,法学类论文

  一、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现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与1979年刑事诉讼法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第一,将被害人正式列入当事人范围,转变了从前以被告人为中心人物、忽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的不合乎诉讼规律的缺点;第二,在刑诉法中明确赋予了刑事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第三,给予刑事被害人更充分的起诉权;第四,明确给予被害人与被告人同等的申请回避权、参加庭审权、对生效裁判申诉权等;第五,首次赋予被害人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权利等,通过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平衡打击和保护的关系,提高了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给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在对被害人权力保护有了十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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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害人权利保护在诉讼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目前虽然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赋予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地位,但是仔细的研究具体的条文不免会发现其实对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具体权利的规定并不够完善,导致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还是有很多不足之处。具体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改进:

  1.启动诉讼程序中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性权利未得到充分的体现。根据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现行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只是把被害人的控告、报案的犯罪行为当作是形式立案材料的来源之一,刑事被害人并没有真正的实现控诉职能,至于是否立案则需要等待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决定立案,因此被害人如果想主张权利必须先控告、报案,否则并不能进行刑事诉讼程序。

  2.没有赋予公诉案件形式被害人独立的起诉权。根据目前刑诉法中第145条的规定中表明,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决定由两个制约途径:一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这属于系统内部的监督和制约,而我国的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这种监督和制约非常有限。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能在不服不起诉的决定的时候才享有直接起诉的权利,被害人权利受到侵害并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以及,法律虽然赋予看被害人控告和申诉复议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被害人应当向哪些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复议的具体期限,这样使被害人所享有的权利不能行使时,法律没有明确的救济途径。

  3.没有赋予被害人的上诉权。既然规定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被害人就应当享有作为当事人所应有的权利。而我国现行的刑诉法中第180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只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裁定有权上诉。第187条规定被害人是申请抗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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