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案侦查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地位

所属栏目:刑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5-11-03 11:31 热度:

  我国的侦查机构也有很多,各个侦查机关也会根据任务情况来划分部分。专案侦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本文是一篇政法论文发表范文,主要论述了专案侦查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地位。

  摘要:专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对于案情特别复杂,情节极其严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通过组织专案组,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及时遏制并制止犯罪的专业侦查手段。本文通过对于专案侦查在实际案件破获中的过程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专案侦查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地位以及影响,正确的认识和使用专案侦查手段。

  关键词:专案侦查,刑事侦查,专案组

  在专案侦查的实践过程中,有一些专案因为某一方面陷入了僵持的局面,导致专案侦查人员无法顺利的推进专案侦查工作,致使案件无法快速告破。因此,对于专案侦查中难以突破的僵局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专案侦查的僵局突破

  在一般情况下,专案侦查之所以陷入僵局,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的原因是,当专案侦查过程中已经确定了嫌疑对象之后,却无法找到强有力的证据直接证明嫌疑对象的犯罪目的和犯罪过程,导致无法对犯罪嫌疑对象做出正确的结论。

  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是判断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依据。专案侦查在明确了犯罪嫌疑对象之后,就要在审讯的过程中提供充足的证据。在对犯罪嫌疑对象进行依法审讯的过程中,会出现嫌疑对象狡辩、不配合等情况,这样就要求侦查人员依据直接的犯罪证据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判断、推理,从而理清案情的发展,这样才能够对嫌疑对象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如果没有有效的证据直接证明案件的真是情况,就无法对犯罪嫌疑对象做出案件的判断,根据这些推断,侦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要获取证据,只有直接的证据才是依法审查犯罪嫌疑对象的依据,才能对嫌疑对象做出正确的结论。因此证据是整个案件破获过程中下定结论的唯一依据。

  证据的获取在刑事侦查工作中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要想获得直接充分的证据更是困难险阻。第一,在自然环境中,案发现场的保存是十分困难的,除了刮风下雨等自然因素外,还包括人为、动物等破坏。包括对于案发现场的痕迹、血液、作案工具和物品等有利的证据进行非正常的破坏,导致侦查人员无法在案发现场获得有效的证据。第二,一些案件由于案发时间过长,案发现场可能出现时过境迁的变化,还有对于案件的真实反映情况和记录发生变化或者破坏,真实的证据材料得不到妥善保管,都给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第三,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会采用十分隐蔽的作案手段而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去学习侦查与反侦查的方法,常常在案发现场中不留下作案证据或者对案发现场进行严重破坏,甚至还会给侦查人员在取证的过程中制造假象,干扰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第四,由于受到目前形势下刑侦科技的限制,有些证据是侦查人员无法进行取证的。比如犯罪分子在作案现场的粗糙地面上留下的脚印和痕迹,光洁度差的物品上留下的指纹和其他痕迹是无法通过现在的刑侦技术进行获取的。第五,侦查人员在工作上会有一定的失误,比如对于案发现场的勘察不够仔细认真。对于案件的走访调查不够全面,对于目击者的询问不够细致等问题都会导致无法充分的获取。没有直接有效的证据对犯罪嫌疑对象进行质证,就不能够判断犯罪嫌疑对象是否有罪,也不能罪案件的案情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使得专案侦查过程陷入困顿,从而影响刑事侦查工作的进展。

  如果在专案侦查过程中没有取得直接有效的证据,那么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进展就会陷入十分被动切僵持的阶段,这样的被动局面体现在以下两种方面。首先尽管犯罪嫌疑对象具有非常高的犯罪动机和疑点,但是侦查人员没有直接的证据来指正犯罪嫌疑对象,这样就无法真实的反映出完整的犯罪过程,也无法形成完整的认定罪犯的证据链条。即使对于犯罪嫌疑对象的一切审讯都是一种以讯代侦的缓兵手段。如果犯罪嫌疑对象拒不配合,在审讯过程中拒不招供,而且侦查人员还没有直接的证据时,刑事侦查工作就会陷入被动僵持的局面。

  在一般情况下,专案侦查之所以陷入僵局,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当犯罪嫌疑对象被解除嫌疑之后,侦查人员如果不能及时找到新的犯罪嫌疑对象,通常情况下专案侦查都必须重新对犯罪现场进行反复的检查,重新对案情进行分析,推翻之前的一切假设,重新确定案件调查范围和方向。但这些都会对刑事侦查工作带来十分巨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当犯罪嫌疑对象被排除,意味着刑事侦查工作在之前的一切工作都将被否定,这种自我否定对于专案侦查组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侦查人员可能会对案件的调查产生抗拒心理,具体表现在侦查人员可能出现各种负面情绪,比如悲观情绪、畏难情绪、急躁情绪和厌恶情绪。带着这种消极的心里再去进行刑事侦查就会觉得侦查工作无法继续开展,对于案件的侦破失去信心,导致刑事侦查工作的停滞,很难再重新确定嫌疑对象。

  2.在对于案发现场的复查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还是不能够全面、细致、认真的对现场进行侦查,就不可能获得新的线索和破案方向。而且由于时间的推移,案发的犯罪现场可能会发生自然或者人为的破坏,导致关键证据消失等,重复侦查没有突破,导致侦查工作陷入停顿,难以继续推进。

  3.对于案件的重新分析时,思维模式过于僵化,办案的方式仍然停留在老套的、保守的思维模式中,不能够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进行突破,仍然停留在以前侦破过程中无法自拔,不能够根据已知材料进行科学的判断分析,导致决策失误,影响找到新的犯罪嫌疑对象。

  4.对于二次侦查范围制定的范围偏差过大,从而遗漏犯罪分子,或者因为错误的判断案件的性质和因果关系等,导致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出现偏差。导致难以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人。

  5.在重新调查走访的过程中出现疏忽大意的现象,导致将犯罪对象遗漏,不能够做到真正的彻底摸牌,在重新调查摸牌的过程中漏掉关键线索,这样就很难找到真的的犯罪对象。

  6.在案件重新侦查的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没有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符合实际的侦查手段;不能够及时灵活的转换侦查思路,思维模式僵化,导致难以发现犯罪嫌疑人。

  二、进一步提高专案侦查在形式侦查工作中的地位

  通过以上对于专案侦查问题的分析,我们知道,专案侦查对于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尤其是在面对特大、重大要案时,必须选择专案侦查的工作。为了使专案侦查工作更好的发挥出侦查工作中的主题地位,公安机关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并提高专案侦查工作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首先,要进一步提高专案侦查的科学技术投入和科学方法。伴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建成,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刑事侦查技术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到刑事侦查工作中来。对于犯罪现场证据的采集、案件的分析、犯罪嫌疑对象的指正也越来越科学合理。对于犯罪现场证据的保护与收集的技术也越来越进步,但是相比较于国外先进的刑侦工作来说还是有很多不足和差距的。对于科技水平的应用也与国外有较大差距。还有,对于越来越广泛的法律意识到宣传,极有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提升全民的法律素养,但是又会给犯罪分子的反侦察手段提供了学习的渠道,刑事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多样化和复杂化的作案手段和犯罪分子高级别的反侦察能力也给刑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刑事侦查工作的进展中,很多重要的证据和线索都要通过专案侦查的调查和摸排进行安检分析,所以重要的线索都会因为侦查人员的工作进行二次破坏,这些直接线索稍有损坏或者被改变都是不具备复原的可能性的。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刑事侦查工作陷入僵持局面。所以公安机关在专案侦查工作中必须提高证据提取与保护的能力,加强刑事侦查团队的建设,开放案件分析思路,善于提出假设,更要积极的更新传统的办案模式,敢于创新,积极引导新兴科技对于专案侦查工作中帮助。从而为刑事侦查工作提高办事效力,确保专案侦查工作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主体地位。

  其次,要不断完善刑事诉讼工作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尽管我国在新近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刑事诉讼的证据做出了相关的补充说明与行动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判定提供了合法的发力制度体系依据,但是在实际的刑事侦查过程中,对于证据的获取在法律法规中无法得到体现。这些公安机关专案侦查部门必须要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使用的手段都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进行保证,严格按照证据制度体系的指导下开展实践工作。这样就明确要求对于刑事侦查过程中取证制度体系要加以明确的规定,形成行之有效、有法可依的制度体系。并且根据司法解释等手段提高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与高效性,从而对开展刑事侦查工作的专案侦查工作提供合理有效的指导方案,确保证据能够直接的证明案件过程。为侦查工作提出更加具有指导意义的法律体系。

  三、结语

  专案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对于案情特别复杂,情节极其严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通过组织专案组,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及时遏制并制止犯罪的专业侦查手段。 在专案侦查的实践过程中,有一些专案因为某一方面陷入了僵持的局面,导致专案侦查人员无法顺利的推进专案侦查工作,致使案件无法快速告破。因此,对于专案侦查中难以突破的僵局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在专案侦查过程中,选入僵局是无法避免的,而且专案侦查的案件一般都是对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于社会危害十分严重的案件。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尽快的破获案件。

  专案侦查对于刑事侦查工作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意义。地位的表现方面不仅仅体现在专案侦查工作中所要破获的案件基本都是大案要案的案情特点,还关系到专案侦查的案件对于社会的影响和危害都是不可预估的。由此可见专案侦查所做工程都是可以影响社会生活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案件工作。由此可见专案侦查工作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特殊地位,他不仅能够保证人民的生产生活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还能够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和破坏人民生活水平的恶劣分子。对于专项行动过程中查处的危害人民安全的犯罪团伙、头目组织者的打击是其他侦查活动不可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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