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文明与近现代法治

所属栏目:宪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6-06-04 15:16 热度:

   长久以来,国内学界特别是法学界谈及西方法治、宪政往往都要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强调古希腊古罗马是当今民主与法治的起源,大有要论民主与法治,必言古希腊古罗马之风。当下法学界讨论近现代法治的传统定要追溯到古希腊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古希腊文明中相当一部分是与近现代法治理念相冲突的。即使古希腊城邦有着较充分的民主,但还是和近现代法治社会相去甚远。古希腊文明与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传承关系是西欧资产阶级制度确立过程中人为有意架构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证明这种新兴制度有一个合法性的根源,也是为了突显西方文明对于其他文明的优越性。

时代法学

  《时代法学》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3年批准由湖南师范大学主办,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理论刊物,也是湖南省唯一一家法学理论刊物(刊号cn43-1431/D,ISSN1672-769X)。自创办以来,本刊一直遵循自己的办刊宗旨,刊登反映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努力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问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力求学术品位与实践价值兼备,倡导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并举;开展各学科有关重要问题的深入探讨,支持不同流派、不同观点的自由争鸣,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提供了一个相互切磋、共同进步的学术园地。

  学术界特别是中国法学学者对于西方法制文明的影响过于拔高和夸大,甚至认为现代宪政和法治的理念是由古希腊古罗马所谓的宪政和法治的“基因”所决定的,而传统中国文化因为没有这种“基因”,从而产生了对中国建立法治国家感到悲观的论调。首先,这种割裂历史与现实,只是简单地将西方法律发展史从古希腊罗马到中世纪一直到文艺复兴、启蒙运动视为一段延续、没有断裂的单线发展的过程,忽略了中世纪的欧洲与文艺复兴之后的欧洲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这样一个基本史实。其次忽视了真正意义上的宪政和法治是产生于近现代,更有由无数志士仁人为之奋斗乃至流血牺牲的事实。再则,部分西方学者带有目的地构建古希腊与现代法治的联系,以突显西方文化的优越性。所以,笔者深感有必要重新审视古希腊与现代法治的关系。

  一、 古希腊文明与公平、自由理念有很大差距

  首先,笔者要在这里对古希腊先作一个定义:历史上的古希腊并不等同于今天的希腊共和国。古希腊并不是一个单一制国家,而是由数个小聚落分区统治,也就是今天我们所称的城邦(Polis)。各城邦使用同一种语言,有着共同的文化背景,虽然各城邦内部矛盾不断,但遇到强大的外敌时会联合起来一致对外。民主政治的原型是从这些城邦里萌发,但它并不是代议式的民主,用不着选举国会议员。所有的男性公民群聚于某个场所就公共事务进行讨论,法律和政策制度都通过投票表决。而进入城邦时期后,绝大部分的城邦转化为“贵族政体”,即由贵族们独霸政权。至此,各个城邦演化为不同政体,比如像斯巴达长期保持贵族政体。科林斯倾向寡头政体。今天我们讨论的古希腊文明,包括了所有城邦的思想和文化成果。然而,为了突出古希腊文明的民主、自由、公平等光辉形象,西方近现代思想家们极力美化古希腊文明,甚至将有损于这种形象的东西选择性地忽视以维护其圣洁的形象。最典型的就是对于奴隶制度的存在对古希腊文明的重要影响。在古代世界中,奴隶制度比比皆是,我们所知的古代社会几乎没有不蓄奴的。古希腊也不例外。在雅典城邦的全盛时代,算上妇女和儿童在内,自由公民的总数约九万人,而男女奴隶为36.5万人(保护民、外地人和被释放的奴隶为4.5万人)。这样,每个成年的男性公民至少有18个奴隶和2个以上的被保护民。①而在军事至上的城邦斯巴达的情况更为极端:斯巴达人的体系是每个男性公民都是职业军人,长期进行军事训练,从不下地干活从不从事商业或手工业,以奴隶替他们干活。即一种让斯巴达公民无需工作也能生存的生活体系。这点和其他希腊城邦截然不同。因为就总体而言,希腊城邦中的奴隶还没有那么多。当然也就没有像斯巴达那样的体制。斯巴达人高压的奴隶制度也成为了其城邦的一巨大隐患,他们要时常对奴隶起义进行镇压。笔者认为尊重生命和自由是一切良法所坚守的底线,毫无疑问奴隶制度是反人道、反人类的,一个政权要依靠暴力来压榨另外一个阶层来维持自身的繁荣,这无论如何是与是与现代自由、民主、平等的观念相背离的。如果用一个是否尊重生命的标准来衡量历史,那么人类的历史就是从不尊重生命到逐步尊重生命,这也无疑应当成为是否文明的标尺。

  而且不仅仅是奴隶和城邦公民之间存在巨大的阶级差异,就连男女公民之间还有严重的性别歧视。虽然许多的城邦名义实行民主制,但这些所谓的“自由”、“民主”都是针对自由的男性公民而设的。以雅典为例,妇女虽在名义上享有公民的头衔,但只是为了他们教育下一代公民制造合法性罢了,她们自身在政治性上没有丝毫权利。几乎所有妇女都被限定在家庭的小圈子内,在正式的社会生活中看不到她们的影子。当时妇女在法律上没有个人行为能力,必须由男性亲属作为监护人。年轻时是父兄,婚后是丈夫,丈夫亡后是儿子。根据古希腊的法律,男性可以继承家产,而女性只是家庭的附庸,她们不能拥有任何财产,没有经济的自主权。她们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继承家产,但是管理权却属于她们的丈夫。如果一个未婚妇女的父亲去世,而她不是唯一的继承人,为了保护家庭的财产,父亲最近的男性亲属必须娶她。对于什么是妇女的美德,伯利克里曾说过:“不出现在公众场所,永远不为男人所讨论,这就是女人最大的美德。”古希腊认为良家妇女与社会越隔绝越好。② 而在古希腊的婚姻关系中,婚姻只是为了家庭的繁衍而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所以男子对妻子的期待就是她为他生下合法继承人。在离婚方面,男女的权利有很大不同。男子离婚很容易,只要怀疑妻子不忠或嫌弃她不能生育,在证人面前宣布离婚便可生效。女子若要离婚,必须有重大的理由,还要经过繁琐的法律手续,而且最后还不一定能得到批准。无论是哪一方提出离婚,妇女的嫁妆及孩子都归男方所有。唯一的例外是斯巴达的妇女,她们尽情地在节日上或公共场合发表她们的意见,然而这是斯巴达人为了强壮下一代而考虑的,他们认为这种如此严格地限制女性的做法只会使下一代越来越孱弱。可见大多数古希腊城邦的妇女仅仅是男子的附庸品,不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财产、人身等领域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当时的法律也没有给妇女权益以充分的保护。而法治精神所倡导的平等是人道主义而不是字面意义上的平等,不顾及人道主义精神的平等恰恰是不正义的。假如法律对于相同资格的人群给予不同的权力,没有赋予每一个人基本的生活保证和安全保证,这样的法律将不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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