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杂志范文参考职权配置与监督制约的改革思考

所属栏目:宪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5-04-23 14:10 热度:

   内容摘要:当前,职权配置、监督制约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中的关键问题。在职权配置上,依据检察职能不同选择“一体化”、“扁平化”、“整体化”的配置模式,确定包括抗命权在内的主任检察官职权。在监督制约上,可构建事中事后协调配合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职称杂志范文,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职权配置,监督制约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中的职权配置

  (一)模式选择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政权色彩决定了权力配置的“一体化”。因为职务犯罪侦查是查清犯罪事实、抓捕犯罪嫌疑人,因此要求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一般由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组织一定的侦查力量主动、集体实施侦查,其权力运行机制与公安机关并无太大不同,因此具有浓厚的行政权色彩,对此不应过分强调主任检察官的独立职权,但为保障侦查活动的客观和公正,也应赋予侦查检察官一定自主决定权。改革实践中,可将搜查,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决定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委托鉴定等权力授权主任检察官决定。

  公诉权、审查逮捕权的司法性特征决定了权力配置的“扁平化”。由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是中立的审查裁判性质,所以是典型的司法权,因此应更大限度地赋予主任检察官决定权。同时,为保证案件质量,现阶段下列事项保留检察长的决定权力,一是案件终局性决定权,如不受理、不起诉、撤回起诉、不批准逮捕、附条件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及解除或撤销,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等;二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决定权;三是有可能直接侵犯当事人重要权利或影响诉讼程序进行的事项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诉讼监督权的监督性特征决定了权力配置的“整体化”。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因涉及其他司法机关,应当更加审慎,保持监督权力运用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为此,检察长或者检委会保留下列事项的决定权:抗诉、提请抗诉、纠正违法、复核决定、检察建议、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等。主任检察官或者普通检察官可行使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口头纠正权力。

  其他检察职能的配置。除了上述主要检察职能外,检察机关内部还有许多职能需要明确权力配置。如对不符合赔偿案件申请条件案件的不立案决定,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的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决定等权力,依据权力和责任大小不同分配权力。

  (三)基本内容

  依照权力内容不同,主任检察官应当享有如下基本权力:

  1.分案权。主任检察官负责本组内案件的分配。主任检察官认为检察官分配案件因故不能或者不宜办理时,可以报请检察长指定检察官办理。

  2.决定权。决定权是主任检察官的最重要权力,也是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要权力基础。主任检察官是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的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办案职权,对必须经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重大检察事项外的事项,主任检察官都有自主做出结论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同样,在办案组中普通检察官也有能够自主决定的相应事项。

  3.审核权。主任检察官对本组案件质量进行把关,对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同步监督和流程监督,原则上审核权仅仅是程序审核,发挥监督作用。

  4.异议权。主任检察官与办案检察官意见不同时,不具有直接的决定权,只能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检察官参考。由于主任检察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办案检察官一般会接受主任检察官的意见。如果意见仍不统一,应报请检察长决定。

  5.建议权。主任检察官对于应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的事项有处理意见建议权。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与主任检察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6.召集权。主任检察官可主动或依组内检察官的申请召开办案组会议和主任检察官联系会议。

  7.提请权。主任检察官可根据实际办案情况,将案件提请检察长决定或检委会讨论。

  8.抗命权。此项权力是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障,也是检察官非常重要的权力。在域外,为确保检察官独立处理检察事务,通常赋予了检察官对上级指令的抗命权,包括消极抗命和积极抗命两种模式,前者主要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后者在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我国法律并未赋予检察官抗命权,此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实践中也没有试点单位赋予主任检察官抗命权,对此我们认为抗命权是检察官独立职权的根本保证,是检察官极为重要的权力,在检察官权力体系中不可缺少,应当在今后加强研究和推进立法。

  9.日常管理权。对于取消部门负责人的改革模式,主任检察官具有办案组日常管理的职权,包括本组的思想教育、业务管理、队伍建设、信息调研宣传稿件写作等。对于没有取消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兼任主任检察官的,部门负责人不仅负责本组的日常管理事务,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管理事务。

  10.其他权力。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监督制约

  在检察机关内部,依照权力运行的阶段性过程不同可分为事中和事后监督制约。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制约,依托检察资源,可建构上下一体、横向制约、综合监控的体系。

  (一)事中监督制约

  1.上下一体。(1)检察长、检委会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的监督。检察长、检委会有权随时检查、了解主任检察官的办案情况,包括案件办理的进度、对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等。检察长、检委会有权变更、撤销主任检察官的决定。检察长、检委会变更、撤销主任检察官决定的,应当记录在案,主任检察官应当执行。(2)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执法办案的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负责人有权监督、检查、协调主任检察官与其他检察官、书记员的执法办案工作。主任检察官认为对案件难以做出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可以召开主任检察官会议进行讨论,讨论意见供承办案件的主任检察官参考。部门负责人应制定针对办案组的业务考评指标,建立主任检察官执法档案,并每季度对主任检察官的称职与否书写一次评定意见并说明理由,若主任检察官连续两季度被评为基本称职或在季度、全年综合评定为不称职的,部门负责人有权报请主任检察官任免委员会撤换主任检察官。(3)加强办案组成员间的监督。主任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听取办案组成员的意见建议。如果办案组成员不服从主任检察官的工作意见,或者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主任检察官有权向主管检察长或部门负责人申请更换。办案组成员对主任检察官在办案中出现的违纪违法情况,应及时向检察长、纪检监察部门或部门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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