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劳动用工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成为某些企业用工主流方式。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权益维护也逐渐成为一项社会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各界人士献计献策,需要党和国家的政策支持和各级工会组织的紧密配合。
《民主与法制》国家级政法期刊,创刊于1979年,由中国法学会主办。杂志伴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成长和发展,是集政治、法律、伦理、社会为一体的综合性新闻半月刊,也是全国法制类报刊中创办最早、影响较大的中央级知名媒体。
劳务派遣也称人才租赁、人才派遣、人力派遣等等,是指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把能满足不同期限和完成不同任务标准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并由用工单位负责管理这些劳动者,完成由派遣而产生的所有事务性工作。近年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劳动用工形式,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成为某些企业用工主流方式。同时,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权益维护问题也引起了国家和相关组织的重视,随着《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条文的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运作中,也凸显了一些困难和问题。笔者近期组织中原油田有关部门,对油田劳务派遣工劳动权益情况进行了调研,得到如下一些启发和感受。
一、油田劳务派遣用工基本情况。
据全国总工会相关材料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达6000多万,部分煤炭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占到企业用工总量的一半以上。目前中原油田劳务派遣工占油田用工总量的1/4。油田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是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石油行业地处偏僻、自成体系,职工子女就业问题一直是困扰油田的一大难题。油田对待职工子女的就业工作高度重视,始终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来抓。通过这种方式,油田安置了部分待业子女,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补充了企业用工。
中原油田现有劳务派遣工25594人,其中女性7075人。从年龄结构上看,40岁及以下23841人,41岁以上1753人;从学历层次上看,大学专科7633人,中专、技校4238人,高中及以下13723人;从队伍结构上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982人,操作人员、服务人员24612人。主要由两家均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劳务公司——濮阳中原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中友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派遣,油田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公司与劳务派遣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油田务工。劳务派遣工在油田务工期间,劳务公司委托油田单位对劳务派遣工进行日常管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劳务派遣工隶属于劳务公司,也即用人单位,其与实际用工单位没有隶属关系,这种劳动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的特殊用工模式。
二、油田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权益情况。
多年来,油田各单位以及中原、中友两家劳务公司,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缴纳“五险一金”,健全相关制度,完善员工档案,促进了油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劳动合同签订率高。根据《劳动合同法》
有关规定,劳务公司每两年与劳务派遣工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发放时间及形式、合同期限、所享受的劳保待遇、违约责任都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合同终止有严格明确约定,切实保证劳务派遣工利益。几年来,各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率和履约率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劳务公司未发生过无故与劳务派遣工终止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岗位基本稳定。
2.劳务费及其他费用结算及时。油田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工资水平与油田职工相比较,除基础工资外,绩效工资、特殊津贴及其他待遇与油田同岗位职工的执行标准相同;劳务派遣工工资发放采取由银行的形式,做到了安全、准确、及时。特殊岗位员工应享受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季度、按人足额发放,各用工单位按时将各项费用与劳务派遣公司结算。
3.“五险一金”参保齐全。油田在用的劳务派遣工均建立了五项社会统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参保项目和投保率均达到了100%。其中:
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参加河南省省直统筹;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参加濮阳市统筹;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企业统筹;劳务派遣工缴费比例与职工相同,每月由劳务派遣公司足额代扣、代缴各项统筹保险,无拖欠、欠缴及漏缴现象。
4.享受同等的福利待遇。劳务派遣工在分调房、子女入学等福利方面与油田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他们的公共事业管理费、取暖费、收视费、子女入托费等均与正式职工~样由用工单位承担。他们在评先选优、疗(休)养、带薪年假等方面与职工享有同样待遇;他们与职工一样享有教育培训、技能鉴定的权利,能够按照自己的需求和意愿接受系统培训。
5.建立了劳务派遣工晋升机制。中原油田于2009年出台了《引进高技能人才试行办法》(中油局人资[2009]388号)。对获得油田劳动模范、技师、技术比赛能手以及相应条件的劳务派遣工,可按《办法》规定转为正式职工,此举极大地调动了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热情,激发了他们学技术、练绝活、参加技师评选和技术比赛的积极性。自2009年以来,已经有1000余名劳务派遣工得益于高技能人才引进机制,成为油田正式职工。
6.劳动安全卫生及劳动保护的全面落实。油田各用工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派遣工进行专门培训,取证上岗。
每年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岗位的劳务派遣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并及时为特殊岗位劳务派遣工发放保健津贴,保障了他们的身心健康。按照油田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女工与女职工享受同样的特殊保护待遇,每年定期进行妇科健康专项检查,发放保健用品,从未发生过劳务派遣女工在“三期”期间被退回劳务公司的现象。
三、油田劳务派遣工的维权渠道。
多年来,油田工会严格按照“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积极吸纳劳务派遣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畅通劳务派遣工的维权渠道。
1.党政组织高度重视。历年来,油田各级党政组织非常重视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油田各级工会组织均按照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把劳务派遣工吸纳为自己的会员,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职工一样享有疗养、健康体检、参加各项活动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劳务派遣工是否继续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一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的规定,油田党政领导要求各级工会,继续吸纳劳务派遣工到工会组织中来,积极动员他们为油田发展建功立业。
2.工会认真履职尽责。油田有劳务派遣工25594人,这部分员工分布在油田生产一线,已经成为油田生产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入会问题,对油田发展稳定至关重要。多年来,油田各级工会都把劳务派遣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当作重要任务来抓,凡是新招录的劳务派遣工,在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同时,也被吸纳为该单位工会会员。从调查情况看,劳务派遣工也愿意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他们认为加入工会组织,就等于融入了单位,能够更好地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发生劳动争议时。他们的合法权益亦能够得到维护。
3.抓好人会和活动参与率。为更好地将劳务派遣工吸纳到油田各单位工会组织中,局工会把劳务派遣工人会率列人工会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内容之一,纳人工会日常考核,将劳务派遣工入会率作为考核各单位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凡是劳务派遣工人会率未达标的单位,给予挂黄旗警告,促使油田各单位劳务派遣工人会率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另外,各单位在组织活动时,虽然没有劳务派遣工工会经费可供提取,但是各单位都把劳务派遣工当作自己的员工对待,积极组织动员他们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从而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4.劳务公司的大力支持。劳务派遣工虽然与劳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是劳务公司员工。但是,由于石油企业的特殊性(点多、面广、员工分布在国内、国外各地)。劳务派遣工工作地点、日常管理都在用工单位,长期以来,油田职工与劳务派遣工已经形成一个整体。中原、中友两家劳务公司十分支持劳务派遣zJJn入用工单位的工会组织。这样既便于对劳务派遣工的日常组织管理,又能更直接、更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油田劳务派遣用工整体情况是好的,但是尚有诸多不足和可改善之处。
1.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八条中称: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没有提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油田有一部分员工已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2.相关政治待遇亟须落实。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油田劳务派遣工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组织,可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但是,实际工作中,劳务派遣工在提干、职称评审、企业招用工等政治待遇方面,却与正式职工差别较大。如在职称评审上,因为劳务派遣工不是用工单位员工,因而多数劳务派遣工不能参加用工单位的职称评审;因“三性”问题,劳务派遣工不能在用工单位管理岗位上工作;因身份问题,只能列席用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等。
这样不仅影响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也不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和谐。
3.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难。虽然油田劳务派遣工与油田正式职工在奖金分配上一视同仁,基本薪酬岗序差别不大,可以说,油田在劳务派遣工工资待遇上执行的是比较到位的。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劳动者选择劳务派遣,大多属于为增加就业机会的无奈之举,因此为了端稳手中的饭碗,极少会与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产生正面冲突。即便遭遇不平等待遇,多数也是忍气吞声。
据了解,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社保、福利等。从目前全国各地多数企业付给派遣工的劳动报酬来看,不但工资少,在“五险一金”和福利待遇上,与企业正式职工也存在较大差距。
五、对增强劳务派遣工劳动权益维护的建议。
公平正义是维系社会和谐的基础,更是维系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保障。国家应进一步完善劳动法规政策,企业应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有力措施,完善相关制度,确保劳务派遣工劳动权益得到有效落实。
1.完善劳动法规政策,从源头上维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虽然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机构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因规定的较为原则,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理解起来都会向自己有利的方面倾斜,这样就很难较好地去维护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希望国家立法机关,根据近几年《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在企业执行情况和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劳动合同法》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如在劳务派遣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上,建议出台《劳务派遣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工有权参加用工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和正式代表一样的权利和义务,享有与企业正式职工同等的经济和政治待遇。同时,制定有关政策,允许劳务派遣工代表参加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劳务协商,有权就涉及自身权益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等,从源头上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
2.出台配套规章制度,落实政治待遇。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根本,是助推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在和谐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劳务派遣工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群体,正置身于各行各业的各个岗位,在他们当中不乏技能型、经验型、智慧型和领导型的优秀人才。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造成实际工作中劳务派遣工得不到重用,提干、晋级更是无望。笔者建议,国家或相关部门应出台劳务派遣用工配套的《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工岗位,允许企业将有能力、有技术的劳务派遣工转到管理或技术岗位,为劳务派遣工成长成才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确保其政治权利得到真正落实。
3.切实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畅通维权途径。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加入工会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工会组织要“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的要求,是落实全国总工会“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的需要。目前,正在不断扩大的劳务派遣人员由于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知识匮乏,自我保护能力较低,是一个特殊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被人遗忘的群体”。
笔者认为,工会要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抓好维权与建设,督促劳务公司及时发放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按时交纳“五险一金”。各级工会组织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要切实抓好劳务派遣工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进一步增强广大劳务派遣工法律意识,提高劳务派遣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能力,形成懂法、守法、遵法的良好氛围。
劳务派遣工权益维护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如何妥善解决需要各界人士献计献策。维护劳务派遣工利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党和国家的英明决策和各级工会组织的紧密配合,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劳务派遣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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