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本文是一篇社会保障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多维路径。
论文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中,随着社会分层利益不断加剧,矛盾冲突日益增多。群体性事件是当下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矛盾冲突的反映。本文认为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利益表达机制,提高公民的政治文化素养,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体制,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效路径。
论文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社会,转型期
一、群体事件的特征
所谓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有一个演变的过程:上世纪五十年代称之为“群众闹事”,上世纪八十年代称为“治安事件”,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称之为“突发事件”,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公安机关称之为“紧急治安事件”。本文所探讨的目前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是根据2004年中办印发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来界定,即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从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它有如下特征:一是规模比较大。2012年9月15日因反日示威游行引发的社会骚乱,当时随着中日钓鱼岛争端的不断升级,许多城市都发生了大规模的反日示威游行,是一起非常严重的群体性事件。二是呈高发态势,吉林通钢事件、河南林钢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黄石事件、大连民众抗议PX事件和什祁市反对银铜项目等一系列事件,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规模很大。仅2005年一年发生群体性事件73起,2008年出现的群体性事件规模之大,影响所及更是前所未有的。三是利益主导,当前中国的改革处于深水区,阶层分化明显,分配呈多元态势,利益调整加剧,矛盾冲突日益增多。群体事件的参与者关注的常常是与百姓自身切实相关的利益问题。四是方式呈多样化态势,群体性事件有的表现为非暴力的集会、请愿、静坐、张贴标语、呼吁口号、罢工罢市,有的则表现为暴力行为,如围攻公务人员、阻塞公共交通,打砸党政机关等。近几年出现一种新的形式——散步,如厦门市民为抗议政府建设一污染项目,大规模聚集政府门前散步,向政府施加压力,以致该项目改建其它地方。五是杀伤力强。由于人民内部矛盾长时间积压,如不及时解决,以至于矛盾演变成了激烈对抗,严重扰乱了社会稳定,破坏和谐的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影响经济繁荣,甚至演变成对抗性矛盾。
二、群体性事件存在的原因
(一)经济利益原因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有了较大改善。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结构不断调整,导致各种不同经济利益体群体之间产生错综复杂的利益矛盾。一是由于地区之间梯度发展带来的区域之间矛盾,东部地区乘改革风气之先和国家政策的倾斜,经济发展十分迅速。中西部地区,信息闭塞,改革开放步伐较慢,经济发展迟缓,东西部地区差距正明显扩大。尽管国家近几年努力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支持中原经济区发展,但很多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尤其是东北地区近几年人口持续减少,经济发展疲软,今年东北地区GDP呈负增长态势,经济指标持续下滑,使各地经济发展出现较大差距的矛盾越发严重。二是行业分配不公带来的经济利益矛盾,银行、证券、电力、石油等行业,依靠国家垄断,收入奇高,而一些传统行业职工收入增长缓慢,打破了利益群体之间的平衡。总之,由于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改革措施不到位,分配体制不尽合理,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引导下,致使一部分先富起来,贫富差距超过了警戒线,改革既得利益集团占据的社会财源和政府资源呈上升态势,而低层群体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不断下降,他们会产生心理学上所称的“相对剥夺感”和“相对丧失感”。这些低层群体会在一定条件下,发动或参与群体性事件。
(二)政治体制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政治文明的局面已经开启,党和政府逐渐开拓民主通道。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但无庸讳言,在政治体制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民主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政府管得太多,统得太死,没有建立起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民主管理体制,难免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二是民主决策体制不健全,改革举措与实际不够到位,缺乏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决策。三是民主监督体制不完善,群众的利益表达机制尚未建立,不能有效监督政府,致使他们采取集会、上访的过激方式发泄不满。四是官僚主义的存在,拉大了干群间的距离,加剧了固有的社会矛盾。一些官员高高在上,不关心人民群众冷暖疾苦。焦裕禄、吴金印式党的好干部缺乏,反之,一些官僚在其位不谋其政,大摆官老爷架势,致使干群关系恶化。在社会转型的特定条件下,一遇风吹草动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五是腐败之风严重,直接引发群体性事件。腐败是社会的毒瘤,是阻碍改革开放绊脚石,无论“大老虎”还是“小苍蝇”,他们鱼肉人民,是群体性事件暴发的导火索。腐败分子是人民的公敌,是中华民族实现复兴的绊脚石。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因素,在新的时期还呈现出新的特点。首先国内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是长期存在的,国际敌对势力时刻不忘和平演变,没有硝烟的战争一直没有停息,而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东突分子”制造的恐怖活动和封建宗族势力制造的械斗、哄抢和冲击基层政权组织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制造的群体性事件都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破坏作用。
(三)社会心理原因
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世界充满了矛盾。当下的中国社会急剧变动,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人们的开放意识、利益意识和独立意识不断成熟和觉醒。社会结构的变迁决定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加剧。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中国社会结构进行着缓慢的变迁。不同所有经济体之间的矛盾以及雇主与雇工劳资之间一系列社会矛盾和冲突,社会关系复杂多变,社会阶层重构在一定程度上整合的无序,极易引发利益冲突。特别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分化与整合,成为群体性事件暴发的社会土壤。我国有许多经济板块:如长三角经济体、珠三角经济体、京津冀经济体等,各种经济板块在利益博弈中引发大量矛盾。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大量的村庄被征用,失地农民的利益保障缺乏。而两亿多流动的农民工,为社会提供了廉价劳动力,推动了经济发展的同时,随之产生的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问题等无一不是社会矛盾的火药桶。
(四)法治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形成,牵涉政治经济和社会等诸多因素,而法治是众多成因中重要一方面。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发展及其后果,都与法治相关联,在当下,中国社会是变动时期,更是法治建设不健全,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因素。一是群体法治意识的不良性,是群体性事件酿成的重要原因。二是群体法治意识的模糊性,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因。因为,当群体在面对不易处理的困难时,不知怎样运用法律,常常置法律于不顾,从而寻求政府权力帮助。三是法治知识的贫乏是形成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之一。上访群众对解决问题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在权衡诉讼成本后选择上访。
(五)文化因素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除了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法治因素和社会因素外,文化因素也是主要因素。何谓文化,其定义有许多种,一般认为,文化是由知识、信仰和风俗习惯等构成的观念形态,它看不见,摸不着,是人类精神生产的结晶,它对人的行为起巨大作用。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观之,中华传统文化中是精华居多,但也不乏糟粕。比如人治思想、权力崇拜等与现代思想格格不入。一是人治的传统。中国的人治传统由来已久,我国虽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普法,但法治观念并未深入人心,而人治观念尚有广泛市场。有些执治人员肆意妄为,践踏法律,漠视群众的权利,于是社会不可避免地发生群体性事件。二是对权力崇拜的传统。对权力的崇拜,来源于人治意识的强大,人治观点认为,国家应由圣君、贤人来治理,所以“以言代法”、“权大于法”观念便深入人心了。当人民群众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不是拿起法律武器,而是寻求“包青天”伸冤鸣屈,进而采取集体行动,以期通过聚众闹事,惊动上级官员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是群体性事件就发生了。三是“法不责众”的传统。“法不责众”是中国传统文化之一,由于法制宣传教育不深入,民众对某一行为的单体责任与群体责任的认识不是十分清楚,往往认为只要是参与群体之中就不会负责,因此,在不法之徒诱惑下,群体性事件就发生了。
三、群体性事件的破解路径
中国的社会发展已进入到关键时期,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都依赖有一个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所以,积极消解各种社会矛盾,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实现中国梦的迫切需要,也是考验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试金石。
(一) 大力发展经济,解决民生问题
所谓民生问题就是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它关系到社会治乱和政权存亡。解决民主问题是执政党的首要问题,因此应该加快发展经济,不断提高生产力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从源头上解决产生矛盾的物质根源。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采取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出现了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矛盾错综复杂。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其最基本的办法是把经济搞上去。综合国力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治认同感和凝聚力增强了,就可以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国家要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下层人民上得起学,住得起房,看得起病,老有所养,少有所教,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社会才能和谐进步。
(二) 建立合理诉求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弱势群体利益只有通过合理正当渠道反映,才能得到保障。如若诉求表达渠道不通,沟通不顺畅,矛盾累积不断增加,群体性事件就会发生。因此也可以说利益表达机制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群众,关注百姓生活,反映他们的愿望,解决他们的困难。各级政府部门在收入分配、干部任命、人事安排和招商投标等方面要公开、公正、透明,在重大问题上实行听证制度,让群众监督政府,加强民主建设,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加强法治建设,实行依法治国
积极预防和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就必须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正当权益,维护安定团结。一是要健全法制体系,加大依法治国的宣传教育,对《集会游行示威法》、《行政诉讼法》等进行宣传,深入人心。二是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法律尊严,带头学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三是人民群众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四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五是健全责任追究法律制度。为遏止群体性事件蔓延滋长,须对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负有责任的官员实行责任追究。
(四) 提升群众的政治文化素养
加强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新时期的文化自信力,培育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遵纪守法新一代公民,不断提升公民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素质,使公民在社会主义和谐大家庭里,充分利用自身的文化知识理性合理地判断群体性事件的严重性,不信谣不传谣,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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