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导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原理适用于维权意识的解释。中国的经济生产模式是由传统的农业社会突然解体而来,残存的小农意识、集体观念和被压迫意识强,自主意识和法制与经济独立意识弱。而西方的经济生产模式则经历了漫长的发育演变,封建经济被自然瓦解,人们的农奴意识也演化成了独立自主和自由平等的意识。本文选自《法制与经济》。《法制与经济》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由广西日报社主管主办的省级综合性法制类权威理论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网、龙源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连续荣获“广西优秀期刊”称号,被入选为中国精品期刊资料库的法制与经济精品半月刊。被转载率及学术价值高,深受广大专家、学者及作者、读者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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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文化,社会经济,社会政治,法制与经济
1面临的问题
(1)工会组织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没有发挥积极作用。调查表明在签订合同的幼儿教师中竟然有高达80%的幼儿教师没有得到工会的帮助,而新劳动合同法和教师法中明确指出了工会有帮助教师签订合同的义务。(2)幼儿园资金缺乏很难落实幼儿教师的社会保障问题。在对幼儿园园长进行访谈过程中,大部分幼儿园园长都明确表示,在落实新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因为新劳动合同法要求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而且要给雇员上保险。这样保险金就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在调查过程中有个幼儿园园长说:“就按以前给员工上保险的标准来计算,新聘员工仅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两项,每人每年就要花去4000多元,还不算工资。”而这对于聘用教师多的幼儿园就很难承受这笔开销。并且在我们调查时,新的保险金额标准还没有确定。
2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
调查问卷显示的结果表明幼儿教师维权意识不强。这与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有关系,中国人强调天人合一,中庸适度的为人处世方式,与强调维护自我权益意识的自我文化矛盾。因此面对个体与个体或者个体与集体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中国人的思想往往是退而求其次,以和为贵,甚至是在牺牲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不愿意撕破脸面,对簿公堂。在这种中庸处世的思想指导下,中国的劳动社会出现了特有的现象,人们更愿意强调义务和付出,而淡化权利与索取,集中表现在劳动者的权利意识的缺失,和企事业单位的权利不断扩张的现象。与西方的建立在人性恶论基础上法治论,必须用外力手段规范人的行为的治理模式不同,中国的法律作用在维权方面被弱化,而伦理道德和舆论等世俗因素在起着维护个体权益的作用。其次,由于中国传统的集体管理模式经验十分丰富,虽然人口多,人口流动频繁,但中国的单位与劳动力相互捆绑的人力管理模式依然把社会治理得井井有条。与西方的企事业单位的权力组合不同,中国的企事业单位往往集中了财政和行政大权,并被政府保障其合法性,因此个体只能完全服从于单位的集中化管理。个体与单位相互脱离的成本也是巨大的,而教师作为被学校事业单位管理下的个体,其收入保障完全被事业单位控制,因此教师个体想要维权必须考虑与单位对立的成本。
2.2社会经济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原理适用于维权意识的解释。中国的经济生产模式是由传统的农业社会突然解体而来,残存的小农意识、集体观念和被压迫意识强,自主意识和独立意识弱。而西方的经济生产模式则经历了漫长的发育演变,封建经济被自然瓦解,人们的农奴意识也演化成了独立自主和自由平等的意识。而事实上中国的经济演变是人为外力干预而发生的,从早期的资本主义入侵,到现在的改革开放,都是人为主导推进,自上而下的,并未经过自下而上的成熟演变,因此人们的意识也相对落后,残留着过去的集体被压迫的小农意识,因此不难理解现代劳动者包括教师在内,对主动独立维权的法律意识的淡薄,主要是市场经济发展不成熟,小农意识还未解放彻底所致。再者,我国市场经济水平发展不够,幼儿教师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幼儿教师几乎人人可当。据教育部统计,1999年全国共有园长、专任教师95.79万人,其中高师毕业的占9.2%;中师毕业的占43.7%;职业高中毕业的占15.6%;非师范专业高中毕业的占19.7%;初中毕业及以下的占11.8%。从以上统计看有31.5%的幼儿教师是非师范类教师,而是师范类的幼儿教师中又有大部分不是学幼儿教育专业的。这样的幼儿教师队伍竞争力不强,导致幼儿教师维权意识不强。最后,幼儿园经济基础薄弱。幼儿园不仅是一种教育性机构,更具有社会福利性质。这就决定幼儿园的资金是有限的。而面对市场经济,幼儿园被推向市场,幼儿教师在实施聘任制度,新劳动合同法又要求用人单位给被雇佣的劳动者相应的社会保障。这样就造成了新劳动合同法在幼儿园落实有很大困难。
2.3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
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主要是指政策法规的建立和健全。如在教师维权方面,我国教育立法明显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我国虽然有教师申诉制度,然而制度本身的实践却存在诸多疏漏之处,如教师申诉渠道不多、申诉程序不规范、申诉效率低下等问题。而低效的申诉制度,就让本来处于弱势地位的幼儿教师有更直观的印象:依靠制度维权是徒劳的,最终加剧维权意识的淡化。再者,多数幼儿园是部门下属的单位,他们的个体行为受到上级部门的约束。在访谈过程中,有的幼儿园园长说:“我们不用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我们只需执行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就行了,上面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办。学习法律精神是上级部门的事,我们学了也没有用。”这样的制度制约了幼儿园自我发展的积极性。而上级部门又未能及时地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致使幼儿园在落实新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有些滞后。最后,工会职能的缺失。在幼儿园内部虽然有教职工代表大会,然而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一个虚化的组织,并无实际权力。第一,教职工代表来源于幼儿园事业单位内部,仍然归幼儿园单位领导,无独立地位和自主权力。第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化。教职工代表大会更多的解决的是无关紧要的事情,只是作为一种形式组织存在,对于涉及到教师切身利益,其并无发言权。由此可见,本应该是教职工利益代表的能与事业单位平等对话的组织,最终成为幼儿园单位实现其权力的一种工具,并不是维护教师利益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