络虚拟财富在民法中的判定

所属栏目:民事诉讼论文 发布日期:2016-07-23 14:56 热度:

  虚拟性是指,网络财富是现实世界中人类劳动和财富的异化,它是对真实事物的模拟。虽然虚拟财富大部分功能不能对现实世界起到很大的影响,但它并非是幻想的虚构的物,而是电子数据模拟现实世界需求后存储在电脑里的。网络虚拟财富是在网络虚拟环境下产生的财产,其不能脱离网络而单独存在。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与现实具有隔离性的网络空间中、 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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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法》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而在汉语词典的释义中,网络虚拟财产的词源意义可以拆开来看; “虚拟”一词有两种含义:第一种是“不符合或不一定符合事实的、假设的”;第二种是“虚构”。所以,按照汉语词典的解释,“虚拟”的东西,只存在于人类的假设或假想中,而在客观的物质世界中是不存在的。所以网络虚拟财产我们便可以理解为“虚构的、不是实际存在的财产”。虚拟的英文词是:virtual。根据《TheOxfordDictionary》的解释,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是“虽然不是真的”;第二层是“但因表现或效果如同真的而可视为(或可充当)真的”。前一层是从属的(衬托),后一层才是主要的(结论)。我们把“虚拟”译作“虚”,是仅译出了其从属的意思(不是真的),而没有翻译出这个单词的主要意义(即表现如同真的)。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应仅仅从对“虚拟”一词的某一个方面的理解去确定它的具体含义,而应当在结合和借鉴“虚拟”一词多个方面含义的基础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做出符合时代意义的阐释。

  笔者所讨论的网络虚拟财富的特点具有虚拟性、价值性、时间性、地域性。

  价值性是指,网络虚拟财富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人们通过网络可以获得精神上的愉悦,因此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更体现在各大网站上进行的虚拟财产的交易,如5173、淘宝网等等。

  时间性体现在,随着时间的推迟还有网络的迅猛发展,虚拟物品必将会不断更新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样人们的兴趣被不断转移,并且运营商也终究会有停止运营的一天,这必然会导致虚拟财富的贬值或者消失,虚拟财产都具有消亡周期而不会永久的存在。

  地域性是指,网络虚拟财产只能存在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之中,一旦脱离了网络环境,其将变得一无是处,网络虚拟财产不能脱离网络这个特定的环境。

  虽然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不同于传统类型财产的特点,但它仍然是一种特殊的物,接收物权法对它的约束。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分配上,也应确定归属于特定的所有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网络虚拟财产物权性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物的概念己不限于有体物、无体物,凡是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者管理可能性者,都可以依法成为物。物纳入法律体系保护的最基本标准是因为其有财产价值,能为人们所控制、支配。权利人享有权利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物的支配而取得物的价值,包括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在民法保护下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各种利益是物权的本质和核心,是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物分为不同的物格,人们根据物的不同物格来确定其在法律上地位,确定对其的支配力,从而确定法律保护方式。建立物格制度,就是将所有民法上的物,分为三个格。第一格生命物格,包括人体器官、组织,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第二格抽象物格,包括网络空间和货币、有价证券、航道、频道等;第三格一般物格,包括其他一般物。把网络虚拟财产归入物格的第二格即抽象物格,这样一种新型的物的归类方法,较好地解决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定位。首先这样顺应了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因为传统意义上的物主要是指实体物,而无体物一般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兴的财产,这些新兴的财产却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保护,而抽象物格概念的提出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抽象物格把传统的物的外延进行了放大,把网络虚拟财产名正言顺地纳入到了物的范畴,解决了对网络虚拟财产能不能收到物权法保护的问题。再者,抽象物格准确反映出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这是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客观界定和准确描述。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金钱价值,我们可以用现有的标准衡量其价值,它是依托于网络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物,具有物的属性,是物权客体。从特点我们可以看出虚拟财产应当属于一种合法的“物”。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对外经贸大学的梅夏英博士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上来理解,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某方面程度讲,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权的特征。“物权是(下转第130页)(上接第128页)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用户可以凭自己的意志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者义务人的行为介入。用户所拥有的虚拟财产,可以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物权是排他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支配虚拟财产的权利具有排他性,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对自己虚拟财产物上权利行使干涉,可以对抗一切不待定的人。“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具有直接享受虚拟财产利益的权利,用户可以再虚拟环境中全面自由的使用支配其虚拟财产,也可以通过虚拟财产来满足权利人的某种需要,通过虚拟环境来完成现实生活中无法完成的事情从而娱乐身心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并且权利人在使用这些利益的时候不需要第三人的介入,可以直接通过使用网络虚拟财产来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客体是物,网络虚拟财产能为用户所实际控制或支配,其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它虽然是无形物,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为人们所能控制和使用了,所以说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价值性的无形无影,是无形的财产。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法律规定之外的物权。物权法定的内容主要有两项:第一,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例如在他人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学说上称为类型强制。第二,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如设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权,学说上称为内容固定。所以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权法物的范畴,与物权法第五条规定并不矛盾。认定网络虚拟财产权为物权,并没有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外创造出新的物权类型,网络虚拟财产权只不过是以网络虚拟财产为客体的所有权。网络虚拟财产权因为其客体处在网络虚拟世界,其与以现实世界中的物为客体所有权必然有所区别。虽然存在区别,但是其仍然符合物权的基本属性,并没有创设出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确认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法意义上的物,依据物权的保护方法对网络虚拟财产权予以保护。当网络虚拟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的相关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权进行保护,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2003年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红月》失窃案中”,法院认为虚拟装备虽然是无形的,但并不影响它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虚拟装备是具有价值的。2005年广州天河区法院对网易公司在《大话西游》2周年中聘请的会务人员小凡盗取多个玩家的账号和装备,以盗窃罪判处小凡罚金5000元。2006年浙江丽水市人民法院对一起“Q币大盗”案进行审理,对2名被告以盗窃罪分别判处13年和12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目前大多地区和案例都倾向于把网络虚拟财产归于物权进行处理,所以把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认定为物权是有其合理性的。在当前缺乏虚拟财产立法的时期,理应将其纳入物权的保护范围之中,如果没有合适的法律来约束并保护网络交易秩序,来维护网络财富有序的状态,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必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虚拟财产具备传统(形态)财产的特性而真实地存在,理应受到一定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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