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律师职称论文积极推进预算公开探析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6-02-27 15:43 热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也在不断变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是一篇助理律师职称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新《预算法》实施背景下积极推进预算公开探析。

   [摘要]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虽进一步夯实了预算公开的法律基础,但目前预算公开的深度与广度依然不够,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对预算公开理解过于狭隘,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机构缺失等,为此,当前应从深化对预算公开的理解,制订《预算公开条例》,在全国人大的架构下设立预算委员会等方面全力推进预算公开。

  [关键词]新《预算法》,预算公开条例,预算委员会

  经过10年之久的修改,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了,本次修订成果巨大,从条文上看:新《预算法》条文共101条,其中新增条文28条及3款内容,删除5个原有条文和1款内容,改动条文82处,可谓是对旧《预算法》伤筋动骨式的修订,更重要的是新《预算法》体现着我国预算工作正由“政府控制型”向“人大主导型”的转变。其中关于预算公开的有关规定无疑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公开是现代化预算的本质特征。探讨如何积极、有效落实预算公开,有助于新《预算法》的有效实施,有助于朝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强调“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现有效监督,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的目标前进。

  一、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夯实了预算公开的法律基础

  自2008年推进预算公开以来,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2008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条例》。对预算公开来说,该《条例》明显存在立法层次偏低,规定过于笼统,仅是原则性要求,无具体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方式的明确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而在新《预算法》中关于预算公开的条文主要有: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公开透明”是预算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明确了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第九十二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明确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应当说新《预算法》为预算公开从立法层次、立法目的、公开的相关要求一直到违反公开的法律责任规范都有了明确规定。可以说为预算公开开出了良方。这与之前相比,有了巨大的历史进步,为下一步积极有效推进预算公开夯实了法律基础。

  二、当前预算公开存在的问题分析

  虽然新《预算法》已经颁布实施近1年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目前预算公开突出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预算公开理解过于狭隘,造成目前重公开预算结果,轻公开预算过程

  以中央财政预算公开为例。自2009年起,每年全国两会结束不久,财政部即将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财政收入预算表”等中央财政预算表格就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且中央财政预算表格的数量一年比一年增加,这意味着公开的内容越来越详细。不但如此,就社会关注的热点支出,相关部门也一一列出。比如以“三公经费”(指政府部门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产生的费用)预算公开为例,在中央政府的表率作用下,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公开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并且在从总体上而言,“三公经费”呈不断下降趋势。这同以往完全不公开相比,有着巨大的进步,但同理想形态的公开相比,这里的问题依然不少,较明显的问题之一是我们现在所公开的主要是一些形式上的信息资料的公开,主要包括相关预算制定、执行结果的有关数据,即只有一头(预算数据)、一尾(决算数据)两类数据,缺乏从预算编制、预算决策到预算决算整个过程的公开。每年提交人大的政府预算报告也只是文字说明,无法反映账户体系、数据、编表之间的内在关联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强调“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的今天,对后者的公开远比前者的公开要重要的多。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目前政府对预算信息高度垄断,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细致

  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乏操作性强的《预算公开条例》。新《预算法》虽对预算公开做了进一步的要求,但其无法也不可能对预算公开的详细过程做明确规范。这使得政府在预算公开方面有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政府本身高度垄断预算信息,公开意愿不高,当不得不面对法律的压力不得不公开时,预算公开内容过粗也就不足为奇了,在不少地方表现为是一系列数字的堆集,无相关具体的说明。如以“三公经费”公开为例,虽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也存在明显不足。突出的不足之一就是目前公开的只有总的数字,无进一步的具体的明细支出公开。其实公布明细并无技术上的难题。这需要进一步制订《预算公开条例》来落实新《预算法》提出的相关预算公开的法律条文;二是相关法律条文之间衔接不够,甚至有相互冲突之处,这造成目前政府公开的预算内容并不全面。如政府经常以《保密法》为依据,拒绝公开根本不涉国家机密的预算内容;三是个别法律条文与实际预算运行明显不一致。如根据《新预算法》第十八条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可是在实际的预算运行中,却存在预算审查和预算执行时间上的冲突。以全国预算审查为例,每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对当年度的预算进行表决,可实际上没有经过批准的预算已经执行了近3个月。这不能不说是对人大审查权的不尊重,严重背离依法治国的精神。增强了预算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三)相关机构缺失,造成对预算公开监管缺位

  预算的本质是政治权力的分配。预算过程是政治过程的核心,也是权力运用过程的核心。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所以对预算公开监督的最重要主体无疑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批准以及监督也理所应当是全国人大以及地方各级人大的重要工作之一。预算具有极强的专业性,非一般人大代表所能全面理解,所以在人大机构设置里应有专门的预算委员会。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除了广州市人大在2015年2月设立预算委员会以外,其它各级人大,从全国人大到地方人大均无相应的机构。普遍存在的是在常委会里设置了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预算方面技术性的工作,而非权力性的审查工作,这客观上使预算从编制、到审批再到监督的相关工作大打折扣。

  三、积极推进预算公开的可行路径探析

助理律师职称论文

  (一)深化对预算公开内涵的理解,夯实预算公开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应更加注重预算过程的公开。预算公开是指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的全过程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开,具体要求公共预算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其内容具有透明性,能为全体公众所了解,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所以说,预算公开不单是个静态的概念,而且是个动态的概念。在公开预算执行结果的同时,更应该公开整个预算过程;二是公开内容应该详细、全面。全面是指预算公开的广度应本着最大化原则,政府的全部收支过程、结果在原则上都应公开,不留死角。当然,在政府预算中不可避免的有部分内容需要保密,一般涉及国家安全、国际关系、商业秘密等信息不宜公开。这是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特殊方式,但保密的范围应当遵循极小化原则。详细是指预算公开的深度应本着最大程度的明细化原则。仍以“三公经费”为例,在公开总量的同时,每一笔的开支内容也应公开;三是公开的表达形式应通俗易懂。当前的预决算报告过于专业化,导致“内行说不清,外行看不懂”。因此,今后公开预决算信息要尽量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于专业化的名词要作出注解,使公众看得懂。对众多而复杂的数据要用图表的形式展示,做到形象生动,一目了然。

  (二)进一步完善预算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增强预算公开的法律保障。习近平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预算公开透明必须借助完善的法律规制手段才能实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订《预算公开条例》,加强预算公开的可操作性。《预算公开条例》应详细规定政府预算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及法律责任。增强动态预算过程的公开;二是理顺相关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加强预算公开的可执行性。如虽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观念上的障碍和权力试图不受监督的本性,政府总是试图扩大保密的范围,从而表现为《保密法》在不少地方成为预算公开的挡箭牌。如以饱受争议的公共安全支出为例,在不少地方公共安全支出已经成为预算总支出的首位。在预算公开时要么以笼统的总数公开,要么以其他公共安全支出列出。当人大代表、社会各界提出质疑,希望进一步细化公开时,地方财政部门往往以公共安全支出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为此,在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时,应进行充分的司法解释,而这需要进一步理顺涉及预算公开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三是进一步修订《预算法》,尤其是同现行实际预算进程明显不一致的地方。如前述提到的预算年度设置问题,在技术上极好操作,可以把预算年度调整为从当年的4月初到次年的3月底。如果不及早解决这一问题,预算编制、预算决策到预算决算整个过程公开的权威性、严肃性将大打折扣。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机构,加强预算公开工作的组织保障。能否有效推进一项工作的展开,除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完善的法律保障以外,强有力的工作机构也是必不可少的。就推进预算公开来说,相应的组织机构还处于缺失状态。虽然目前在人大常委会下设置了预算工作委员会,但其性质属于常设的有关预算的工作性机构,而非权力性机构。涉及预算权力性工作的相关职能是由人大财经委员会承担的。这种机构设置主要源于我国以前处在“计划经济――自产国家”时代,预算被理解为主要是财经方面的工作,但在目前我国向“市场经济――税收国家”转型之中时,预算就不单纯是财经方面的问题,更是社会层面、政治层面的问题。所以在全国人大的架构下设立预算委员会应当摆上议事日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置的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为预算委员会的对应工作机构。预算工作委员会应下设不同类别的预算工作小组。鉴于预算工作的专业性与重要性,预算委员会以及预算工作委员会成员应有一定的专业财政预算知识背景。鉴于全国多数人大代表专业财政预算知识结构的缺陷,以及现行预算表决采用打包的方式(即要么全部通过、要么全部否决),所以在预算表决过程中应赋予预算委员会实质性的修订权。

  四、结语

  总之,自2010年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也有明显的不足。2015年新《预算法》的实施为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当然,法律的颁布不等于法律自动的实施,能否有效落实新《预算法》中规定的预算公开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当前,从加深对预算公开的理解、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建立人大架构下的预算委员会应是可行之举。

  助理律师职称论文发表期刊推荐环球法律评论诞生于1962年,乳名《法学研究资料》,专事译介以前苏联为主的外国法学,然刊行不久便夭折于"文革"的疾风暴雨之中。1979年复刊,易名《法学译丛》,1993年再度更名为《外国法译评》,2000年最后定名为《环球法律评论》。刊名几易,折射出我国法律史的一段辛酸曲折而又进取日新的历程。

文章标题:助理律师职称论文积极推进预算公开探析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sofabiao.com/fblw/zf/minshang/30211.html

相关问题解答

SCI服务

搜论文知识网的海量职称论文范文仅供广大读者免费阅读使用! 冀ICP备1502133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