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现在科技的发展,物流也发展的越来越迅速了,物流中也会遇到多多少少的问题,物流法是解决问题的一个保障。然而现在的物流法并不是很完善,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完善我国物流立法的思考。
摘 要 我国的物流业正蓬勃发展,但我国的物流立法并不完善,从物流法律体系与法律政策的角度而言,我国的物流立法条块化分割现象严重、法律体系不统一、立法层次较低效力不强、缺乏专门性与强制性标准,另外,我国物流法律政策也缺失严重,我们应对这些缺陷进行改进。
关键词 物流立法,法律体系,法律政策
基金项目:山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山西省现代物流立法研究”(2014041023-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李园,山西财经大学。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物流产业在我国悄然兴起,七十年代末期“物流”这一概念被我国正式引入,此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物流产业也随着经济与贸易业的腾飞而发展的愈加如火如荼,在经过四十多年逐步发展后的今天,我国的物流业已经成为我国的第三大利润增长点,这足以显示出物流业在我国蓬勃的发展潜力与对经济巨大的推动潜力。如此重要的行业理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与政策加以规范与引导,这样才能为其有效而长足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但是就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我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政策并不完善,存在一些缺陷有待改进,对这些缺陷进行改进是促进新时期物流业继续有效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物流业自身健康有序运行的要求,因此,我们将对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与法律政策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解决建议。
一、我国物流法律体系与法律政策的缺陷
(一)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缺陷
我国物流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立法,并且物流相关行业立法也并不完备,甚至对于新兴行业如绿色物流、第三方物流等领域立法还有缺失的情况,可以说,我国的物流立法体系不健全,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物流法律体系的条块化分割现象严重,法律不统一。
物流是个十分庞大而复杂的行业,其涉及范围及其广泛,包括了包装、仓配送、运输、配送、搬运、流通加工与信息等等众多的从生产端向消费端流动的众多的中间环节,如此庞大的系统,在立法时涉及的立法主体及法律部门自然也就十分复杂,也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相互交叉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条块化分割现象,这是由物流涉及的每个行业的相关法律制定主体都会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每个法律部门对自身部门涉及的物流行业也会制定相关规范的原因造成的。基于以上原因,我国的物流立法形成了条块化分割严重且不统一的局面。
第二,物流法律体系中物流立法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从我国目前现行的物流立法来看,其大多是属于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规章或者是各地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效力较低,而属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层面的物流法律还是比较少的,这样就使得物流的相关问题在法院进行处理时得不到较好的法律适用标准,因为在法院对相关的物流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时,只能对规章予以参照适用,这就造成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物流相关当事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现象时常发生。再者,由于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物流相关规定时,往往带有地方性色彩,只考虑地方情况,在此情形下,我国的地方制定的物流立法不仅效力不高而且缺乏普遍的适用性。
第三,物流法律体系中缺乏强制性及专门性规定。
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程度的不同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与任意性标准,所谓强制性标准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严格行事的标准,而任意性标准则是指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对法律规定进行适用的标准,而一旦对该规定进行适用时,就必须严格按照该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关活动为相关行为的标准,在我国物流法律规定中,大部分规定都为任意性规定,属于强制性的规定是及其少的。这就使得在现实的物流活动中,物流营运人往往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而对法律加以选择适用,损害物流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时常发生,因而加强物流法律体系中的强制性立法是有必要的。
随着科技的进步时代的发展,物流行业也出现了一些具有特色的专门性领域,例如,随着各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及对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现代物流行业出现了一个新的领域即绿色物流领域,根据我国的《国家物流术语标准》的规定,所谓绿色物流是指在发展物流时注意充分利用物流资源,抑制物流产业对环境的损害,发挥净化环境作用的物流。又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第三方物流出现,而我国法律大多只涉及传统的运输、仓储等行业,对第三方物流的规定缺失,在无法明确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市场准入条件、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的情形下,第三方物流业要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十分困难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对这些物流新兴重要专门领域的专业性立法。
综上所述,我国物流法律体系中缺乏强制性及专门性法律规定。
(二) 我国物流法律政策的缺陷
物流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公平而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各物流企业只有给予充分自由有序的竞争环境才能促进其十足的发展,同时,根据物流行业的特殊特性,只有对物流产业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发展做出政策指导制定相关标准才会使得物流业朝着更大更强的方向发展。其次,由于我国物流业立法尤其是地方性立法,往往带有地域性特征,缺乏统一的标准,但物流业又是一个需要各地联通、协调发展从而形成网络才会获得更大收益的行业,所以从这方面来讲也需要国家制定相关的统一标准。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的要求还是从统一的物流标准制定的要求,都需要有国家的物流法律政策做指导,但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这方面的相关指导是缺失的。
二、我国物流法律体系与法律政策的完善建议
(一) 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从总体而言,我们应加强物流业的相关立法,健全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为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第一,整合及补充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形成统一的物流法律体系。
本文认为,我们没有必要以制定统一的物流立法的形式来统一我国的物流法律,解决我国的物流法律的条块化分割现象。首先,物流法律称不上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没必要制定统一的物流法,所谓物流法即是指调整物流的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的统称,而物流相关行为散见于其他的法律体系当中,例如物流的仓储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民法的仓储合同部分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又如物流中的运输有民法中的运输和同进行规定,而物流的相关支付手段又有商法中的票据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总而言之,物流的许多行为都可以从别的法律中找到规制的依据,因而没有必要另行制定,其次,从效率及成本角度来考虑,整合相关现行物流法律规范汇编成册比单独花费人力物力制定专门法律无论从效率上还是成本上比较都是更为合算的选择。
综上所述,解决物流业条块化分割严重不统一的更为有效的选择是对相关法律进行整合汇编,尽量对相关规定进行统一,对相互冲突的部分制定统一的规定,而不是重新制定一部统一的物流法。
第二,提高物流立法层次,增强物流法律效力。
根据目前我国物流立法多为低层次的规章及地方立法的现象,我们应加强物流的高层次立法,即制定相关的法律。本文认为物流高层次立法缺失的背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经济及物流业发展的不平衡,众所周知,一个地区如果经济发展快其交易市场就发达相应的物流业的发展就快,而如果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缓慢那么这个地区的交易市场自然也就比较落后,物流业自然就不发达,在我国这点表现的尤为突出,我国东部沿海经济贸易发展较快的地区物流业发展也就较快,而中西部经济贸易发展较慢的地区物流业发展也就较慢,在这种不平衡发展的现状下,国家选择发展地方物流立法的方式来解决这种不同步现象,但是,缺乏高层次的统一标准将会阻碍流的跨区域发展,缩小地方发展的差距就更不可能实现,因此,我们要增强高层次统一的物流立法。
第三,加强物流专门性及强制性立法。
从加强物流的专门性立法的角度而言,我们应加强物流领域的专门性立法,例如针对近年发展前景较好的绿色物流及第三方物流业要根据客观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我们应看到,这些专门性领域没有特定的数量,随着社会及客观环境的发展随时可能增加及减少,相应的法律也可能存在立废现象,但不能因为会变化而不进行立法,因为没有法律的规范物流业的有序发展得不到保障。
从加强强制性立法的角度而言,并不是所有的物流领域都要强制性立法的规范,本文认为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以及关系食品人生安全的关键领域多制定强制性标准进行规范,而旨在保证这些行业提供服务的高质量性,而对于其他的物流行业则不必制定过多的强制性标准,这样才会促进物流业的竞争与进步。
(二) 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政策
完善我国的物流法律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首先,制定物流产业的发展规划,制定物流产业的长期规划与目标,可以为我国的物流法律制定及物流管理提供有效的引导;其次,制定物流行业的统一标准及国家标准,目前我国物流的行业标准及国家标准缺失,这使得各地物流业在跨地区发展过程中阻碍重重,制定行业及国家标准是促进我国物流业标准化、国际化发展的有效保障;最后,制定鼓励与惩罚政策,政府对想要鼓励的物流领域制定鼓励与优惠政策,对想限制发展的领域的违法行为制定较为严厉的惩罚性政策,可以达到有效的引导作用。
以上就是从我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律政策角度出发对完善我国物流立法提出的建议,不求有所建树,只求抛砖引玉,引发大家更多的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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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金涛.完善我国物流法制建设的理论思考.当代法学.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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