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发表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相对性研究

所属栏目:民商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5-03-01 20:50 热度:

    论文摘要 基于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以保证在与经营者交易的过程中能尽可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免受不当行为的损害。本文认为公平交易权应该是一种相对性的权利,不仅保护消费者同样也应该保护交易中善意的经营者。消法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是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宗旨和目的,但是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在相互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并不是恒定的处于弱势一方。本文就公平交易权的相对性展开研究并试图根据这种相互性为交易双方寻求一种良性合理的冲突解决机制,让我们可以在更加和谐的环境里进行交易。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论文发表,消费者,经营者,公平交易权,相对性
  
  一、问题的提出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市场经济中最主要的交易双方,经营者生产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反过来消费者各方面不断增长的的需要又刺激了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两者本应该是一种紧密联系且互相促进的和谐状态,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两者之间却经常是一种横眉冷对乃至剑拔弩张的紧张关系。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条件下,消费者和经营者都有着各自的困境,对经营者来讲,发展就意味着竞争,他们只有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和管理经营策略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以此保证不被市场所淘汰,在这种激烈的环境下就会导致某些经营者为了谋取利益而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去竞争,在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同时或多或少会损害到消费者的权益。对于消费者来讲,面对这样一个庞杂的市场,消费者很难具备丰富的消费知识,无法全面的掌握到各行各业的情况,也无法对购买商品的性能、品质等有深刻的了解,所以在选择就上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再加之各种宣传媒介向消费者传递的不真实的信息更加深了消费的盲目性。双方在面对这样一种困境的时候就会积极寻求走出困境的办法以保护好自身的的利益,这样就势必导致了一种相互对立的状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具有公平交易权,主要是为了确保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笔者认为公平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所以公平交易权也是一种相对的权利,是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都享有的权利,不仅是消费者,经营者也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本文从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相对性出发,分析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立统一的关系,并且试图在这种相对性的前提下寻求一种解决目前这种紧张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在缓和经营者和消费者关系的基础上为市场交易主体创造一个安全有序、和谐相促的运行环境。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我国对“消费者”的认定
  
  “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国家标准计量局1985年6月颁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由此可见我国消主要从消费主体和消费目的以及消费方式三个个方面来定义,主体必须是个人,不包括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目的主要是用于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不是通过转手而获取利益。
  
  (二)“王海打假”引起的消费者概念之争
  
  王海打假已过去了将近20年,但是关于王海这种买假索赔的行为是否是消费者进行生活消费的行为仍旧存在不少争议。 王利明教授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本身体现着消费者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追求,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笔者赞同否定说的观点,对概念的理解和界定应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消费者就应该是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类似于王海这种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行为,他们也超越了消费者的概念,不应适用消法来加以保护。
  
  (三)对“公平交易权”的理解
  
  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符合市场交易规则及商业交易习惯基础上所进行的自愿、平等、公正、合理的交易行为。包括获得交易机会的平等性、进行交易行为的自愿性以及在交易过程中获得交易相对方的尊重从而得到一个满意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相较传统民商法中对公平交易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注重实质公平,关注消费者是否现实的在交易中得到公平的结果,所谓公平交易结果,是指交易结果相当,也就是说消费者支出的费用与获得的利益应该是相称的。公平交易权的具体体现就是我们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是否拥有和其他人平等的交易条件,针对付出费用是否得到了我们应得的利益和价值,在交易完成后我们是否享有商品或服务应该具有的功能和价值。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相对性
  
  从上可以看出消费和生产的紧密联系,作为两者主体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也是一种密不可分的关系。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必然会产生很多消费需求和进行相应的消费行为,而这种消费需求只有经营者才能满足,生产者生产商品,销售者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这是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他们两者互相依赖形成了一个生产--消费的市场。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说,他们之间又充满了矛盾和对立。经营者在面对市场中激烈的竞争就必须要采取节约成本、提高技术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模式等方法来获取利益。这其中难免就会有部分经营者不顾法律道德的约束,为图私利用偷工减料、欺诈等方式来赚取利润。这几年我国的毒奶粉、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被添加到食品当中,假冒伪劣商品也在市场中随处可见,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逐渐使消费者对经营者失去了信任。对消费者来说,他们由于缺乏对市场信息的了解,以及在面对很多大型企业时势单力薄,单凭一己之力无法有力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于此给予了消费者倾斜性的保护,但是在现实中有很多消费者在面对侵权事件发生的时候并没有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去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相当一部分人都采取了沉默的方式,即忍气吞声,抱着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得过且过,而有一部分完全反其道而行之的消费者则采取了过激的行为来维权,像多年前的王海知假买假,还有消费者砸冰箱、砸汽车、进行一些侮辱性的行为,甚至还因维权不利而冲击消费者协会。这虽然也是消费者面对权利受到损害甚至威胁到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却状告无门的无奈之举,但也在另一种层面上违反了法律,是一种以暴制暴的手段,不仅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引起更多的纠纷。
  
  四、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冲突解决机制
  
  (一)完善对市场的监管
  
  法律赋予了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权利,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对各类市场交易行为的有效监督,规范各种合法交易行为,巩固各种市场交易成果,使参与市场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能够实现,以此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想使得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和谐相处,首先要有一个法律法规健全,管理监督体制较为完善的交易环境。经营者之所以可以如此猖狂的进行违法行为,类似于“毒牛奶”之类的事情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是还是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对于他们来说违法所得到的利益远远超过了可能受到的惩罚,这样高的回报率总是诱惑着经营者们对此趋之若鹜;二是政府没有维持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面对越来越多的市场垄断行为,政府并没能进行有效的反垄断措施,这样对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利益损害过大,在这样一种大鱼吃小鱼的情况下,他们就只能小鱼吃虾米从而去侵害比自己弱小的消费者来寻求自己的利益保障。
  
  (二)加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法律在我国实际应用中一个很大的阻碍就是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匮乏,在遇到侵权事件发生的时候很难正确合理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经营者来说,很少有人进行生产销售的唯一目的就是去损害他人的利益,他们有些是根本不懂法,不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有些事在面临巨大的生存和竞争的压力时选择投机取巧以至于侵害到消费者的权益。对消费者来说,他们本是双方中较为弱势的群体,法律为保护他们规定了各种各样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但是他们并不很清楚的了解这些规定,在面对权利受到侵害时,人类最原始的保护欲促使他们总是采取一种他们认为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例如打砸商铺、冲击消协,当然这起其中也必然存在执法不力的情况。但是希望他们都能尊重法律适用法律的前提是他们都能清楚的知道这些法律法规,经营者知道自己应该怎样进行生产、销售活动,以及违反法律会受到怎样的惩罚,消费者也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应该怎样合理的适用他们,还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救济。
  
  (三)构建保护经营者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除了可以利用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之外,还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来维权,消费者协会相较司法机关的国家机关性质更加的灵活,减少了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所耗费的资源。笔者认为经营者同样也需要这样的一个社会机构来保障他们的权利。我国法律对经营者规定是以规制和监督为主,例如工商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机关都是管理和监督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在市场中并不是绝对的处于优势地位,他们在面对垄断竞争的时候也是举步维艰,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
  
  五、 结语
  
  本文通过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相对性的分析试图说明任何一种权利都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会比消费者获得更多的信息,拥有更多的优势地位,也经常会有很多经营者恶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发生,由于这种交易地位的不平等,消费者经常处于一种无辜被害却状告无门的情况。基于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保护,我国法律对消费者规定了更多的权利以此来保护他们的权利,例如本文重点讨论的公平交易权。但正如笔者所说,公平交易权是一个相对的权利,经营者也应在正常的交易中获得此权利的保护。本文在分析了这种相对性后试图由此来寻求一种解决两者冲突的方法和途径,即通过完善对市场的监管、加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对消费者的倾斜性保护应遵循适度原则以及构建一个保护经营者的社会团体。希望可以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使市场交易双方达到一种相对平衡的和谐状态,为我们创造一个稳定繁荣的交易市场。

文章标题:民商法论文发表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相对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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