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化开放型的社会,让人们冲破了传统道德的枷锁,同时,对待婚姻的态度也发生了本质性的转变,因此,深入研究婚姻法中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分析离婚后子女与父母关系的关系界定,讨论子女抚养费用问题,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完善子女抚养确认标准、健全子女抚养费用确认标准,确保离婚后子女得到相应的经济保障与良好的照顾,最大程度地保护孩子的自身权益。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子女抚养;权益
婚姻自由是每个合法人的基本权益,也是我国婚姻法中所坚持的根本原则,但婚姻并不是单纯的两性生物相互结合,其重点是对婚后所育子女要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责任。婚姻自由主要由结婚与离婚自由两大要素构成,正是由于离婚有着充分的自由权,使其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负面效应。婚姻当事人在按照主观意愿选择理想生活婚姻状态的同时,忽视了子女的内心感受,为其成长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从大量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能够发现,离异家庭的孩子或多或少在心理上受到了较大创伤,严重阻碍了其健康发展。虽然离婚案件中,通常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是子女抚养问题,但我国目前这方面的法律尚未健全,因而,影响了法官的评断,应针对这一问题,需加以完善有关规定,保障离异家庭孩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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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与父母关系界定问题
1.子女与离婚父母法律关系界定
若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意见一致,法院首先会依据父母的意愿来判决,尊重离婚双方签订的协议,宣读最终审判结果。若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这时法官就应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其一,如果双方子女年龄不满两周岁,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将孩子判给母亲抚养,由母亲照顾孩子的起居生活,但若是母亲身患严重疾病且无法治愈,或是携带传染病源等严重疾病的情况下,孩子则由父亲抚养。母亲有生育条件但尚未履行自身应尽抚养义务的,且父亲有抚养孩子意愿的情况,抚养权规父亲所有。此外,由于其他方面的原则,孩子无法确定跟随哪一方生活时,则由另一方代替。
其二,子女年龄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不包括十周岁的情况,所要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有着较强的抚养意愿时,法院应依据以下情况,优先考虑其中一方:已经确认无法生育或是丧失生育的功能原因的一方;子女随父母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方;避免突如其来的环境变化,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其中一方当事人只有当前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子女的情况。子女随当事人生活能够提供给子女更加优质的环境,另一方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
其三,当子女年龄在十周岁含有十周岁以上的,应首先以子女的主观意愿为主,尊重他们的想法,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有一定分辨能力,而对于成年子女来说,已有自己的想法[1]。
2.子女抚养关系在离婚后的变更
抚养关系在子女与离婚父母之间确立,一旦离婚当事人的抚养条件发生较大改变、或是子女主动提出变更监护人情况下,法院根据协议来践行抚养关系的转变,双方意见无法统一时,法院则根据条件相对有利的一方,来确定全新的抚养关系。
二、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用问题
在婚姻法中,离婚后的当事人,其中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的必要生活费用及子女的教育费用,时间限度及具体费用额度由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来对其做出判决。根据以往大量案件证实,没有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费用,通常来源于打工或社会的资助,只能达到双亲家庭整体收入的一半。我国的法律规定,子女的抚养费用问题主要是其日常生活与教育费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其中一方拥有固定收入来源的,应支付的抚养费用为其自身整体收入的25%到35%。负责两个子女或以上的抚养费用,可以适当增加相应的比重,但不宜超过总收入的一半。而没有固定收入的父母,子女的抚养费用可按照年收入或依据行业年收入的平均值来计算。
父母离婚后,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所为孩子支付的抚养费用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将所有抚养费用一次性全部支付完毕,另一种则是定期支付。而这两种支付方式,主要是根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来确立[2]。一次性全部支付的方式,是顾及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居住地不确定或是收入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法院为了保险起见,规定当事人要一次性全部支付,确保孩子将来的健康成长。另一种定期支付的方式,则是顾及到双方当事人有着较为稳定的工作,信誉、人品良好,因而选择这样的方式按照一定的规律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从而保障子女常规的生活条件。离婚的父母也可以自行选择,按照自身实际的经济状况,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三、完善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有效建议
1.明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子女权益应包含子女所享有的物质与精神两方面的权益,在子女具有独立生存能力之前,子女的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父母的物质支持,依赖于父母的经济条件。而子女的精神权利则主要包含父母对孩子日常生活中的关心与照料,属于亲情范畴。子女最大化的权益应是使其经济与精神实现双重保障。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首先,子女的主观意愿,在决定子女自身权益时,应站在子女的立场思考,完全尊重其个人想法,可将子女作为法庭证人,让子女来做最终的判决,也可由法官的同龄子女与当事人子女进行私密谈话,了解其真实想法,将子女的伤害降到最低。其次,离婚双方要向子女提供父母的社会能力,包括实际年龄、身体健康、工作岗位、经济收入水平等,这是保障子女稳定生活、健康成长的基本要求,更是子女外部成长环境的基础。再次,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作为孩子的父母,应充分审视孩子与自身的情感及对其的依赖程度,这将直接影响子女的成长。最后,子女的生活环境以及环境改变对孩子所带来的影响,应确保生活环境的统一性,维持家庭、学校及社会等方面环境的稳定状态,因为较大的环境变化,会对年龄较小的孩子心理造成不良影响,使其无法适应崭新的生活,进而引发不良心理。
2.完善子女抚养确认标准
首先,应对离婚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给予承认。婚姻法是我国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法的根本原则即自治原则,法律当事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主观意愿选择相应的行为及适当的方式来承担自身的责任。但若是这种自由尺度掌控不好,则会演变成自由[3]。对此,法院应对该协议实行一定程度的审核权,并鼓励父母勇于承担子女的抚养权,双方要尽快针对此问题达成一致,基于此,法院应审核其是否能保障子女最大化权益。此外,离婚主要包括诉讼离婚及登记离婚两种,其中登记离婚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权无异议,在协商好具体的财产分割及抚养费用后,法院一般都会准许,不仅没有要求双方保障子女的最大权益,也没有让登记工作者对协议进行仔细检查,对此,还要制订婚姻登记单位按照子女最大化权益的准则严格审查离婚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其次,在离婚双方尚未确立子女最终抚养权时,子女的抚养权确认指标应根据子女具体的年龄段。对婴幼儿子女,仍继续依据我国相关规定,由目前监护人抚养,而对哺乳期范畴以外子女的抚养权,标准应根据主要照顾原则,并考虑子女的经济条件、精神需求、父母经济实力及抚养意愿等因素,综合分析后作出合理判决。
3.健全子女抚养费用确认标准
在支付子女抚养费用期间,对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现象,为避免子女抚养费用较低而影响其自身的权益,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适当参照抚养费的数额指标。这里所说的费用标准并不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只是单纯的便于法官做出更加合理的判决而提供的数据参考,因此,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抚养费的标准制定应综合分析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人均工资、教育所需费用等,对当地普通子女生活中所需要的费用总额做详细的市场调研,抚养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而随时变动,建议应每年小范围调整一次。至于最终由谁来决定,应成立负责该项事物的专属部门,主要承担抚养费用事宜,不仅对子女抚养的费用做出评定,同时,也要严格监督支付费用主体履行责任的情况。
四、结语
在目前的司法实施中,还存在着相应的不足,作为真正确保离婚后子女自身权益最大化,应积极主动健全我国婚姻法中离婚后子女抚养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责任与义务,在执行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以此为离异家庭的孩子获取更多精神与物质上的保障,使其伤害降到最低,从而健康快乐地成长。
参考文献:
[1]朱晨,等.离婚子女抚养的实证研究[J].法制博览,2015(19).
[2]夏吟兰,陈汉,刘征峰.涉台婚姻中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探视权保障研究[J].海峡法学,2015,17(2).
[3]张宜云.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之处理——域外法上的经验及启示[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4,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