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论文我国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研究

所属栏目:婚姻家庭法论文 发布日期:2015-03-01 20:54 热度:

   论文摘要 婚姻是能够维持人类关系最为持久和稳定的一种社会关系,其中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夫妻关系。而家庭婚姻法就是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分析社会发展的历程,家庭婚姻法在整个社会发展历程中始终扮演中重要的角色,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文明。那么探寻我国婚姻家庭法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将会有助于维系人类社会中的最稳定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本文从我国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和当前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着手,探究和分析我国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几点启示。

  
  论文关键词 婚姻家庭法论文,现代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婚姻
  
  一、中国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
  
  (一)1950年婚姻法——自由、独立和平等
  
  1950年修订的婚姻家庭法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部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为此有着历史性的意义。这不法律中将传统封建社会中关于婚姻家庭的一些陋习摒弃掉。比如:“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尊女卑”等。进而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独立”“一夫一妻”等蕴含着自由、独立和平等的婚姻家庭理念引入新社会。这不法律第一次将男女当事人推向了婚姻自由的顶峰,将矛头直指封建社会婚姻家庭中的封建制度和封建习俗以及封建思想等,为新社会的自由、独立和平等的婚姻家庭扫除了障碍,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此可以说这部法律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场胜利的革命,其确立的自由、独立和平等的基本原则为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1980年婚姻法——回归凡俗家庭
  
  随着我国经历的磨难的结束,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处于百废待兴的局面,意味着我国面临着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冲击。那么之前的法律在这种经济改革和改革开放的冲击下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为了顺应时代的步伐,我国颁布了1980年新的《婚姻法》。这部法律较1950年的婚姻法,它的进步之处主要体现在夫妻财产和计划生育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条件等方面。
  
  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主要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两种形式,并且以法定财产为主,约定财产为辅。另外离婚案件中如果确实出现了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应该准予离婚。如果出现了感情破裂而引发的财产分割或者债务的分割等,可以通过协议协商,也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定进行分割。
  
  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也是该部法律的一大特色。计划生育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文色彩,将妇女从传统社会中无节制的生育中解放了出来,不仅提高了妇女的地位,而且提高了婴儿的质量。另外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人口得到了一定的限制,有助于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经过20多年的实践验证了1980年的婚姻家庭法在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有着优势,有着很强的可行性。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不断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中出现了更多更为复杂的问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001年我国新修订了婚姻家庭法。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使得婚姻财产制度基本区域完善;给予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夫妻的忠实义务等,在离婚案件中确立了过错赔偿制度。一旦确定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之间存在着暴力伤害,有过错的一方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查漏补缺——婚姻家庭法司法解释的发展
  
  现行的婚姻法是在1980年的婚姻法基础之上进行修改的,另外又出台了司法解释。截止到2011年已经相应的出台了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二)和司法解释(三),后继可能还会出台司法解释(四)。司法解释的内容对现行婚姻法起到了很好的查漏补缺与完善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在家庭关系形态和调整对策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针对由于非法同居产生的同居双方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以及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对其解决的态度采取的是回避态度,是家庭关系形态和调整对策方面存在的一个缺点。
  
  (二)某些立法过于原则化;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的需要
  
  1.对于探望权的规定尚不健全。法律仅仅规定了未成年子女父母有探望权,但是关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没有涉及到。另外在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探望权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矛盾,规定过于原则化,并不能促进探望权的正常行使。
  
  2.在保护隔代家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尚不健全。我国存在大量的父母将子女托付给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照顾的现象,但是一旦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通过法定代理人向侵权人或者是相关的司法机关主张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委托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由此给委托监护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是导致对未成年合法权益救济的不及时。
  
  3.现行的收养制度规定的过于苛刻。享有收养资格的人仅仅考虑了具有不孕不育能力,而没有将具有收养能力而且很愿意收养孤儿的好心人士考虑在内,这无疑使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中国现代婚姻家庭法发展的几点启示
  
  基于对我国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及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的研究,可以得出下面几点启示:
  
  (一)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一定要与一定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
  
  经过前面对我国现代婚姻家庭法发展的阶段的分析,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与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1950年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年,新中国的成立伴随着生产力的解放和社会关系结构的变革,为了适应这种社会变革,婚姻家庭法产生了。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的同时,家庭婚姻法也相应的产生了。1980年属于我国改革开发的第二年,在前一阶段的过度紧张的政治生活下,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为了适应新出现的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新的婚姻法随即产生了。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婚姻法已经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001年新新的婚姻法顺势而修改。这从侧面反映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一定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相适应。
  
  (二)婚姻家庭法的发展需要兼顾稳定性与灵活性
  
  从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分析来看,我国的婚姻家庭总共经历了两次大的变动,一次是在1950年的婚姻法基础之上出台了1980年的婚姻法;另一次则是在1980年婚姻法基础之上新修订的2001年的《婚姻法》。但是在这60年来的发展历程中取得的最大的收获便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挂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从传统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转变为自由。平等的婚姻家庭理念,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家庭的稳定与和谐。这足以说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需要稳定性。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中会不断地出现新的问题,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适时的通过修改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等,及时的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发展需要具备灵活性。
  
  (三)要更加注重独立、平等和自由的价值理念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男女在经济活动中的差异性越来越小,女性也可以同男性一样对社会做出贡献。女性在经济和思想方面对自己的独立性要求和诉求也越来越大。从婚姻家庭法的几次修改以及司法解释中看出,相信建立一个具备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价值理念的婚姻家庭逐渐成为新的趋势。
  
  四、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未来面临的挑战
  
  (一)非婚同居是否合法化
  
  非婚同居是指两个成年人经过自愿结合共同生活,但是并没有结婚的一种行为,在发达的国家非婚同居已经逐渐的合法化。从上世纪的40年代开始之初非婚同居的人数就在不断的增加,但是到了上世纪的70年代欧洲的一些国家就开始转变对非婚同居的否定态度,逐渐的开始承认这种行为。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非婚同居一直是不能受到大众的接受和法律的认可的,但是因此非婚同居的人数也并未就此减少。所以未来的法律将会对非婚同居行为如何界定呢?这个问题任然需要深入的研究。
  
  (二)同性结合是否合法化
  
  随着西方国家中逐渐的对同性婚姻承认,人类数千年以来的异性婚姻的价值观已经被打破。自1989年丹麦率先承认同性伴侣关系以来,同性性关系在挪威、荷兰和芬兰以及加拿大等地逐渐的获得认可。虽然同形结合颠覆了人类性关系的基础价值观,但是随着其获得许多国家的承认和认可,我国在处理同形结合问题上应该提出什么具有可行性的应对策略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三)未成年人群体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
  
  未成年作为社会中普遍受到认可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保护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由于家庭变迁和社会变动的加剧,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传统的家庭保护机制已经不能在适用,为此要研究建立新的社会支持系统。对此家庭法肩负着重任。
  
  (四)家庭扶养责任与社会保障的互补与协调
  
  我国由于长期的推行独身子女政策,家庭结构呈现出421型。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重,养老对于个人、家庭或者国家来讲压力都不小。而且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影响,人口流动非常的大,在一定程度上更是加重了养老的难度。为此国家应该制定出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期能够协调好婚姻家庭扶养责任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使双方达成一种互补。
  
  (五)生物技术对婚姻家庭伦理与法的影响
  
  生物技术的发展必然会引发道德和伦理以及法律等问题,其中涉及到的生物技术主要包括人工生殖技术和遗传材料存储技术以及变形技术等,文章以人工生殖技术为例讲解生物技术对婚姻家庭伦理与法的影响。这种生物技术改变了传统的人类性行为与生育行为之间的必然联系,也改变了两性关系与血缘关系之间的联系。在发达的国家相关的立法已经进行了规范。但是国内相关的法律问题研究较浅,那么之后涉及到的子女的身份、地位与利益等问题高如何解决呢?这是国内立法需要努力的方向。
  
  五、总结
  
  从婚姻家庭的几次修改个司法解释中足以看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需要具备稳定性与灵活性,维持一个稳固的婚姻家庭关系,确立独立、自由和平等的混应家庭理念对于顺应时代的发展有着多么重要的作用。给予现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研究,我们仍然要不断的努力修改和完善新型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以促进其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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