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学术论文发表,发表在《法制与经济》上,杂志是由广西日报社主管主办的省级综合性刊物,创办于1992年。从2006年1月始,下半月刊改版为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本刊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进改革,研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问题,繁荣社会科学理论为宗旨;以研究的现实性、理论性、探讨性、实践性、地方性的办刊特色。本刊连续荣获“广西优秀期刊”称号,被入选为中国精品期刊资料库的法制与经济精品半月刊。
关键词:学术论文,法律学术论文发表
摘要: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ic Trust Doctrine)作为发源于罗马习惯法而至今被英美法系延续了几百年的一条基本法律原则,在具有广阔包容性的绿色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已经成为了自然资源法中的一个基本主题,进而该理论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同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具有环境范畴意义的物产生着若即若离的关系。
(一)公共信托原则理论发展概述
公共信托原则(The Pubic Trust Doctrine)作为发源于罗马习惯法而至今被英美法系延续了几百年的一条基本法律原则,在具有广阔包容性的绿色所有权理论的基础上,已经成为了自然资源法中的一个基本主题,进而该理论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同阳光、水、野生动植物等具有环境范畴意义的物产生着若即若离的关系。早在罗马法时期,共有物和公有物就已经具备了现代公共信托原则的雏形,而其中物所指向的空气、阳光、海洋在一定意义上已具有了环境的含义。尽管众多罗马法研究者无法对共有物和公共物独立于其他的物而单独存在感到困惑:“对于海洋,在事务性质上无法解释它为何不能为私人所有……但通常海洋未曾为个人所有过”,但这并不能影响其在公共信托原则设立过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公共信托理论后来在英国得到了发展,1950年,英国法学家T•迪基斯提出的Prima facie理论成就了公共信托理论的雏形,同时也成为英国普通法的规则之一。然而起源于罗马法、经英国发展而创设的公共信托理论,在美国首先得到了采纳,并在美国成立后成为了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立法史上,联邦最高法院通过Martin v. Waddell和Shively v. Bowlby案确立了公共信托原则。在这两个判例中,都以公共信托理论为基础确立了所有权人行使权力应当服从公共权力的原则,这在公共信托理论发展史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然而,由此以后的一系列判决却并没有对公共信托提出明确的理论阐述,一直到现代法意义上的公共信托原则的提出才使得这一尴尬局面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环境权意义上的公共信托原则特征
从环境权意义上说,公共信托原则蕴含着一般有别于其他权利的内容,应当严格加以识别,并不得使其滥用。
1.公共信托具有公益性。公共信托是基于人类的共有基本权利设立的,其运行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整个人类的生存空间和社会价值,而排除他人试图通过使用公共信托而满足个人一己之利的需求
2.公共信托具有公众性。公共信托是通过法律运行保护广大人们的基本权利,纯粹的私人用途是不当的。公共信托的公共性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国家环境事务的公权力。
3.公共信托具有排他性。公共信托理论主张从古老的信托理论中去追根溯源,并提出了某些资源是公共资源以至于排斥在传统自由意识下的私人所有制。公共信托原则要求在这一领域不能适用传统私法上的物权制度,特别是所有权制度。
基于公共信托原则的环境权认识论
环境权从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无休止的争议与分歧。无论是从物权还是人权角度,环境权都被从其理论到实践进行了详尽的剖析,但却在一定范围内始终无法有效解决环境资源所有者与受益者之间权利诉求途径和个人环境权利保护的公益性等问题。然而,公共信托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些问题,并为环境权的研究开放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方式。
(一)公共信托原则的运用揭示出环境所有权能的分化
公共信托原则在环境权益诉讼中的运用,揭示出环境所有权能的分化,并为解决所有权能分化后公民个人权益的主张提供了依据。环境被作为公共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交付信托以后,其所有权能即被分化,其所有权能中的收益权能从所有权中被分离出来。
(二)公共信托理论支撑下的环境权诉求被赋予了较强的公益性
公共信托理论支撑下的环境权诉求被赋予了较强的公益性,使环境诉讼作为优位利益突破传统私权限制具有了理论与法律上的依据。普通法对于私权的设定是基于传统所有权绝对理论的,这一理论将财产的私人自治放在了首位,通过所有权来设定物,并提升了作为组成私权的权利束的最重要的所有权以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三)公共信托理论支撑下的环境权为代际间资源配置提供了解决途径
公共信托理论支撑下的环境权,不仅使环境诉讼中代际间的环境资源配置寻求了一种解决途径,而且使代位权的实现成为了可能。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与环境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是如何使用现存资源,都将引发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